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001]
居间的法律规定

居间的法律规定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居间指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一个人或机构(居间人)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方,帮助促成交易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居间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居间合同的成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一、居间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居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对价、标的、主体的确定。
具体而言,居间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一方作为居间人,另一方或多方为委托人,居间人通过履行居间义务来促成委托人之间的交易。
居间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1. 居间人的权利:a. 居间报酬:居间人有权从交易双方获取合理的居间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固定金额、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
b. 信息获取和保密:居间人有权获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并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c. 居间咨询和建议: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双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2. 居间人的义务:a.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履行居间合同,不得为己利而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b. 提供真实信息:居间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有足够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c. 居间协助:居间人应当协助交易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解决争议等。
三、违约责任当居间人或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方式。
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四、合同解除居间合同可以在约定的居间期满、居间交易完成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另外,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1. 居间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2.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或指令严重失实,导致交易不能完成;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总结:居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5篇

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5篇篇1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都是房屋买卖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确定房屋的买卖关系,而居间合同则是指买卖双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
本文将从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定义、特点、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买卖合同1.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卖主将房屋出售给买主,买主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合同。
2.特点: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直接相对的合同关系,买卖双方是主体,合同法律效力直接约束买卖双方。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是出售房屋的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买方是购买房屋的一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3.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买卖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条款。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义务的履行要求、方式和期限,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4.法律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居间合同1.定义:居间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指中介人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或负有义务协助其达成合同的合同。
2.特点:居间合同是一种三方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和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作为中介,负有协助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内容:居间合同的内容包括委托协议、服务内容、报酬、服务期限等条款。
居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保证买卖双方在居间人的协助下顺利达成买卖合同。
4.法律责任:在居间合同中,如果居间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买卖双方交易失败或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失职行为导致的损失。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个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房屋买卖有关,但在一些关键方面存在区别。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的区别。
1. 合同性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即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即经纪人)帮助其与第三方(即买家或卖家)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是负责寻找买家或卖家,并促成买卖合同的签署。
经纪人在履行合同时,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但并不直接参与买卖交易。
买卖合同则是一种直接约定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直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双方签署,并直接参与买卖交易。
2. 合同签署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签署方一般包括委托人和经纪人两方。
委托人作为房屋交易的一方,委托经纪人代表其进行交易。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寻找买家或卖家、促成交易、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交涉等。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签署方为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房屋的购买方,卖方则是房屋的出售方。
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支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
3. 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经纪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负有寻找买家或卖家并促成交易的义务。
经纪人应诚实、勤勉、谨慎地履行其职责,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人需要支付经纪人约定的佣金。
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需要按时支付房款、办理贷款手续等,而卖方则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保证房屋的产权以及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4. 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具有委托性质,即使经纪人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署,最终的买卖交易还需由委托人和第三方(买方或卖方)之间签署买卖合同。
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则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合同。
买卖合同双方签署后即构成了有效合同,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甲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需求,乙方愿意作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并就此交易向甲方收取佣金。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
1.1乙方作为居间人,应甲方之委托,向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1.2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向甲方和/或第三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市场信息、商业信息、谈判咨询等服务。
第二条佣金计算及支付
2.1甲方同意,若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2佣金比例为交易金额的__________%,即交易金额乘以佣金比例得出的金额为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金额。
2.3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的_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合法合规地提供居间服务,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并如实向甲方和/或第三方传达交易相关信息。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这两个名词,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详细解析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异同之处。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居间人)为实现另一方(居间人客户)的交易目的,与第三人或多人进行交易,以达成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双方交易达成并完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点在于:1.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主体,而是促进交易的中介。
2.居间人主要是为了促使交易达成,而非真实持有权利和义务。
3.居间合同是因居间人的努力而使交易达成,但交易完成后,居间人不会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二、中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供服务,促使合同的达成或执行的合同行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服务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介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扮演了协助交易的角色,为双方提供专业服务。
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1.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中介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交易的达成。
2.中介合同是以实现合同的达成或履行为主要目标,中介服务商在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3.中介合同最终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完成,中介服务商在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或佣金。
三、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客户,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和委托人。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协助交易的中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2. 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居间人的作用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协调双方并推动交易的完成。
而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顺利完成交易的各个环节。
3. 责任义务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使交易成功的过程中不涉及实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交易完成,居间人的责任也就结束了;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有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负责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居间是指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在合同双方之间提供撮合、协调或促成交易的服务,以此获取费用或佣金。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居间在各个行业中都有广泛应用。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行为的法律依据,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居间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居间行为的描述、交易标的、费用或佣金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为促成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合同,居间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实体机构等形式向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居间服务的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恪尽居间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约定,居间人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真实、准确的介绍和描述,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居间人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三、不正当居间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居间活动中,不正当的居间行为会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害,并干扰市场秩序。
不正当的居间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利益输送、违法干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有义务向交易双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不公平交易。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在居间领域,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对明确法律适用和维护交易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各界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通过对涉及居间服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判决,法院对不同类型的居间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并对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权益非常重要。
居间的有效期限

居间的有效期限居间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居间合同是一种约定,使一个合同当事人(称为甲方)委托另一个合同当事人(称为乙方)代表其与第三方(称为丙方)进行交易或协商。
在这种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居间的有效期限。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有效期限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定义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代表甲方与丙方进行交易或协商的时间段。
有效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例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也可以是以事件或条件为基础的,例如某个项目完成后或某个条件满足后。
居间的有效期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发生。
二、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的重要性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对于合同相关方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确定有效期限可以使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明确居间服务的范围和期限,使合同目标更加明确。
其次,有效期限的设定可以约束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履行其居间义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设定有效期限也可以增加合同双方的信任和合作,为合同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三、居间合同有效期限的约定方式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有效期限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约定方式:1. 具体日期约定:合同明确规定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例如居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指定日期终止。
2. 条件约定:合同的居间有效期限与特定条件相关。
例如,如果甲方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合同即可终止。
3. 事件约定:基于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例如,合同在某个项目完成后自动终止。
无论采用何种约定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确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四、居间合同有效期限的延长与终止在居间合同中,当事人有时需要对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或终止的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式:1. 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来延长或终止有效期限。
2. 一方通知: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前提出书面通知,通知对方是否延长或终止有效期限。
居间中的费用及佣金规定范本

居间中的费用及佣金规定范本一、费用规定在居间事务中,为了确保居间方及委托方的权益,双方应当明确费用的支付责任及支付方式。
费用的具体规定如下:1. 居间费用居间方在履行其职责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居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调查、办公场所租金、通讯费用、文件印刷费用等。
具体的居间费用将在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2. 第三方费用在居间事务中,存在需要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该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项目及支付方式将在协议内明确约定。
3. 其他费用除居间费用和第三方费用外,如因委托方要求额外提供的服务或其他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类费用的支付方式及相关细则。
二、佣金规定佣金作为居间方的报酬,居间方和委托方应当就佣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额达成一致。
佣金的具体规定如下:1. 佣金支付方式佣金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支付:(1)一次性支付:委托方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居间方,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支付方式将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
(2)阶段性支付:佣金根据居间服务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支付。
具体的支付阶段和金额将在合同中与费用明细一同约定。
2. 佣金金额佣金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佣金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具体的佣金金额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居间服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佣金调整如因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发生变化,导致佣金金额发生变动的,居间方有权要求调整佣金。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的调整方式。
4. 不可抗力情况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居间服务无法履行或中断,佣金金额将根据实际居间服务所取得的进展或成果进行相应调整。
5. 佣金发票居间方应当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开具佣金发票,并及时提供给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予以审核,并及时支付相应的佣金。
三、其他约定除上述规定外,双方还应当根据居间事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 居间服务期限:明确居间服务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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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
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
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