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46fc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5f.png)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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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fa28b7a5e9856a57126050.png)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编号:水规计[2003]344号制定日期:2003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后评估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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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
暂行规定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二00二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资本金 (1)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2)
4.本规定适用范围 (2)
5.资本金测算的原则与方法 (3)
6.资本金测算报告编制要求 (4)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对国家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促进水利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改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与财务状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和水利部的要求,特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2 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资本金测算,是根据该项目所有的费用和预期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在符合现行财务税收制度和银行信贷条件情况下所能承担的贷款能力及所需的资本金额度,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投资部门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1.3 本文件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规定发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有关内容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投资项目资本金,水利建设项目一般为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
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以下二方面组成:
3.1 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以货币形式为主。
(1) 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债资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
(2) 法人资本金:包括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折旧资金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 个人资本金;
(4) 外商资本金;
(5) 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3.2 贷款
包括国、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等的各种贷款。
4.本规定适用范围
4.1 先在具有盈利能力如水力发电、城市供水(调水)等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和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大型新建、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中试用,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
4.2适用于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
5.资本金测算的原则与方法
5.1 资本金测算是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应以现行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以现行的水﹑电价格体系为基础,分析、预测工程合理可行的水价、电价方案和可能的效益﹑费用状况,考虑投资者不同的权益要求,测算不同还贷条件下项目所能承担的最大贷款额度和所需的最小资本金额度。
5.3 综合利用枢纽工程应计入全部的财务收益和全部的费用,不考虑投资与费用分摊,按项目整体进行资本金测算。
5.4 资本金测算成果中提出的贷款额应为贷款本金总额指标。
项目建议书阶段按建设期不还本不付息考虑,建设期利息按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计入固定资产,贷款额与资本金之和为项目的静态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阶段可根据与银行商定的贷款条件和还款方式,按具体情况计算贷款额度,对建设期还贷资金来源和额度需单独分析与说明。
5.5 引进外资项目应以全内资方案为基础进行资本金测算,提出国内资本金和国内贷款额度。
利用外资情况则需另行考虑和计算。
5.6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进行市场调查,拟定水价、电价方案,分析用户对水价、电价的承受能力,经资本金测算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并应提供各投资方出具的出资意向书或承诺函。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方案的审批意见为基础,进一步落实水量、水价和电量、电价的销售市场与条件。
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水、电承销协议书或承诺函,及各投资方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5.7 水价、电价方案
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法拟定水价、电价方案:
5.7.1 水价
①现行市场供水水价
②工程原水成本水价﹑成本微利水价﹑成本利润水价
③测算的还本付息水价
④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
⑤供﹑受水双方商定的水价
5.7.2 电价
①根据现行市场电价并考虑一定价格上涨因素预测的电价
②同地区类似水电站综合平均上网电价
③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④按满足还贷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⑤物价部门核准的电价
6.资本金测算报告编制要求
6.1 报告章节
资本金测算的设计内容列入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评价”章﹑“财务评价”节之内。
6.2 报告编制提纲(仅列出财务评价部分)
6.2.1 估算财务投资﹑年费用
(1) 说明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流动资金﹑年运行费用(经营成本)﹑税金和其它财务费用的计算依据﹑方法与成果,并列出分年度投资。
对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发电﹑供水等功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相应的税种和税率。
(2) 考虑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成本水平和组成有较大变化,必要时,应参照项目所在地区其它已建类似工程的成本费用情况,对拟建项目的总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和调整。
(3) 说明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使用条件和偿还要求。
6.2.2 财务收益估算
(1) 提出各功能财务收益的内容和分年收益。
(2)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拟定的上网电价﹑灌溉水价、城市生活工业水价等方案,计算项目的财务收益。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批意见,进一步落实拟建项目的供水和供电承销意见,计算项目的财务收益。
6.2.3 资本金测算
(1) 测算方案
①水价﹑电价
拟定2~3个水价﹑电价方案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②贷款偿还条件
说明可能的贷款来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分析贷款条件变化对项目资金组成和总投资的影响。
③投资者权益
根据项目资本金来源﹑筹措条件及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可对资本金按不同来源﹑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为考察水利建设项目在预期收益下所具有的最大贷款能力,应以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为原则进行资本金方案测算。
当有特殊要求时,可对还贷期内部分资本金分配利润方案进行测算。
(2) 资本金测算成果与分析
①对不同方案的资本金测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②对以供水或发电等功能为主的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对按拟定的水价﹑电价测算的资本金比例与国家规定的行业资本金最低比例进行比较,所确定的资本金比例不应低于行业资本金最低比例。
③对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应根据任务功能类别和预期的收益状况,参考国民经济评价的投资分摊成果,提出资本金筹措意见与方案。
④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推荐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落实不同来源资金的额度﹑回报率﹑还款方式和分年度投放比例,并出具投资方的出资承诺函。
6.2.4 财务评价指标计算
(1) 以资金筹措推荐方案和拟定的水价﹑电价为计算基础。
(2) 说明财务评价指标计算的方法和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的分析成果。
(3) 核算产品成本﹑产品出厂(上网)价格﹑还贷资金和贷款偿还期。
(4) 对综合利用枢纽工程,应主要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指标计算。
对其中的供水﹑发电等具有财务收益的部分,必要时可按投资和费用分摊情况分别计算,作为评价的辅助指标。
对防洪﹑除涝和农田灌排骨干工程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可只进行财务分析,计算年运行费和总成本费用。
(5) 如推荐方案的财务评价结果不可行时,应按满足借款偿还要求测算水价﹑电价,并分析其现实性和可行性。
(6) 对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和评价。
6.2.5 财务评价
(1) 说明财务评价的方法和准则。
(2) 提出评价指标,分析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3) 对以社会性效益为主的项目,应分析运行费用和财务核算结果,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的处理意见和政策性建议。
6.2.6 有关报表
(1)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财务评价报告中,均应列出下列表格:
①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②资本金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
③主要推荐方案的财务评价指标汇总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借款还本付息计
算表等。
(2) 资本金测算新增表格说明
“资本金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为根据资本金测算要求新增的表格,基本形式如下;
资本金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