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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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修改《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保险法》解读(1)袁力2002-11-07 15:33:37编者按: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必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大力宣传《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保险业和全社会对新《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知识的认识,本报从今天起邀请专家推出一组系列文章,通过对一些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前后对比和分析,对新的《保险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995年6月30日,我国首部《保险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保险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目前的54家;三是保险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实行了统一监管;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这些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次《保险法》修改,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在整个修改工作中,主要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在修改内容方面,修改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解读新《保险法》

解读新《保险法》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
旧条文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 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新条文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 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与范围
旧条文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新条文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修订)》 保险法(修订) 评析
1
规范保险经营, 规范保险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旧条文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 …… 新条文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中)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十一条(人身保险中)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解读:新条文考虑到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不同,丰富了对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分别在财产保 解读 险和人身保险的章节中对保险利益的主体做出规定;其次,从保险利益享有的时点也在财产、 人身保险合同中做出规定,从而明确了保险利益在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对于建筑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在认定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豁免工伤情形进行判断。

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在2023年工伤保险法中,对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2023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2023年工伤保险法强调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职业康复,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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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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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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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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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12处 改 动 , 动率 达 8 , 历 在投保 时必须具 有保 险利益 , 3 改 4 在 只 作 出明确 说 明。应 当说 , 这是一
在保 险实践 次法律修改 中, 以算 得上 改动 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条 比较重要 的规 定 , 可 保 幅度较 大 的一 次 。 在 这 次 《 险 时对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益 , 保 否 中 , 险 业 务 员 几 乎 很 少 主 动 向 法》 修订 中, 对原条款直接修改 的 则 无 权 向保 险人 索 赔 。
新《 险法 》 第 4 保 在 2条第 2 如 果 转 让 标 的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增 诱保 、 骗保的几率。同时 , 可让投 款 中规定 :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加 , 险 人 收到 通知 3 受 保 0日内可 以
保 人 做 到 明 明 白 白投 保 , 免 因 同一 事件 中 死 亡 , 不 能 确 定 死 行 使 合 同解 除权 。 避 且 误解 导 致 对 保 险 的偏 见 , 社 会 亡 先 后顺 序 的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推 险业 的健康 发 展非 常 重要 。 条 款 的效 力审 查 概 率 很 高 , 法 因 为 没 有 明确 死 原 8 、扩 大 了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原法对 保 险 资 金 的使 用 限制 上造 成 更 多 负 面 影 响 , 对 于 保 在 先 。这 类 情形 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 渠道 这 3 、强 调 了对 保 险 合 同 免 责 亡 的顺 序 , 以 在 司法 实 践 中处 非常严格 , 上是 银行存 款 和购 所 基本 理 的方 式各 异 , 利 于司 法统 一 , 买政府债券、 不 金融债 券等, 只有极 新《 险法 》 第 1 保 在 9条 中规 有 损 司法 审判 的权 威 性 。如 果从 少 的部 分 资金 可 以进 入 资本 市 场 定 了免 责 条 款无 效 的两 种 情 形 , 情 理角 度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运作 。新 《 险法 》 推 保 允许 保 险资 金 是 对 司法 实 践 的补 充 。事 实 上 , 是否具有合理性 , 依然存在争议 。 可以买卖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 保 险合 同作 为 民事 合 同 的 一 种 , 同法 中关 于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 当 6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保 险 事 金 、 投资不动产 以及 国务 院规定 的 其他资金运 用形 式 , 大大 拓宽 了保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一、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一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解决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1.国家负担模式所谓国家负担模式,就是企业和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只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即可,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典型案例是瑞典。

2.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如苏联。

在这种模式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有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

3.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如新加坡。

在这种模式中,保险费用全部来自企业和职工,完全是以支定收,国家不支付费用。

4.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第四种模式是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强调缴费与退休待遇相关联,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典型案例是德国、美国、日本,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二、养老保险为什么要统账结合1.统账结合思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路简称为“统账结合”,这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定立的一种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在统账结合的思路中,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缴纳,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不得提前支取,计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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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一次性通知)
n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 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 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
n 修订后: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上述 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保险法》解读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 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n 修订前: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 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n 修订后: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 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n (一次性通知,可以早些确定核赔结果,保证材料不丢失,提高理赔效 率,使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失及时得到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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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理赔核定)
n 修订前: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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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n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n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 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部分。
7年时间)。
n 本次修订,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外部环境和 内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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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n 新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加强、改善保险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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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新法将人身保险放到首要位置,
n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n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n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种权利。 n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 。弃权
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派生的原则,体现了新法的进 步)。
更强调以人为本、维护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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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新保险法中: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总体来看,变化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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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
n 新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删除了“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述)。
n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第13条)
n
n (新法与旧法相比有三点变化: n 一是提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旧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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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保险法》。
n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保险法》修订。
n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保险法》再次修订。(二次修订巧合均相差
新《保险法》解读
关于格式条款(强调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n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
n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n
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n (这里废除了原保险法中一刀切式的做法,保护了投保人因客观原因或一般过失 没有及时通知而获得赔付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
n
n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 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
n (如:对重大的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矿难等,媒体已发布、人所尽知的情 况)。
n
2.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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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 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新法 的一个大的突破。 n 按照传统思维,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就不再享有保险利 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也没有权利主张保险金,保 险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存在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 让的问题。 n 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情况是保险公司既不退还保险费, 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n 即便是有“保险标的转让后,要办理批单手续”,但这样 的约定也基本只出现在车险中,其他财产保险基本没有, 即便是有,是否办理批单的权利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 所以在旧法的框架下,保险标的转让的最大的受益者是保 险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取得附在保险 标的上的保险权益,这也违反公平原则)。
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成立,而新法把合同成立提前到“保险人同 意承保”; n 二是明确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旧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n 三是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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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n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n (新法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就可以直接把单位作为 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是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保险<意外保 险和疾病保险>的一种鼓励和认可)。
n (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主要是保 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单位把受益人写为对劳动者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如写为用 人单位,从而使保单对劳动者没有利益,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n 修订后: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n
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22、2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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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新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通知期限,以及拒赔理由说明义务,避免了以 前保险公司作出不理赔决定后不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暗箱操作的做 法。 在受保人收到拒赔书时可以有效的缓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紧张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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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利益
n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n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第12条)
n 修订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第48条)
n ①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 体;
n ②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然位置; n ③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当然
条款必须给投保人,并且应留下记录); n 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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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免责的无效条款)
n 新法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 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19条)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
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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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
n (对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衡量标准,新法并 没有明确,这难免将来会导致司法实践操作不一。一 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才能视为“足以引 起投保人的注意”:
n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便受到了质疑, 同时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所以新法将该条规定 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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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n [投资方面] 国家正式批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 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等;
n [维权方面] 保险法修订剑指“理赔难”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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