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范本[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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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范本[共五篇]》第一篇:质证意见范本质证意见书阜南县人民法院: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1、原告补充提供的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412250xx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938元无事实依据;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xx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xx 年4月1日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代理人:(特别授权)xx年三月十日第二篇: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适用情况: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异议,需要提出质证意见时使用)一、关于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伪造、变造或篡改?该证据材料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该证据材料是否经过公证或鉴定?公证书或鉴定意见是否真实有效?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材料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侵犯隐私等情形?该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是否存在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内容不完整等情形?三、关于证据的关联性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紧密?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四、关于证据的证明力该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如何?该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该证据材料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此处补充)质证意见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质证意见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
建议: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质证意见范本 (续)(适用情况: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异议,需要提出质证意见时使用)六、关于证据的证明对象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与诉讼请求相关?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七、关于证据的证明责任该证据材料是否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我方是否已经提供了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八、关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该证据材料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明标准?该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九、关于证据的效力该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有效证据?该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十、关于证据的采信该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被法院采信?法院是否应当根据该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十一、关于证据的排除该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被法院排除?法院是否应当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此处补充)质证意见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怎么写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谢XX律师。
我在此向法庭提交民事书面质证意见书,详述我方的质证请求与证据,以期能够在本案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原告方的质证请求
1. 证明被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
我方请求法庭宣告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2. 证明被告方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方的损失。
我们要求法庭支持原告方的索赔请求,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二、原告方的证据
1. 合同文件:原告方提交了与被告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证明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银行交易记录:我们提供了原告方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了被告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3. 相关凭证:我们提交了相关凭证,证明了原告方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但被告方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4. 证人证言:我们将提供证人作证,以证明原告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方却未履行,证人将对此进行详细叙述。
5. 聊天记录:我方准备提供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方承认其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并根据合法的合同约定和法律判决,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谢谢法庭的审理。
原告方代理人:谢XX律师日期:XXX年XX月XX日。
质证意见书模版

质证意见书模版
【质证意见书】
尊敬的致诉方:
针对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诉方,谨向贵方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1)证据的来源可靠性:根据我方所知,部分证据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来源或不完整的获取过程,比如,某些录音、短信等材料可能经过编辑或剪辑,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真实性:某些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在内容和拍摄时间上存在疑点,如无法证明其与纠纷案件的相关性,或存在重复使用等情况,需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2. 对证据适用性的质疑:
(1)证据与事实关系:某些证据与纠纷案件的事实关系不明确或事实核实不足,无法证明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
(2)证据证明效力:某些证据可能无法充分证明被诉方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诉方的损失或损害,需要审慎考量证据的证明效力。
3. 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
(1)非法采集证据:某些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比
如在没有事先通知或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拍摄等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证据的范畴,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2)证据链的完整性:某些证据的转交或保存过程中可能存
在瑕疵,导致证据链的不完整,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质疑。
上述质证意见仅是初步观察和质疑,具体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审理。
谨请贵方在案件审理中对上述质证意见充分考虑,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进一步解释、核实或补充所质证据。
此致
敬礼
【律师姓名】。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质证意见模板:尊敬的法官:我方在此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
我方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了该笔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2.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我方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逾期交付货物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逾期交付货物,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3.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1. 原告主张与被告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0头生猪,总价款为100,000元。
我方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存在瑕疵,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收到了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原告未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故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2.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交付货物,亦未及时书面通知原告交货时间。
我方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与被告联系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原告未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联系,故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法律适用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归还原告货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法庭质证意见书

法庭质证意见书法庭质证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质证专家,负责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现将我的质证意见书呈上,请您予以审阅。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相关证据的审查和分析,我认为以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1. 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勘验笔录详细记录了案发现场的情况,照片能够直观地展示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各种证据。
这些证据有助于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审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 报告书。
鉴定人在报告书中对相关物证、书证和鉴定结果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些报告书能够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并对案件进行专业的解读。
3. 目击证人证言。
目击证人对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关键事实进行了陈述,具有直接的性质,并且是根据其个人的感官体验进行陈述的。
这些证人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还原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的证据支持。
其次,我认为以下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评估:1. 文书证据。
虽然书证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在本案中,有些书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例如,一些合同、证件等是否属实、版本是否一致等,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2.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可能会受到拍摄角度、画面清晰度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和比对,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我认为以下证据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不具备较强的证明力:1. 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缺乏直接的证明,容易误导法庭。
在本案中,相关证人的陈述中存在传闻成分,应该予以慎重对待,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 个人意见。
有些证人证言中包含了一些个人主观意见和推测,这些意见无法得到客观的证明和证实,不能作为证据得到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我对本案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评估,我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报告书和目击证人证言是较有力的证据,可以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决的参考。
书作文之质证意见书范本

质证意见书范本【篇一: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一、对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公共区域2010年9月份排班表的质证意见首先,此表为打印好的excel形式,无法证明其时间性,是在张浩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是之后制作,不能证实事故当天张浩休息。
其次,排班表显示张浩的休假时间为9月6日、13日、20日、27日,即周一休息。
但是,根据医院门诊病历及收费票据显示,张浩每月靠近月尾的一周周五去医院看病,而九月份是17日去的医院,与排班表上的时间不符。
并且应当排除周五是请假去的,因为根据五洲四海大饭店与张浩的劳动协议书规定,张浩每月工作26天,如果张浩每月周五去医院的话,必然要请假一天,这不符合劳动协议。
作为一名员工,张浩不可能不在休息时去医院看病,反而请假,这不符合情理。
最后,根据苗红林与王秀丽的证人证言,张浩为周五休息,且苗红林已离开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不受该公司的管制,其证言可信度高。
因此,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公共区域2010年9月份排班表缺乏真实性。
二、对五洲四海大饭店公司自行制作的路线图的质证意见合理路线,不在于距离的远近,也不在于该路线是否是劳动者经常行走的路线。
“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
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因此,张浩的上班路线属于上班途中,对五洲四海大饭店公司自行制作的路线图不予认可。
第三人:王秀丽代理人:长沙理工大学律师事务所苗佳雨【篇二:张悦质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证明焦点:一、本质证意见所针对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包括:1、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2、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其于成长问题;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
二、关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主要证据及证明事实如下:1、原告的三张相片、病历(2)证明事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其右眼、腰部等部位受伤,2013年4月6日去医院诊断治疗。
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贵公司委托我方担任您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就本案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质证意见。
在此,我方将对本案发生的纠纷进行分析,提供相关证据并陈述意见,以便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胜诉的机会。
一、事实背景被告与原告于XXXX年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本次纠纷的发生。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自己存在过错,应对此事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证据分析在本案中,我方获取了以下相关证据:1. 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文件内容显示,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期限等详细内容。
2. 证人证言:我方已找到了相关证人并取得了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的主张。
3. 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显示,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4. 其他证据:我方还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等。
三、质证意见根据我方对相关证据的分析,我方可以得出如下质证意见:1. 原告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根据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显示,原告主张合理,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在本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我方认为原告主张合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贵公司在诉讼中坚持原告立场,并根据我方提供的质证意见进行辩护,以获取最终的胜诉。
综上所述,我方给出的质证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最终结果还需接受法院的审判。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感谢贵公司的委托,希望我们共同为本案取得胜诉而努力。
此致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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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2010年10月03日
关于2010年9月27日开庭时“证据交换”的
《质证意见书》
WH海事法院(2010)海法商初字第号
WH海事法院:
质证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庭审,现根据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时的各方观点,尊照主审法官的吩咐,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第一:关于主体。
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三被告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Q交人教(2003)号《AH省交通厅文件》,Q船检(2006)号《AH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对以上证据,质证人无异议。
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二被告,质证人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各方虽只字不提第二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但质证人还是以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第一被告却没有提供其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据,其目的显然是规避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法庭应责令其交出相关主体资格的证照。
第二:关于三份船舶建造协议(合同)。
1:2007年6月2日,质证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TGL与第一被告订立了一份《船舶建造协议》。
质证人和第一被告都提供了原件。
故其真实性毋用置辨,原告和第三被告也认同该“协议”约定的所造船舶就是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的关联性十分密切。
而第一被告故意把质证人与TGL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企图以该“协议”来否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被告在庭审确当天下午举证以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复杂,此说法十分可笑,由于作为职能部分派员登船检验,首先就要弄清各方的关系。
况且
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是由第一被告承担船舶建造质量责任。
因此,质证人以为:该“协议”足以:第一被告就是本案船舶建造质量的责任主体。
2:2007年12月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
该《合同》原告提供了原件,这份《合同》也是第三被告履行船检职责的法定依据之一。
质证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特别是对原告的目的也是认同的,由于第一被告就是依据该《合同》履行了船舶的建造和申请船检的义务的,从而也说明了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各项特征。
对第一被告质证时称:该《合同》仅是因登记需要而签,由于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实际履行。
这种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第一被告既然根据该《合同》及之前的《船舶建造协议》,已履行了船舶的建造义务,故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能且只能由其来收取船舶建造款,决不可以再往收取涉案船舶的原财料和设备设施的采购款。
至于第三被告在当天上午先说不知情,后在下午竟也迎合了第一被告的说法,称该《合同》“存在虚假性”,企图切断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质证人觉得,第三被告此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很简单:第三被告连对自己履行职责即签发证书的法定依据也予以否认,那么,只能说明第三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也存在违法性了,至少是有暇疵了吧。
3:2007年12月5日,质证人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
该《合同》质证人和原告都提供了原件,虽第三被告先是称不知情,后又称能质证人从第一被告处购船,此自相矛盾的质证观点令人费解,但第一被告还是认可的,故质证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实际上,该《合同》也是质证人依约收取原告所付购船款的依据,这是由于质证人已经垫付了包括涉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和船舶主机等设备设施的采购款的。
而该《合同》的所有内容是与第一被告和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也与本案有着关联性,但从该《合同》质证人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性来看,双方履约的重点是在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接的,故质证人以为,该《合同》只能质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涉案船舶的买卖关系,质证人当庭明确地陈述了原告购船款的支付事实过程,对此,原告也均予以认可。
原告称该《合同》能质证人与第一被告联合建造涉案船舶,显然与事实不符,实在,从二份《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原告方是派人在第一被告处全程参与了的,该“代表”是履行原告的监视船舶建造的,故原告是完全明知涉案船舶的建造者是第一被告的。
第三: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资料。
1:船舶图纸。
原告仅提供了船舶的“防火结构图纸”的复印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故质证人赞同主审法官责令原告补强该组证据。
但第一被告是本案船舶图纸的首供者,第三被告是本案船舶图纸的审核者,故质证人以为: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应当知道船舶图纸的所在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质证人以为:如原告当时能举出原件的话,质证人是无异议的。
3:送货单。
第一被告虽未提供原件,但质证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是认可的,不过,对第一被告的举证目的是有异议的,尽管送货单的“台头”记写了质证人的委托代理人TGL的姓名,但实际的收货人就大多是质证人本人的,对此,第一被告和原告都是心知肚明的。
故这些送货单完全可以证实:质证人正是本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的采购者。
4:付款凭证。
第一被告故意仅仅提供质证人的委托代理人TGL所交付的船舶建造款凭证,却把质证人所交付的船舶建造款凭证漏交了,其故意把当事人主体关系复杂化的目的昭然若揭。
因此,第一被告虽未提供原件,但质证人能对应地印证该组证据,故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容否定,而结合质证人自己所交的船舶建造款凭证原件,该收款凭证还加盖了第一被告的财务章的。
故该组证据就足以:第一被告作为涉案船舶的建造者,在履行了船舶建造义务后已经依约收取了船舶建造款。
对此,原告在当天下午认可了这一事实后,第一被告也就无法否认了。
第四:关于本案船舶检验资料。
1:原告提供的第三被告的船检报告。
对此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方的被告都是予以认可的。
质证人当然也认同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质证意见。
2:原告提供的DD船检局的船检资料及《通知》。
质证人和自己的委托代理人一样,由于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故当然就认同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了。
3:至于原告提出了《鉴定申请书》,质证人也与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的看法一致,都以为:原告此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夸大的是:原告接收涉案船舶后是已经投进运营了的,故除非原告有足够的证据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足以改变船舶质量的事故或使用不当的情形,否则,原告就无法涉案船舶存在质量题目。
所以,原告还必须出具原始的本案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航行签证簿”等资料。
4:第三被告提供的《船检申请书》,《承诺书》,《活动签到表》,《检验通知单》,《开工会议》,《现场检验记录》。
首先,质证人与原告的意见一样,因其未提供原件,故对真实性有异议,特别是题名时间是2007年9月1日的那份《承诺书》,质证人并未在该份书证上签字的。
而且,第三被告对这些证据的举证目的的书面陈述相当不严谨,如对《承诺书》的举证目的表述为第一被告和“被告船东”均承诺有能力建造“HP”号轮船并愿对该船的质量负责,实在,第三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HP”号轮船的船东是原告的。
由此可见,第三被告列举上述证据是无法达到其举证目的的。
第五:关于《承诺书》。
第一被告把这份书证当作其推卸船舶质量责任的“救命稻草”,故对原告直接否认该书证的真实性多次表达了强列的反感,而质证人却敢于往面对现实,不否认确曾在该份书证上签过字的事实。
当然,对第一被告的举证目的,质证人的不予以认可的。
理由是:首先,质证人对《承诺书》上的内容有着重大误解。
主要是对“今后如有纠纷”这句话的理解,质证人以为这句话是指质证人与原告之间,今后如有帐目或财务方面的纠纷,质证人当然不会往找第一被告了,而决不会理解为:涉案船舶质量方面会“今后如有纠纷”的。
因此,该《承诺书》是可撤销的;第二,质证人以为,各方确当事人均已经往实际履行了的二份《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可能再由当事人往有选择地径行否定的,退一万步讲,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但是,当事人在合同或者事后补充协议乃至所谓的“承诺”中约定的“条件”不是毫无穷制的,而且必须符合“该条件”的特点,性质,既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否认了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的效力,将会导致第三被告的职务行为违法,更不能违反老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
第三,从第一被告让质证人和原告签写《承诺书》的动机和现在的举证目的来分析,第一被告此举显然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由于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了第一被告一开始就已经预见到了船舶质量是存在题目了的,此举无非就是企图规避自己的责任。
因此,质证人完全有理由说,此《承诺书》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无效。
综上所述,质证人想信:法律是公正的,特提出以上质证意见,恳请法院采纳,将不胜感激!
质证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