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重点归纳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保险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保险关系,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保险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即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主的。
其次,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合同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核心要素。
最后,保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订立,包括书面形式、在线电子合同等。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如房屋、汽车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同时,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期间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四、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材料,如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合同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因为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终止。
总结:以上是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知识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保险法重点

一、概念比较1、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联系: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
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人寿保险强调对因生命变故对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健康保险强调对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健康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他人。
2、意外伤害保险与疾病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联系:二者同属于人身保险,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意外伤害以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不可预见的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疾病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分娩过程中引发的死亡、残废为给付条件。
3、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联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区别:①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②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法明确了保险的定义,即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行为,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核保义务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险费的支付和退还: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规定了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后果。
同时,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险费的退还原则和方法。
4. 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包括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期限和金额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5. 保险监管和纠纷解决:保险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
二、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包括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1. 总则部分:总则部分是保险法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保险费的支付和退还、保险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总则部分是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归纳和概括,为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2. 分则部分:分则部分是对总则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规定,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人身保险分则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分则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分则部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进行分类和规定,以适应不同保险业务的特点和需求。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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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答:(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但是,补偿原则的实现要受到种种情况的限制,如保险利益的限制、免赔率的限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等。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保险公司判定责任的归属应根据近因原则。
(4)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5)代位追偿原则(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行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3、保险人义务答: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投保方的义务答:1、缴纳保险费。
2、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危险增加通知。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迅速调查取证和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
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5、无争议条款的主要内容p666、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p27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第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
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8、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基础 p399、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定限制 p20610、保险代位的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论述1、保险代位案例2010年11月3日,蒋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公司。
保险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3日24时止。
2011年2月4日,蒋某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十组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孔家坡十组与八组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
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2011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
某运输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将保险赔偿款转交给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共同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1年4月19日,保险公司向钟某某发出保险代位请求赔偿通知,要求钟某某赔偿因车辆丢失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
因钟某某未予接受,保险公司催要不成,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都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本案被告钟某某对保险车辆的保管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主观上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车辆,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如公安机关侦察未果,因该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钟某某应予赔偿。
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通过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保险车辆的代位追偿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损失就是车主的损失,钟某某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本案涉及到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
分歧在于对代为追偿适用前提的理解方面。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其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向钟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前提条件:p2032、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p145 近因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3.会计算保险金;(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损失)3、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