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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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学校资助的学生,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形式的资助。

第三条学生资助委员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生资助政策、审核资助申请、监督资助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是学校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管理和监督学生资助事务。

第五条学生接受资助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助资金。

第六条学校将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学生资助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助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资助申请办法和流程,公开向学生发布,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资助申请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申请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成绩单、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资助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申请学生。

第十条学生资助申请审核工作应当做到及时、严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予以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助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专门的资助发放办法和流程,确保资助款项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助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资助款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使用资助款项,不得私自挪用、挥霍资助款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奖助学金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公开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公平对待每一位申请学生。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精选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xx〕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xx〕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xx〕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3. 各学院(部)负责对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学生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资助资金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助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资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拨付给学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学校自筹资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社会捐赠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者。

2. 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分为一等、二等,分别按照相应标准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

(3)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

(4)学费减免: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5)临时困难补助:对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经济援助。

六、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及发放1.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2. 审核与认定:学院(部)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3. 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学生资助部门规章制度

学生资助部门规章制度

学生资助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部门是学校的直属部门,负责学生资助相关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学生资助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制度等。

第四条学生资助部门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五条学生资助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遵循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和办法,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资助服务。

第二章学生奖学金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和积极进取。

第八条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不同级别,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和金额的奖金。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途径申请奖学金,学生资助部门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包括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社会实践等方面,评审结果将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原则是公平、公正,奖金将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学生奖学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学费、生活费、购买书籍、参加学术活动等支出,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助学金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途径申请助学金,学生资助部门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来自农村、少数民族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根据个人情况确定。

学生资助服务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资助的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各类奖助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资助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国家及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二)受理学生资助申请,组织评审、审批和发放资助资金;(三)建立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资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四)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五)处理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六)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二)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上报;(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五)处理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六)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学生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费用;(二)家庭成员中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家庭成员因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三)家庭成员有残疾、重病等情况;(四)家庭居住地处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生活成本较高;(五)其他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况。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充分发展个人潜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贫困学生的资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第四条学生资助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生活费、减免学杂费等,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符合资助要求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贫困生资助、成绩优秀生资助、特长生资助、奖励学生资助等。

第二章贫困生资助管理第六条贫困生资助是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实现更好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贫困生资助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良好等。

第八条贫困生资助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数确定资助标准,资助金额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贫困生资助申请材料应包括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成绩单、学生本人的申请书等。

第十条贫困生资助工作按照网上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成绩优秀生资助管理第十一条成绩优秀生资助是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和扶持,激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

第十二条成绩优秀生资助的评选应当以学生成绩为基础,注重全面发展,兼顾品德等因素。

第十三条成绩优秀生资助可以以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形式给予。

第十四条成绩优秀生资助的评选应当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需要经过教师评选、部门审核、校方最终确定。

第四章特长生资助管理第十五条特长生资助是对在其中一特定领域有出色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特长生资助可以包括奖学金、培训机会、社会实践机会等。

第十七条特长生资助是根据学生展示的特长,经过教师评选、部门审核、校方最终确定。

第五章奖励学生资助管理第十八条奖励学生资助是对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学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学生资助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活动优先参与等。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准确、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各学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的资助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设立资助工作联络员,协助班级同学了解资助政策,收集资助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学院(系)资助工作小组。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资助对象主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资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三)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四)符合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四章资助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资助通知,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系)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条学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批后,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资助资金的发放手续。

第五章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四条资助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生活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其他非学习性支出。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五章: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资助类型、资助金额及资助周期等,确保资助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对资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发放:根据评审结果发放资助。
第五章: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及时更新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资助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冒领等现象。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资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三)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的学生;
(四)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标准。
第十二章:资助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资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鼓励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资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价,积极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资助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关注国内外学生资助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学校应明确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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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青松职业中专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

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中专贫困生建档
(一)中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专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中职学校助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职学校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上级下达的银行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三、校内资助资金
(一)申请表
(二)公示材料
(三)汇总表
(四)发放签领表
(五)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于年月日起实施。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邢台青松职业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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