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账务处理总结
试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5篇

试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5篇第一篇:试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试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的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售楼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特有的,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场所。
售楼部的会计如何核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并无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教科书均无明确,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一)售楼部的会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如何核算,在财政部会计核算的相关文件里没有进行规范,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1、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楼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2、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一般说来不外乎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部的房屋销售;2、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3、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的以上四种情况,售楼部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以下2种模式:1、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的1、2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
(2)当售楼部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转入“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科目。
(3)当售楼部(商品房)销售后,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
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售楼处核算工作总结

售楼处核算工作总结
售楼处核算工作是房地产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项目的成本核算、销售收入核算、成本控制等方面。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售楼处在核算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我将对售楼处核算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能够更好地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首先,我们售楼处在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在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有时候我们会出现漏项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况,导致了成本核算的不准确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加细心和认真,严格执行成本核算的流程和规定,确保每一项成本都能够被准确核算,从而为项目的成本控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其次,我们在销售收入核算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售楼处的销售业绩往往是由多个销售人员共同完成的,因此在销售收入核算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漏报或者重复报账的情况。
这就需要我们建立更加严格的销售收入核算制度,明确每个销售人员的业绩责任和核算流程,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售楼处在成本控制方面也需要加强。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成本控制机制,加强对项目成本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超支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总之,售楼处核算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它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销售收入的准确性,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售楼处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能够更好地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模式各阶段账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模式各阶段账务和税务处理比如说【2016】31号文,将营销设施建造费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里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而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依据的却是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假造售楼处要做为自建固定资产来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仍有网友纠结于2016年31号文的条款,请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售楼处的相关扣除规定或者直接看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不难发现这里边是不包含营销设施建造费的。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的法规体系下,把售楼处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处理是错误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不同,国税发【2016】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所得税中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应计入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并没有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也不能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做1 2项目中进行扣除,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如果要用税法来处理账务,遵从税法做账务处理,我们就无所适从。
本文就是在依据会计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对九种售楼处建造使用模型进行分阶段的账务处理,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税种的处理。
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
九种售楼处分类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拆除;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自用或出租;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拆除;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无偿捐献政府;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作自用或出租;利用外单位房屋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借:开发间接费用 50万元
贷:相关科目 50万元 借:开发成本 150万元 贷:开发间接费用 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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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万元一并在该项目 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 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550万元 550万元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100万元
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100万元 27.50万元(550÷200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27.50万元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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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 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 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 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 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 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 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 B 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 样板间,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 面积 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 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 50 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 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 100万 元,会计处理如下: 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 4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400万元 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
销售结束后,“售楼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房地产-2024

销售结束后,“售楼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会建造售楼部,我们常见的售楼部有建造在主体内的、在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在红线外建造的、租赁的售楼部。
一、建造在主体内的售楼部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见到开发商会将建造在主体内的底商作为售楼部,这种将商铺作为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也会将商铺进行出售处理。
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商铺建造建造成本与其他商品房核算一致,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核算。
涉税处理:1.房产税:(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者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故商铺建成后,作为临时售楼部使用时,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增值税:销售完成,将商铺对外出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年度,结转完工收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并入“其他商品房”清算收入、按规定将分摊后的成本计入“其他商品房”的成本,进行土增清算。
二、红线内单独建造的售楼部1.红线内临时售楼部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见到的红线内的临时售楼部,销售完成后,开发商做拆除处理。
账务处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六)开发间接费。
试述房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解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企业在 售楼部建设成本会计与税收处理中 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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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如何合理规划税收处理,降 低企业税负,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
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详 细介绍其售楼部建设成本会计与税 收处理的实践操作和经验教训。
案例分析:介绍一个具体的房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建设成本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案例,包括涉及的会计科目、税收政 策、处理方式等。
土地增值税的定 义和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征 收范围和标准
土地增值税的税 收优惠和减免政 策
土地增值税对房 产开发企业的影 响和应对策略
房产税:根据售 楼部是否用于出 租或自用,确定 是否需要缴纳房 产税
土地增值税:在 售楼部出售时, 需要缴纳土地增 值税
企业所得税:售 楼部的建设成本 可作为企业所得 税的税前扣除项
土地购置费:记 录土地购买和开 发成本
建设成本:记录 建筑物的建设成 本,包括设计、 施工、设备安装 等费用
配套设施费:记 录公共设施如绿 化、道路、照明 等的建设成本
开发间接费:记 录企业为项目开 发而发生的间接 费用,如管理费、 利息等
收集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定建设成本的范围和内容
审核凭证和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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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成本的处理方式包括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两种,会计处理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对建设成本进行核 算和报告,税收处理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对建设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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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将建设成本归类为资产或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确定其价值、归属期和摊销方 式;在税收处理方面,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建设成本的税前扣除额和税额。
【税会实务】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 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 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 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 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 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 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 400万元贷:应付账款 400万元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借:开发间接费用 50万元贷:相关科目 50万元借:开发成本 150万元贷:开发间接费用 150万元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 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550万元贷:开发成本550万元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万元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1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27.50万元(550÷2000×100)贷:开发产品27.50万元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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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账务处理总结[会计实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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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楼处的分类
根据售楼处的来源及其使用完毕后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
⑴ 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⑵ 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⑶ 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处对外销售;
⑷ 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⑸ 租用外单位的房屋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当然还存在各种变化情况,如利用物管用房、利用开发单位自己的办公室等等,不管怎么样都可以在上面的分类找出相类似点,所以基本的分类还是上面的五种。
由于分类不同,相关的处理也不同,后面的处理就按照这五种分类方式进行展开。
2、相关规定
根据2006年31号文的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按如下思路处理:
⑴ 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⑵ 凡不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⑶ 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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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的分类根据售楼处的来源及其使用完毕后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⑴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⑵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⑶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处对外销售;⑷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⑸租用外单位的房屋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当然还存在各种变化情况,如利用物管用房、利用开发单位自己的办公室等等,不管怎么样都可以在上面的分类找出相类似点,所以基本的分类还是上面的五种。
由于分类不同,相关的处理也不同,后面的处理就按照这五种分类方式进行展开。
2、相关规定根据2006年31号文的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按如下思路处理:⑴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⑵凡不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⑶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3、建造时的处理⑴建造方案一、二,需要重新修建售楼处,可以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由于不用重新修建售楼处,不需要相关处理。
⑵装修方案一、二,装修费用随着房屋本身走,继续按固定资产处理;方案三、四、五,没有无法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应当通过开发成本处理,装修完毕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开发产品)。
4、使用时的处理⑴折旧和摊销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也无论在建造过程中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还是按照开发产品或长期待摊费用,在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
⑵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以及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的利用商品房、原有住房以及自建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5、清理时的处理⑷转为物管用房转为物管用房或会所的,根据31号文的规定,能够处理成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要参考:1、建设售楼中心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可以按税法规定的3年摊销,也可以在开发期间内进行摊销。
摊销时,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拆除后,变卖的废旧材料收入,可以冲销销售费用。
能不能记入周转房存货,以后列入开发成本?(1)如果售楼处不拆除,计入“固定资产”,需要拆除,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周转房科目,核算公司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的实际成本。
它是从开发产品科目中转出的,不可能再列入开发成本的。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重要参考:项目营销设施的应用模式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营销设施包括售楼部、样板间、接待中心、展台、展位等不同类型,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即行拆除或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或者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销售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Z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营销设施使用的会计处理。
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临时设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营销设施临时使用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利用开发的商品房、临时建筑作为营销设施之外,比较多见的还有利用开发小区之内的规划建造的会所、物业场所在销售阶段作为项目的营销设施使用。
这种类型的营销设施其最终用途是小区规划设计已经确定的,即便临时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也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小区中心位置,按照规划建造会所一座,装修后暂时作为售楼部使用。
售楼部利用会所作为营销设施,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就是要根据以上规定,区分该会所的建造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方式:(1)如果该会所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例如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则该会所的建造费用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该会所属于未来出售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将该会所视为独立的开发产品和成本计算单位,按照开发成本的具体成本项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3)如果该会所属企业自用,则成本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会所自用,相应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出租使用的话,则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的销售网点等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
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在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销售环节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通过“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反映,如果属于企业自建构成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