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保险法实用第十七条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余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许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奏效劳”本条是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含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含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报告以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 1 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实信誉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详细表现。
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习保险业务,精晓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多数由保险人拟订,而投保人经常遇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习,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误差、误会,均可能致使被保险人、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起纠葛。
所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肩负,进而自发投保。
▲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纳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好归纳地表示接受。
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条款形式、确定及内容同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别,故在第1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精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
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保2017年新规定

社保2017年新规定2017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新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就是2017年社保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2017年社保新规定在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发生变化。
从2017年起,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统一为20%,其中企业部分为14%,个人部分为6%。
此外,对于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加大追缴力度,保障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及时性。
其次,2017年社保新规定对医疗保险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医疗保险将扩大覆盖范围,涵盖更多人群。
同时,医疗保险待遇也将有所提高,报销比例将不断增加,报销金额上限也将逐渐提高。
此外,引入了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再次,2017年社保新规定对失业保险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调整为参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的补贴。
此外,对于拖欠失业保险费用的企业,将进行处罚,保障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及时性。
最后,2017年社保新规定还加强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规定,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2017年社保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新规定不仅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二、限期理赔不再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新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应当通知投 应当通知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作出核定。
旧
保险网络 ()
旧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以及其 他的受益人来说不公平。新法规定,在此 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责任,被保险 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旧
保险网络 ()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这一法条具有一定的逆选择风 险,但是推断人性本善的。
保险网络 ()
六、看清保险条款再投保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 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新 旧 的条款,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 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Biblioteka 三、拒赔有时效,还要有理由
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
新版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 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 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
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七)保险利益原则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
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八)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问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 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九)车辆转让保险权利随之受让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 续。”
解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 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
第五编 保险法第22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

(二)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申报义务):投保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狭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后果 是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于解除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广义:扩大到保险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 之后——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案例: 1998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了7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 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 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 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 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 女士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 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 作而死亡。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 由是: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 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二、保险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非寿险)(property insurance): 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insurance of the person):以人的寿 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注意:life insurance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 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 保险
二、保险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即保险业的社会责任与 公众责任 2、严格的强制性:如保险人不能放弃合同 约定的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至善的伦理性:如“最大诚信原则” 4、特定的技术性 5、趋同的国际性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保险业法: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保险法》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 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158条增加到187条,其中,新增49条, 删除20条,修订123条,仅有15条未作修改。
二、修订特点:四个“突出”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1.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险 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投保 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
修订内容:
什么样的提示才算“足以引起注意”?
一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 ✓ ①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 ②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 ✓ ③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 ✓ 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一、产品改造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
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
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
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
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
同时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
2、删除有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
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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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 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 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
变化八:故意伤害 保险依然有效
• 解析: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病,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
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因此,
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受 益将法定继承。
目
录
一、新保险法的重大修改;
二、对四方面重大修改的解析;
一、新保险法的重大修改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权益的保护;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 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
的规定,王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议,那 么王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 案例四: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 :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 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
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也
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 案例五: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改变了原来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相比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有因中止、中断而延长的情形,除斥期间 没有延长的情形; (2)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 不丧失,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丧失。 对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的保护更到位。
3.加强了偿付能力管理;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三)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要求; (四)加强了保险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对四方面重大修改的解析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2.规范了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使用; 3.严格规定了理赔程序和时效; 4.有关受益人的规定更加合理; 5.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
案例二:张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
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
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 解析: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
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
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
家财险,根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有关受益人的规定更加合理:
(1)保护合法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的,丧失收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团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指定不明视为没有指定; (4)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次事故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
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
违约责任。
•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例一: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 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 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 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 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 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3)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
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
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 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 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
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 解析: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
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保险法:第十七条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 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6.自杀条款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第44条
(1)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2)二年后,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1.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2.扩大了资金运用范围。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 范围
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 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
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 ,继承人更头痛。
变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险人
• 解析:但依新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
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
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
在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
因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
退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
高。
• 案例七: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
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
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
,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 案例六: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
1.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95条 (1)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业务,比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 保险、新农合。 (2)同时财产保险业务中增加了保证保险。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2.扩大了资金运用范围 第106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九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
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的。”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严格规定了理赔程序和时效:第22条—24条 (1)理赔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6.自杀条款的规定更加人性。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第16条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过失”改为“重大过失”; (2)两年不可抗辩期——两年后不得解除合同; (3)两年内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有三十天除斥期间,即 必须在三十天内行使,过期丧失解除权; (4)禁止反言—投保时保险人已知的,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