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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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置或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危险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九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机动车辆、设备和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专业资质。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依照安全、环保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泄漏、飘散、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先进、适用、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存储和处置,不得倾倒、掩埋、焚烧、排放、拆解或者随意转移。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应当控制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一、废弃物处置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原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部门的同意。

同时,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上述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5)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或者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已到安全区域。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8)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初春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危化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以下简称危废)的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有原有用途的化学品。

包括: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渣、废液、废气等;2. 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变质、损坏的化学品;3.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再使用的化学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具有以下特性:1. 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等;2.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3. 需要特别防护和处理。

第三章废弃物的产生与储存第六条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废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记录制度。

第七条产生危废的单位应按照危废的性质、数量、储存条件和期限,合理选择储存设施。

第八条危废储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防泄漏、防腐蚀、防爆炸、防燃等安全防护措施;2.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储存设施应位于安全区域内,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地、重要设施等;4. 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理第九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条运输危废的车辆、船舶、铁路 container等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设施;2. 按照危废的性质、数量、运输路线和期限进行运输;3. 随车携带危废运输安全手册、应急处理设施和药品等;4. 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停留、装卸,确保安全、迅速到达目的地。

第十一条处理危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

危险废弃物处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处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弃物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贮存、分类处理。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与申报第六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危险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处理量、处置量等。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泄漏、流失、污染环境。

三、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按照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采取防泄漏、防流失、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按照危险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运输。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流失、不污染环境。

四、危险废弃物的贮存与处理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贮存应选择合适的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的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弃物泄漏、流失、污染环境;(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能够有效减少危险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二)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环保要求;(三)确保处理过程中不产生新的污染。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有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专门场所及容器。

2、各加工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需指定专人收集,送公司统一处置,不得随便抛弃。

3、阻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4、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需依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

阻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需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需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7、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8、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需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准备二次容器,并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五篇)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五篇)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二)危险废物品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危险废物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危险废物品的管理要求。

例如,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2. 许可证管理: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处置的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和处置。

3. 转移监管: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到处置单位的转移进行监管,要求转移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4. 标识和包装:对危险废物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其在运输和储存中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W-03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W-03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1.危险废弃物的定义:指废弃物本身含有毒成分或受到有毒物质污染的废弃物,包括:现用的废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 粘有化学品的废弃物, 如粘有化学品的棉花、纱布、刷子;废干电池、废油、废弃农药瓶等。

危险废弃物的确定可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国家相关法律。

2.所有的危险废弃物必须分开收集、存放,严禁与一般废弃物混放在一起,有毒有害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3.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我厂的危险废弃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3.1办公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电池、复印机的硒鼓、打印机的墨盒3.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沾染物。

3.3化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3.4其它:环境部所用的杀虫剂及其包装容器,污水处理池淤泥。

各部门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详见本部门的“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4.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理4.1废化学品及其沾染物品类产生废化学品及沾染化学品废物的部门设置专用的收集桶来分别收集,收集桶上应有相应的标识,不相容的化学品必须分开收集。

收集液体化学品时必须使用防泄漏装置。

如发生泄漏应及时按“化学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收集废化学品及沾染化学品的物品的桶应盖好盖子,减少挥发。

应存放在远离下水道和过冷过热的区域, 并不得露天存放.废化学品空容器退回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和再利用。

废溶剂、废油墨及沾染化学品的物品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商进行处理。

4.2废油类: 现场的废油统一收集在废油桶内,由管理部联系有资质的处理商进行上门收集。

4.3农药废物类: 主要是总务部所用的杀虫剂、除草剂、鼠药等及其包装,应由总务部统一收集回收,与废化学品一样委外处理。

4.4污水处理池淤泥: 生活污水处理池产生的淤泥,由总务部负责清理,用于公司内果园场和养花的施肥处理。

生产中产生的淤泥经沉淀和清理,送公司废物临时存放点存放,由管理部联系有资质的处理商处理。

4.5废旧电池的管理执行《废旧电池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废弃物。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制度,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危险废弃物管理水平。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生产第八条从事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或者方法确定其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并将确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减量化计划,采取改进工艺、改善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等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记录危险废弃物的名称、特性、数量、来源、去向、管理措施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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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

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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