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在建筑施⼯前会对承包单位进⾏投标或招商,确认承包单位后,不管是总包还是分包,承包单位都要对建筑施⼯进⾏责任承担。
那么,如何理解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会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建筑⼯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筑⼯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单项⼯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不是分包。
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已。
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院建设⼯程施⼯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相关知识:⼯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1)对应的主体不同。
⼯程分包发⽣在总包⼈和专业承包⼈之间;⽽劳务分包则发⽣在总包⼈或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
⼯程分包的对象是⼯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程的全部;⽽劳务分包的对象是⼯程施⼯中涉及⼈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不同。
⼯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的⽆效⾏为;⽽劳务分包属合法⾏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
总承包和分承包之间的关系

总承包和分承包之间的关系摘要:工程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总承包和分承包的问题,正确处理总承包和分承包的关系,是项目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此做一下总结,分析总承包和分承包之间的关系,以供工作实践中参考。
关键词:总承包;分承包;行业发展;模式和区别1 概念:总承包和分包总承包是指业主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称为施工总承包(不是工程总承包,他们不是一个概念),分包是针对总包而言的,分包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将施工中的专业任务分包给施工单位(如装修工程、防水、土方、钢结构等),称为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称为劳务分包,当然专业分包接到施工任务后,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强调一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总承包单位是负责整个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的,包括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节点,为最后工程竣工负责。
而分包单位仅仅负责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土建分包,那么他们只负责工程的土建方面的施工,而绿化分包则负责绿化。
总包单位要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交插施工,合理安排的各个施工队的施工顺序,确保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通常来说,分包单位是不直接和建设方发生关系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分包单位需向总包单位反映,总包单位则需要负责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总包职责范围之外的,那么就须由总包向建设方反映。
2 分包行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繁荣,很多新建工程规模都非常的庞大,一个工程要完全由一个承建单位完成是非常困难或者不可能的。
因工程量大,工期短、总承包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
由于承包商在施工总体技术和管理方面具备长处,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等原因,承揽该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往往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
分包与总包的区别与适用场景

分包与总包的区别与适用场景在建筑工程和项目管理领域,分包和总包是两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它们在合同履行、责任承担和协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分包与总包的区别进行详细解析,并讨论它们各自适用的场景。
一、分包与总包的区别1. 合同履行方:- 分包:分包合同通常是由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企业承担相应工程的分包工作。
- 总包:总包合同则是由业主或开发商与总包企业签订的,总包企业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工作。
2. 责任承担:- 分包:分包企业负责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工作,并对其质量和进度负责。
- 总包:总包企业对整个工程项目负责,包括各个分包工程的协调管理和整体进度控制。
3. 合作模式:- 分包:分包合同通常属于多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分包工程由不同的分包商执行,并直接与总包企业合作。
- 总包:总包合同则是一份集成的合同,总包企业与业主或开发商直接合作,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运作。
4. 工程管理:- 分包:分包工程由多个分包商分别承包,分别管理。
总包企业的责任是确保各个分包工程的协调与衔接。
- 总包:总包企业对各个分包工程进行统筹协调管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控制。
5. 工程成本:- 分包: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较小,分包商对于材料采购和人力资源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成本较为灵活。
- 总包:总包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较大,总包商需要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考虑,可能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成本控制。
二、分包与总包的适用场景1. 分包的适用场景:- 工程项目较大,需要进行项目拆分,各个部分相对独立,可由不同的分包企业承包并进行管理。
- 分包工程较为专业化,需要由专业分包商完成,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 分包工程的风险较小,容错空间较大,可由不同的承包商承担,减少总包企业的风险。
2. 总包的适用场景:- 工程项目较小或者属于综合性工程,需要由一个企业负责统筹和综合管理。
- 各个分包工程间关联性较高,需要一个责任主体进行协调和管理。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我们需要明确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的概念。
工程总包,是指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一个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大部分工程进行承包,并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一系列工作。
而分包则是指总包企业在承包了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再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总包企业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然后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自身的能力,选择合适的分包企业进行合作。
总包企业需要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包企业需要对分包企业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总包企业的全面规划和设计,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通过分包企业的专业化施工,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通过总包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避免工程的风险和延误。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果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的问题。
如果分包企业的能力不足或者不负责任,也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因此,对于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的实施,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明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责任不清而导致的问题。
再次,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工程总包与分包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程管理模式,它既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也可以降低工程的风险和成本。
我们也需要看到,这种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依赖于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严格的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工程的高效、高质量和低成本。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探讨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探讨做为总承包单位一员,如何处理好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对顺利完成项目是置关重要的。
现就在工作实践中的点滴心得与大家分享一下:一、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关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本质上是平等协商的地位,但项目又必须是一个高度系统的整体,总包单位需要建立总包单位的权威地位,以便使分包单位作出与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之间协调一致的努力;对分包来说,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出于自身利益和合同的关系,分包单位总是只顾自己工作的,而且是千方百计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
总承包单位是负责整个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的,包括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节点,为最后工程竣工负责。
而分包单位仅仅负责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土建分包,那么他们只负责工程的土建方面的施工,而安装分包则负责安装。
总包单位单位要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交错施工,合理安排的各个施工队的施工顺序,确保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通常来说,分包单位是不直接和建设方发生关系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分包单位需向总包单位反映,总包单位则需要负责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总包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那么就须由总包单位向建设方反映。
二、分包单位的选定及工程管控分包商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的办法,鼓励与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分包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一)承包方式的确定1、建筑工程。
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⑴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⑵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如:砌砖、抹灰、涂料等)。
总分包之间的关系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总分包之间的关系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一、引言总分包是项目管理中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将一个大型项目拆分为若干个小的分包任务,然后由总包单位进行协调和整合,以实现项目的高效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总包和分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同时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也是关键。
二、总分包之间的关系总分包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总包单位负责对多个分包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而分包单位则承担着执行具体任务的责任。
总包和分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任务分配与协调总包单位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分包单位的特长,将任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协调,确保各个分包单位的工作协调一致,避免冲突和重复劳动。
2. 沟通与协作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单位之间需要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传递项目的需求和变化,共同解决问题和优化方案。
只有形成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资源共享与整合总包单位在资金、人力和物资等资源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与分包单位进行资源共享与整合,以减少成本和提高效率。
比如,总包单位可以统一采购物资,分包单位则可以借助总包单位的人力资源进行培训和技术支持。
4. 项目安全与风险控制总包单位对项目的安全和风险控制负有直接责任,需要与分包单位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计划,并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 进度管理与绩效评估总包单位需要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进行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延期或拖延的情况。
同时,总包单位还需要对分包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肯定和奖励优秀的分包单位,以激励和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总包单位需要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下面从几个方面探讨对分包单位的管理:1. 合同管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约束和规范的。
总包单位需要与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分包单位理解和接受,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总包与分包的区别总包和分包是我们在建筑⼯程上常常听说的,这两个的区别还是⽐较⼤的,了解总包和分包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涉及到的⼯程进展和监督,那么总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总包与分包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总包与分包的区别发包是建设单位的⾏为,建设单位通过某种⽅式将⼯程承包给施⼯单位施⼯、设计单位设计、或建⽴单位建⽴、或材料供应商等等。
分包是施⼯单位(主要但不仅限于)将⼯程按照⼯程性质、部位分解成⼏个单项⼯程,再⼆次发包给另外的施⼯单位。
注意的是,分包是需要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分包,同时⼯程也必须具备可以分包的性质,还必须经由建设单位的许可,才可以分包。
发包⼈是指具有⼯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程价款能⼒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发包⼈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法⼈。
分包⼈:指合同中从承包⼈处分包某⼀部分⼯程的当事⼈,⼀般指⾮主体、⾮关键性⼯程施⼯或劳务作业⽅⾯承接⼯程的当事⼈。
分包⼈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向总包⼈全⾯负责,与总包⼈⼀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适⽤于专⽤性较强、分包⼈在这⽅⾯有⼀定优势的项⽬,在⼤中型项⽬中很常见。
建设项⽬⼤于单项⼯程,单项⼯程⼤于单位⼯程,单位⼯程⼤于分部⼯程,分部⼯程⼤于分项⼯程。
建设⼯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分包公司要向总包交管理费。
⼀般情况下双⽅相互商定,⾏业上⼀般交⼀到三个点,两个点的居多。
甲指分包不⽤承担管理费。
因为当今投标中标过程中的《⼯程量清单》当中有⼀项“总包服务费”收⼊,这个总包服务费当中涵盖了甲⽅指定分包应该交给总包⽅的服务费。
⼀、进度关系分包⽅的进度计划必须依据总包⽅的计划进⾏编制,总包⽅应把分包⽅的进度计划纳⼊总进度计划的管理范畴,总、分之间相互协调,处理好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并协助分包⽅解决项⽬进度控制重存在的问题。
⼆、质量关系分包⽅就分包⼯程对总包⽅负责,总包⽅就总包⽅⼯程对发包⽅负责,总包⽅对分包⽅分包⼯程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

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总承包:一个工程专案发包方按照设计方案的全部专案,包括:主体土建工程专案、水暖工程专案、电器工程专案、装置购置安装专案、附属工程专案等承包给主体施工单位称之为总承包;•发包:是建设单位的代名词,如果将总承包、发包单位换一个叫法,那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是指某个主体施工单位虽然按照承包办法,将该专案所有单项工程都与发包单位一次承包,但是有的时候因某种原因所致,又将总专案中的某个单项工程或某个单位工程,经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承包,这也称之为分包,例如:总专案中的特殊专业专案,象山体爆破专案、穿越铁路的桥梁专案等;•经过上述的分析看出工程结算的主体就是总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而分包单位不论承包专案大小、钱额多大都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结算,发包单位不接受分包单位的验收、开工申请、工程结算等一系列事情,换句话说建设单位一切都与主题施工单位联络,分包单位的一切事情都要与主题施工单位联络。
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如何收取管理费承包人可以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队,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必须是:1,发包人同意;2,有资质,3,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样可以向分承包人收取2-5%的总承包费用,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之间有什么区别?以下纯属个人理解1.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一个专案所有的工序都由一家单位完成。
这里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等。
目前来说有这种能力的单位很少,施工总承包就是指建设一个专案的施工部分由一家单位完成。
而分包可以从两个角度讲,第一、对于甲方来说,工程主体部分叫总包,门窗工程分包,桩基础部分分包、消防分包、弱电分包、园区园林分包。
各个分包要和甲方签订合同。
目前这种形式比较常见。
恒大地产为这种方式。
第二、甲方直接把这些工程给一个施工单位,而这一个施工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干不了这么些专业,然后施工单位又把各个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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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
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
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完成,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
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
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
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
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
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因此本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如果对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线和空调设备的安装,尽管都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较强的专业性,发包人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二)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本条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所谓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禁止的。
本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是因为:1.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2.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