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 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号

湘价服[2005]13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八日湘价服[2005]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
湘价服[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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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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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e641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5.png)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正)【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1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批准,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服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方提供安全评价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外省(市、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安全评价服务工作,应书面告知湖南省安监局,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根据资质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和收费,禁止超资质范围执业收费。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资质由省安监局依法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
第四条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依法提供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机械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的安全现状评价。
(二)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非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对新纳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项目,应及时报省物价局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安监局以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服务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执业风险等因素,并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安全评价服务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定期制定并公布执行。
现阶段全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一。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采用插值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注:本篇法规中“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日)修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进行了修订,并适当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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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备注: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2、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3、按本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