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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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我办正确行使行政的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办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在此),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站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水电办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指导、监督和决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该工作办公室设在
水电开发办公室,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项。
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水电办机关人员分工文件和相关制度依次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我办利益,保守秘密;
(三)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在突发紧急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经查实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权限和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给国家和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相关责任人不及时答辩、举证和应诉,致使正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