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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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的要求

电能质量的要求

2.电压质量 供电电压标准及容许偏差。我国对用电单位的供电额
定电压及容许偏差规定为: ①低电压220V/380V,用于照明用户时允许偏差+5 %~—10%;用于其他为±7%。 ②高电压10kV, 10kV及以下允许偏差为±7%; 对特殊用户有35kV、110kV供电的,允许偏差为±5 %。
3.电压的不对称性和非正弦性 在现代的用电设备中,出现了换流一整流设备、变频
一调速设备、电弧炉、电气机车、电视机等非线性负 荷。它们不但引起电压波动,而且造成电压的不对称 性和非正弦性。 电压的不对称性系指三相电压间的不对称。 电压的非正弦性是指电压波形的畸变。
电网谐波如果不治理,将导致电气设备寿命缩短、网
用电设备低电压运行的危害: ①将使电动机的电流过大,线圈温度过高,甚至使电
动机拖不动机械或无法起动,进而烧坏电动机; ②电灯发暗,日光灯起动困难; ③线路损耗增加; ④在电网枢纽变电所和受电地区的电压降低到额定电 压的70%左右时,将可能发生电压崩溃事故,即用户 消耗的无功稍有增加,线路电压降加大,使受电地区 电压下降,这样又进一步造成线路电压降增加,如此 循环下去,将导致甩掉大量负荷,造成大面积停电。
电能质量
电能的质量标准有频率、电压以及电压的不对称性和
非正弦性标准。
1. 频率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电力系统的额定频率为50Hz。
大多数国家规定频率偏差±0.1~0.3Hz之间。在我国, 300万kW以上的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规定不得超过 ±0.2Hz;而300万kW以下的小量电力系统的频率偏 差规定不得超过±0.5Hz。
损增加、仪表指示不准、干扰通信线路,甚至引起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臵误动。
用电设备高电压运行可使用户设备(如灯泡)寿命增加。 提高电压质量的措施: ①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做到无功分级即各个电压等级、分 区平衡,即每个电压等级发出的无功与消耗的无功平衡, 每个地区发出的无功与消耗的无功平衡,尽可能减少无功 远距离输送。做到在负荷点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无功补偿 设备可以是电容器、静止无功补偿器等。 ②由用户装设适当的电容器,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在 0.9 以上。集中装有电容器的大用电户应注意:在小负荷时切 除部分电容器,以避免电压升高和向电网送无功,引起网 损增加。用户最好装设跟踪无功负荷的自动投切电容器或 静止无功补偿器。 ③在负荷密集的地区变电站采用带负荷调压的变压器。

供电质量的指标释义及标准

供电质量的指标释义及标准

供电质量的指标释义及标准供电质量包括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两个内容。

1 电能质量电能质量是表征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

通常以供用电双方供电设备产权分界点的电能质量作为评价的依据。

电能质量包括电压质量与频率质量两部分。

电压质量又可分为幅值与波形质量两方面。

通常以电压偏差、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负序电压系数(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偏差等项指标来衡量。

(1)电压偏差:在某一时段内,电压幅值缓慢变化而偏离额定值的程度,以电压实际值与额定值之差ΔU或其百分值ΔU%来表示,即:或△U%=(U-Ue )/Ue×100%式中U--检测点上电压实测值,VUe--检测点电网电压的额定值,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限值见表1。

(2)电压波动和闪变:在某一时段内,电压急剧变化而偏离额定值的现象,称为电压波动。

电压变化的速率大于1%/s的,即为电压急剧变化。

电压波动程度以电压在急剧变化过程中,相继出现的电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或其百分比来表示,即:式中Ue--额定电压,VU max 、Umin--某一时段内电压波动的最大值与最小值,V周期性电压急剧变化引起电光源光通量急剧波动而造成人眼视觉不舒适的现象,称为闪变。

通常用引起闪变刺激性程度的电压波动值--闪变电压限值ΔUv 或电压调幅波中不同频率的正弦分量的均方根值,等效为10Hz值的1min平均值--等效闪变值ΔU10来表示。

电力系统供电点由冲击功率产生的闪变电压应小于ΔU10或ΔU t的允许值,否则将会出现闪变。

电压波动与闪变限值见表1。

(3)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在理想状况下,电压波形应是正弦波,但由于电力系统中存在有大量非线性阻抗特性的供用电设备,这些设备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称为谐波源。

谐波源使得实际的电压波形偏离正弦波,这种现象称为电压正弦波形畸变。

通常以谐波来表征。

电压波形畸变的程度用电压正弦波畸变率来衡量,也称电压谐波畸变率。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
供电质量管理是指电力公司或者供电部门对供电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用户得到稳定、可靠、安全的电能供应。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是制定供电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的文件,目的是规范供电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电压质量:规定电压的稳定性和波动范围,以及电压波动对用户设备的影响等。

2. 频率质量:规定电网频率的稳定性和波动范围,以及过频或者过低频率对用户设备的影响等。

3. 波形畸变:规定电流和电压的波形畸变率,以保证供电设备正常运行。

4. 中断和故障处理:规定供电中断和故障的处理措施和时限,以尽量减少用户的停电时间和影响。

5. 前线人员培训:规定供电部门必须培训和考核供电质量管理人员,以提高供电质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6. 用户维权和补偿:规定用户对供电质量问题的维权途径和补偿机制,以保护用户的权益。

7. 监督和检测:规定供电质量管理部门对供电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的频率和方法,以确保规定的质量要求得到落实。

供电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用户的用电质量和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提高供电质量管理的标准化水平,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380v低压电能质量标准

380v低压电能质量标准

380V低压电能质量标准是衡量供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低压电能质量是指供电系统中电压、频率和电流等电气参数的稳定性和合格度。

低压电能质量不仅关系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还直接影响到电能使用效益和经济性。

一、电压稳定性1.1 电压合格率电压合格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电网供电电压在规定范围内的百分比。

按照国家《电力质量标准》的规定,低压电网电压合格率应大于等于95%。

1.2 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波动是指电网电压在较长时间内出现的周期性或不稳定性的变化。

闪变是指电压短时间内出现的瞬态波动。

按照国家规定,《电力质量标准》中规定了电压波动和闪变的限值,其中电压波动的限值为±10% ,闪变的限值为5次/小时。

因此,供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电压波动和闪变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电流稳定性2.1 电流不平衡度电流不平衡度是指三相电流在幅值和相位上的不一致程度。

按照国家规定,低压电网应满足电流不平衡度小于等于5%的要求。

因此,供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保证三相电流平衡。

2.2 谐波畸变谐波是指频率是基波频率整数倍的电压和电流分量。

谐波畸变是指谐波分量对基波分量的影响程度。

按照国家规定,《电力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低压电网总畸变率不应超过5%。

因此,供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控制谐波畸变程度,防止谐波对设备的影响。

三、电能质量监测为了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需要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

监测的内容包括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谐波畸变等电气参数。

监测数据可以用于评估电网电气参数的稳定性和合格度,及时发现电能质量问题,提高供电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380V低压电能质量标准是衡量供电设备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

供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压、电流等电气参数的稳定性和合格度,控制电压波动、闪变、电流不平衡度、谐波畸变等问题,同时进行电能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电能质量问题,提高供电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性。

供电 评选标准

供电 评选标准

供电评选标准
供电评选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与指标: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达到100%;电气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5%;小型电器合格率达到95%;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

每降低1%分别扣5分、1分。

2. 电气防爆:防爆设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一处失爆不得分,一处不完好扣1分。

3. 保护整定:继电保护整定合理,动作灵敏可靠;电气设备各种保护符合要求,选用正确、合理;电气设备不能甩保护和保护不全下运行;电气设备的实际整定必须与电气设备本身整定标志牌相符。

每项不合格不得分。

4. 保护接地: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打设局部接地系统,不得串联接地;接地系统必须按要求打设,接地棒、接地导线及截面等必须符合要求;局部、辅接地不能连在一起,大于等于5米(反方向打设);接地导线连接必须牢固,不能有锈蚀、松动现象。

每项不合格不得分。

5. 五小电器上板及接线盒吊挂:统一上板、可靠固定;有防爆、五小电器管理标志牌且填写正确、字迹清晰;接线盒上部无淋水(有淋水处需采取防护措施),吊挂必须合理;按钮上按片齐全,且操作灵活,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发光。

每项不合格不得分。

6. 电缆:外观检查电缆敷设,橡套电缆护套无明显损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供电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以满足广大电力客户对供电服务的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地市(区)供电企业及县级供电企业,各网省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 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5549—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624—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 485—1999《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导则》SBT 10382—2004《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8 号令《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 8 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 术语和定义客户(Customer)可能或已经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供电服务(Power supply)服务提供者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特定方式和手段,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来实现客户现实或者潜在的用电需求的活动过程。

供电服务包括供电产品提供和供电客户服务。

电力系统的供电质量标准

电力系统的供电质量标准

电力系统的供电质量标准电力系统供电质量的指标是电压、波形和频率。

一、电压质量电力系统理想的电压应当是幅值始终为额定值的三相对称正弦波电压。

但由于电力系统中存在阻抗及用电负荷的变化、用电负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特点,造成了实际电压在幅值、波形和对称性上与理想电压之间的偏差。

电压的质量是依照国家订立的标准或规范,通过对电压的偏移、波动和波形的质量指标评估得出的。

1、电压偏移1)电压偏移的概念电压偏移是指电网实际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也称电压损失。

2)电压偏移的规定电压偏移通常用其是额定电压的百分之多少表示。

中国标准规定,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百分数是:(1)35kV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用户电压偏移为±5%;(2)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电压偏移为±7%;(3)低压照明用户电压偏移为+5%~10%。

3)电压偏移的影响电压偏移对运行中的用电设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以电动机为例,当电压降低时,电磁转矩随电压的平方成比例下降。

例如电压降低20%,转矩会降低36%,电流会加添20%~35%,造成电动机转速降低而可能导致工厂废品产生,温度上升使电动机线圈过热,绝缘加速老化,甚至烧毁电机;当电压过高时,电动机铁芯会显现饱和,激磁电流增大,铁损增大,导致电动机过热,效率降低,运行性能变坏,甚至烧毁电动机。

4)削减电压偏移的重要措施(1)合理削减系统的阻抗,增大导线或电缆的截面;(2)削减系统的变压级数,尽量保持系统三相负荷平衡;(3)高压线深入负荷中心,多回路并联供电;(4)采纳有载或无载调压变压器,直接对电压进行调整;(5)对功率因数低,带有冲击性负载的线路,采纳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2、电压波动1)电压波动的概念电压波动是指电压在系统电网中做快速、短时的变化。

变化更为猛烈的电压波动称为电压闪变。

2)电压波动的原因电压波动重要是由于用户负荷的猛烈变化所引起的。

供电质量标准化标准

供电质量标准化标准

供电质量标准化标准(2020-12-22 13:48:48)转载标签:文化四.安全供电〔1〕.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等爱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爱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那么»、«煤矿井下检漏电器安装运行爱护与检修细那么»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爱护装置的整定细那么»的规定.〔2〕.短路爱护运算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3〕.漏电爱护装置使用合格.〔4〕.接地装置:A.接地螺栓符合以下标准:a.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线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并标志〝⊥〞符号〔运行中移动的采掘机械设备除外〕。

b.电气设备接线盒应设有内接地螺栓,并标志〝⊥〞符号〔电机车内的电气设备及电压36V 以下的电气设备除外〕。

c.外接地螺栓直径:容量小于或等于5kw的不小于M8;容量大于5kw至10kw不小于M10;容量大于10kw的不小于M12;通讯、信号、按钮照明灯等小型设备不小于M6.d.接地螺栓应教进行电镀处理.B.接地线符合以下规定:a.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应不小于:镀锌铁线100 mm²扁铁25×4 mm².铜线50 mm²b.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线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联线和电缆接盒两端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应不小于:铜线25mm²扁铁50 mm²〔厚度不小于4mm²〕镀锌铁线25 mm²C.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以下数值∶100KVA以上〔低压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系统〕4Ω;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10Ω;100kvA以下变压器10Ω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30Ω高压线路的爱护网或爱护线10Ω井下设备2Ω井下手持移动设备1ΩD.设备闭锁装置齐全可靠,E.井下供电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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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质量标准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一、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三)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用户的功率因素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其受电端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
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供电服务监管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重大的用电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服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供电服务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服务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二十八条非因供电企业的原因造成供电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日期:2005-06-30来源:电监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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