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规定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3、投保人
承包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4、被保险人
① 业主; ② 制造商或供应商; ③ 技术咨询顾问; ④ 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 ⑤ 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1)工程本身 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 存放于工地的材料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2)施工设施、设备 活动板房、材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脚手架 搅拌站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3)施工机具 大型运输机械、施工机械、吊车 自有的、租赁的
投保人可根据保险责任的保障范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 险,除此之外,对除外责任的了解亦不能少。
O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2.2320 .12.23 Wednes day, December 23, 2020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保险期——保险生效日到保险终止日期的时间 生效日——工程开工之日
或开工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卸放 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终止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O 但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均没有将这种人为疏失造成 的损失列为的除外责任。而在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 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 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及 其代表的人为疏失达到“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才对由 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般 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条款上去理解和解释,保险人还 是要负赔偿责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为疏失造成的损 失,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就得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 还是一般过失。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1. 引言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行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为了保障工人和项目的安全,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和保险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规定。
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有责任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工器具。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对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还需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4.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问题。
监理单位还需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执行。
5. 工人的权益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不仅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还涉及到工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确保工人的权益,及时解决工人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合理要求。
6.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为了应对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通常包括施工险、工程全部险和施工期间第三者责任险等。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保险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降低因不可预见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建筑工程保险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文将探讨这些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其内容。
首先,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参与方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筑工程中,各方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工程质量问题等。
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例如,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以保障施工质量,同时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其次,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也对于保险公司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内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还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管机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监管机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我国的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靠性。
在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中,保险合同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理。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还包括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需要对索赔进行核实,并及时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并在确定赔偿数额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方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一定的费率、责任限额以及相应的保费,将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委托给保险公司,以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及后续使用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建设单位和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
依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向监理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施工风险的,应当参加质量保险。
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参与质量保险的义务。
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险。
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也需要为自己的施工风险参加质量保险。
这些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确保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和有效性。
二、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指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包人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并以保险单为准。
这说明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承包人的责任范围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和保险单的约定来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方式可以是合同方式或保险单方式。
也就是说,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保险单的方式来确立保险责任和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工程的使用安全,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与发展。
因此,各方在参与建筑工程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要求进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共同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和相关权益的安全与稳定。
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

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建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工程施工中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等。
以下是关于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的详细介绍:一、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建筑工程保险时,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可以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二、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对安装工程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安装过程中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等。
购买安装工程保险可以为安装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降低工程损失。
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
四、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总之,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建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工程施工保险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手续。
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保险规定

06
建筑工程保险的市场现 状与前景
市场现状分析
市场规模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保险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费 收入逐年增长,显示出良 好的发展势头。
竞争格局
目前市场上建筑工程保险 公司众多,竞争激烈,但 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几家 大型保险公司手中。
产品创新
近年来,建筑工程保险产 品不断创新,保障范围逐 渐扩大,为建筑业提供了 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05
建筑工程保险的索赔与 理赔流程
报案与立案
报案时限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要求在 24小时内。
报案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报案,同时应提供保单 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情况等基本信 息。
立案处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在规定时 间内立案,并通知被保险人。
04
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免 除与限制
责任免除情形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 劫: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因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不 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作用
通过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 保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 减少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 见事件对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意义
转移风险
通过购买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将部分风 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压力。
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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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6、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失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雪崩等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由于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等施 工拙劣造成的损失 (5)其他意外事件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保险有哪些?
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1.6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保险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1、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 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 险
2、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O 一般由承包商负责,若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 可以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O 对分包工程,总包未办,分包商应该办理并承担费用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2)施工设施、设备 活动板房、材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脚手架
搅拌站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内容
(3)施工机具 大型运输机械、施工机械、吊车 自有的、租赁的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7、除外责任—不陪的
(1)因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错误导致的损失 (2)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遇合同罚款 (3)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的蓄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4)军事行动、战争、罢工、骚动、民众运动等情况 造成的损失 (5)原子核裂变造成的损失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4)场地清理费 发生事故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支付的费用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5)第三者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 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6)工地现有的建筑 (7)停放于工地上的财产
练一练
4、某建筑工程,业主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 竣工移交后,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发生地震, 造成部分建筑物损坏,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则应由( ) A、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B、保险公司承担除外责任以外的全部损失 C、业主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D、业主和保险公司协商分担损失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练一练
案例分析
O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 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 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 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 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 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 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 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 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 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 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 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 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 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 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 万元人民币。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保险期——保险生效日到保险终止日期的时间 生效日——工程开工之日 或开工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卸放 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终止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以先发生者为准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3、被保险人
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a.业主; b.总承包商; c.分包商; d.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e.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 或投资人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关系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特点 (1)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受 各种因素影响。 (2)遇到风险,损失巨大,甚至破产 良策——买保险 (1)预防风险 (2)分解风险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 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 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险种,简称建工险。
8、保险期限
(1)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 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 准),即行开始。 (2)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 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延展至为期一 年的维修期满日。 (4)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
O
O
首先,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有无 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其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 平原则不在此讨论范围),当事人的过错也就成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前提。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 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 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就是过失。过失也就是指的是行为人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 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 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 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 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 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 投保人可根据保险责任的保障范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 险,除此之外,对除外责任的了解亦不能少。
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不赔的情况
(1)军事行动、战争、罢工、骚动、民众运动等情况 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3)原子核裂变造成的损失 (4)合同罚款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 损失 (6)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费用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8、保险期限
(5)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 试车考核期。 (6)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 应另行加收费用。 (7)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 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8)如果同一张保险单同时还承保其他新的项目,则 保险单仅对新设备的保险责任有效。
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的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 a、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b、工业厂房、电站 c、公路、铁路、飞机场 d、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 及港口
1.6.1 建筑工程一切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1)工程本身 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 存放于工地的材料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1、概念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 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 保险。
2、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 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 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3)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4)第三者责任险
练一练
因施工工地塔吊安装过程发生意外,造成工 地毗邻邻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属于 ( )的承保内容。 A、建筑工程一切险 B、安装工程一切险 C、意外伤害险 D、第三者责任险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6、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及损失
(1)自燃事件: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 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 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3)短路、过电压、电弧造成的损失 (4)超压、压力不足或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 损失 (5)其他意外事故,如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 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
1.6.2 安装工程一切险
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1)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这种情况下, 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之日即行终止,但保 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 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3个月),系 指连续时间,而不是断续累计时间。 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不能机械地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 者责任两大部分。
练一练
3、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工程,该工程计划于5月15 日开工,该建筑公司在5月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月8日,该建筑公 司工作人员在巡视工地现场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建筑公司拟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的期限起算时间应为( )。 A.5月5日 B.5月8日 C.5月15日 D.6月15日
本案例的损失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 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 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而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 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 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 O 但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均没有将这种人为疏失造成 的损失列为的除外责任。而在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 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 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及 其代表的人为疏失达到“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才对由 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般 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条款上去理解和解释,保险人还 是要负赔偿责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为疏失造成的损 失,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就得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 还是一般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