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中小学减负工作实施方案2

开足开齐课程课时,控制学生作业量.
把规范落实国家课程计划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重中之重,全县初中、小学课程设置实行标准化管理,各中小 学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修订)》,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学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 和提前结束课程,切实保证音、体、美、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学科课时.小学一、二年级一律不留书面家 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平均水平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学生平均水平书面家庭作 业量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 的方式惩罚学生.要切实加强作业研究和管理,作业要做到精选、先做、全批并及时反馈,坚决杜绝布置大量 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的作业.学校要通过设立教学活动公示栏等形式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社会、家 长公布本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师安排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作业量控制办法、学生课外文体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及学生社团活动安排表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质量监测机制,规范考试招生秩序.
进一步优化教学质量的监测工作,认真研究检测的科学性,减少考试次数,学校应鼓励教师自己命题,并逐步建 立教师自主命题制度,尽量为学生减少、并逐步杜绝重复无效的劳动.加强学科质量检测结果的分析与使用. 小学只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全校 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活动.学校和教师应 牢固树立“不让一名学生掉队”的育人意识,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重视学习成绩在后20%学生变化情况,帮 助和推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断进步.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 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严禁以各种形式争抢生源,随意扩大招生区域、招生数量.各 学校要规范编班模式,坚持均衡分班,不得以各种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同时严格控制班额.严格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每个在校学生完善的电 子学籍档案,严禁学校瞒报、虚报、少报在校学生数.
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教体局、公安局、大数据管理机构、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升义务教育保障力度和服务水平,现将《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扎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适龄儿童少年基础信息共享制度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数据共享,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每年5月中旬前,依托济南市大数据局牵头搭建在政务网的人口基础库,通过大数据手段比对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学籍信息,相应平台开放数据比对接口,通过单条比对返回结果的形式进行比对,全面掌握失学辍学儿童底数。
二、健全控辍保学部门联动会商制度成立济南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协同推进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共同推进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教育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核查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对于存在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等情况的,公安部门及时开展户籍清理整治,并将清理整治结果通报给教育、扶贫、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在相应平台上进行数据维护。
三、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工作制度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落实《济南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成立济南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济教基字〔2019〕6号),教育部门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评估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工作流程,科学谋划制定本区域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评估鉴定工作措施,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教基〔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加强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等各方责任,推进育人方式改革,发展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2018年12月28日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鲁教师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教基厅〔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鲁政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出版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出版总社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为了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减轻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稳定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秩序,按照“适度调控、保证质量、减轻负担、确保供应”的原则,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二、省教育厅根据“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要求,本着成本低、质量高、服务好的原则,每年组织设区的市从教育部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人教版、山东版和其他版本的次序在全省范围内,每科选择3至4种教材予以公布。
供各市选用。
教材选用要贯彻招投标精神,鼓励竞争,防止垄断,适度调控。
每个出版社或版本的教材选用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量的60%。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建 , 负责学 科教 辅材料 的初 评 。各 市 中小学 教材选 用委 员会 负责本 地教 辅材 料 的选 用 推荐 工作 。
教 辅 材 料 评 议 委 员 会 要 包 括 中小 学 教 师 、 校 长 、 教研 员和新 闻出版 、 价格 等方 面相关 专 家 , 确 保 其专 业性 和代 表性 。 二 完善 教 辅 材 料 评 议推 荐 办法 。 省 中小 学
和教科 书 使用情 况 , 按 照教科 书选 用 的程序 , 从 省
风 主 管部 门 分 别 负责 对 教 辅 材 料 编 写 、 出版 、 发
行 、 价格 、 采 购等 环节 进行 综合 系统 管理 , 切 实规
范 中小 学教辅 材料 使 用 , 减轻 中小学 生 的课业 和经 济 负担 。
二 、 建立普 通高 中教 辅材 料评议 推荐 制 度和选
价局 加强对 教辅 材料 使用 的指 导 , 建立 教辅 材料 评 议 推荐 制 度 , 成 立 教辅材 料评议 委 员会 , 组织 对进
人我省高中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 , 择优选 出若干套 进行公告 。 评 议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和学科评议 小
组 , 办公 室设 在省 教育厅 基础 教育 处 , 负责 具体 组 织 高 中教辅 材料 评议 工作 教 辅材 料学科 评 议小组
省评 议公告 的 高中教辅 材料 , 由省教 育厅 通过 有关 程序遴 选具 有 国家 批 准 中小 学教辅 材料 发 行 资质 的 发行单 位发 行 。义 务教 育阶段 配套 练 习册 通过 政府 采购随 教材发 行 。 其他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 不得 以 任何 形式 强 制或 变 相 强 制 学 校 或 学 生 购 买 任 何 教 辅 材
〕
一
号
建 立教 辅材料 评议委 员会及 其 工作机 构 。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生态,努力办适合的教育,促进全省中小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现对规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定如下。
一、招生管理1.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免试就近入学。
科学划定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
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择校要求强烈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公办学校“多校划片”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为依据录取学生。
2.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零择班”。
各地各校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
实现学生阳光随机分班,在相关人员现场参与监督下,以学生报名顺序等为依照,一次性进行现场分班、匹配师生、公布结果。
原则上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3.规范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招收已被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凡举办跨市招收学生的各类班均须当年报省教育厅审批。
完善和依托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市、县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并可用小学素质报告单作为实施招生的依据。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要引导学校采取并扩大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考试形式选拔生源。
5.严禁抢夺生源。
教育系统任何人员不得为校外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对违规者严肃查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2010年1月25日感谢你的观看目录第一章指引总则2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一、信息公示方面6二、资料处理方面7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四、机构间合作8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一、卖方放盘12二、买方寻盘15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四、达成交易协议18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九、剩余楼款结算25十、交楼25十一、售后服务26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一、出租方放租27二、承租方求租29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四、达成租赁协议31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八、售后服务34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第一章指引总则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降低经纪机构执业风险、提升整个经纪行业的社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地产居间、租赁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包括持牌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经纪活动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的意愿都不能也不可能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劳务,这种劳务不同于普通的劳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其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行业情况,与委托当事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很容易在经纪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隐瞒、欺诈的行为,损害委托当事人的权益。
而且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些是委托人不能立刻发现的,有些甚至是长期也难以被发现。
因此,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来说是必须遵循的准则。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物业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瞒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经纪人和经纪人助理如没有遵照或遵从《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可能会被视为并非《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下经纪人的适当人选,继而影响他们在深圳市内的执业资格,并可能因此受到相应处罚。
房地产经纪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指引的一切解释权归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所有。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按份共有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揭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的行为。
差价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产权过户指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过户手续。
诚意金又叫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指的是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表达购房的意愿。
诚意金不单出现在三级市场,二级市场上也出现。
但目前,已规定二级市场上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诚意金,但三级市场还没有监管。
承租人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法定房屋消费者。
出租人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的行为。
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定金是一种债务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规定:买方违约,定金由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独家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独家代理需要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经纪人有独家销售该物业的权利,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内,其他任何人包括业主售出该物业,独家代理人仍然有权获得佣金。
二房东承租人将自己租赁的物业转租给第三方,这种承租人被称为“二房东”。
二手房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屋期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居间是指以房地产或有关房地产的业务为对象,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和机会,通过居间协调,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人依法取得合理的中介报酬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证是房屋土地权属凭证二合为一,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
房地产经纪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俗称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证书的经纪人员。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租赁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交房保证金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
买方代理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仅与买方建立房地产代理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卖方代理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仅与卖方建立房地产代理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委托代理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经纪人员。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协议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
违约金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主要体现惩罚性。
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
业主指物业产权人。
押金指业主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客户收取一至三个月不等租金额的租赁定金作为为违约时的一种担保。
佣金指房地产经纪人在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介绍人,完成委托人的经纪服务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劳动报酬。
资金监管指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资金交由银行,通过房地产交易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转租指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金额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可按月计算也可按年度计算。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一、信息公示方面1、告示责任为使委托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合同之前,对其主体资格有一定的了解,以初步确保经纪合同的效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明示下列事项:(1)营业执照;(2)备案证书;(3)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4)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5)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登记情况、联系电话;(6)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7)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8)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9)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10)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11)投诉方式和渠道;(12)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2、告知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下列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事项:(1)委托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可选择的房地产交易方式;(2)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交易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3)应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文件和证明;(4)房地产交易应办理的手续、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委托人代办的事项;(5)标的房屋在权属、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6)发票的样式和内容;(7)经纪业务完成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