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赠人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优化赔偿标准

优化赔偿标准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二、优化赔偿标准的具体措施1.提高赔偿金额2.建立多元化赔偿方式3.完善赔偿程序4.强化监管与执行力度三、优化赔偿标准的影响1.对受害者的影响2.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我国赔偿标准现状与挑战1.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2.面临的挑战五、结论1.优化赔偿标准的必要性2.展望未来赔偿标准的发展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一背景下,优化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优化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赔偿标准的重要性。
赔偿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我国,赔偿标准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各类安全事故、侵权案件中,赔偿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如何优化赔偿标准。
首先,提高赔偿金额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目前,我国赔偿金额相对较低,很难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
因此,有关部门应适时调整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其次,建立多元化赔偿方式也十分必要。
除了金钱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康复治疗、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补偿。
这样既能满足受害者的多样化需求,又能体现社会关爱。
此外,完善赔偿程序也是优化赔偿标准的关键。
当前,赔偿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容易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
为此,有关部门应简化赔偿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受害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
同时,强化监管与执行力度,对赔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赔偿制度的正常运行。
优化赔偿标准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提高赔偿标准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使他们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其次,优化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

中国赠与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6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鉴于当前中国赠与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赠与合同法不足与完善进行如下探讨和约定:一、赠与合同法的重要性赠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合理、科学的赠与合同法能够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明确;(二)赠与合同的履行与监管机制不完善;(三)赠与人的权益保障不足;(四)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一)明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标准1. 细化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2. 明确赠与合同的效力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赠与合同的履行与监管机制1. 建立健全的赠与合同履行制度,确保赠与行为的实现;2.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赠与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加强赠与人的权益保障1. 赋予赠与人一定的合同解除权,保护其在特定情况下的利益;2. 完善赠与人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四)健全赠与合同的撤销与纠纷解决机制1. 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事由和程序,防止滥用撤销权;2.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积极参与赠与合同法的完善工作;(二)甲方负责提出赠与合同法完善建议,乙方负责法律研究和完善措施的制定;(三)双方应共同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促进赠与合同法的完善与实施。
五、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XXXX年XX月XX日篇2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目的的协议。
《民法典》无偿合同规范模式研究——以赠与及间接赠与的法律规制为中心

强化对无偿合同 当事人的权益保 护,防止利益输 送和权力寻租。
加大对无偿合同 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提高违法 成本。
赠与及间接赠 与的法律规制 在《民法典》 中得到了完善
和规范。
无偿合同规范 模式在实践中 得到了广泛应
用和认可。
赠与及间接赠 与的法律规制 在保护受赠人 权益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受赠人。
间接赠与的法律 规制是指对这种 赠与行为的法律 规范和约束,以 确保赠与行为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民法典》中, 间接赠与的法律 规制主要体现在 合同法和财产法 方面,涉及到合 同的成立、履行、 效力等方面的问
题。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赠与合同 赠与财产的移转需符合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用途 赠与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
明确间接赠与合同的性质和效 力
完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建立赠与财产的登记制度,加 强对赠与财产的管理
加强对间接赠与合同的监管, 防止利用间接赠与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
统一合同立法:将无偿合同纳入统一合同法中,制定专门的条款规定无偿合同的法律规制。
明确无偿合同定义:在法律中明确无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便更好地界定和规范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应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未能交付的,不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 的赠与合同除外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司法解释:针对无偿合 同规范模式,最高人民 法院将出台相关司法解 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 律问题。
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

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赔偿标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由侵权方向受害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赔偿标准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受害人的损失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一个侵权事件中,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越大,需要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损失程度可以从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程度,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因此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酒后驾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的事故,其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要大于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赔偿标准也会更高。
3. 承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承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也是制定赔偿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如果侵权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较低。
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到侵权方的经济状况,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赔偿的公正性。
4. 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价值取向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价值取向也对赔偿标准的确定有所影响。
在社会对赔偿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对于同一种侵权行为,可能需要相应提高赔偿标准。
例如,在环境侵权引发的案件中,随着世界各地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社会公众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更高,因此赔偿标准也相应增加。
综上所述,赔偿标准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价值取向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的制定机制,以实现更加公正和合理的赔偿结果。
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建筑工程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工程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索赔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争议之一,涉及到合同履行、工程设计、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给建筑企业和业主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对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对策,对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索赔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1. 合同管理不规范建筑工程索赔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工程变更、工程风险、补偿等问题,导致合同条款不清晰、权责不明,一旦出现问题,索赔难以顺利进行。
2. 工程设计不规范建筑工程索赔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工程设计不规范。
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如果设计不合理、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索赔纠纷。
3. 工程变更频繁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业主需求变更、设计方案调整等,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工程变更频繁也容易导致工程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索赔问题。
4. 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材料的使用是至关重要的,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果发生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工程方和业主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造成纠纷。
二、建筑工程索赔问题的对策分析1.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为解决建筑工程索赔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
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决纠纷等内容,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一致性。
2. 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监控为避免工程设计不规范导致的索赔问题,建议加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监控和评估。
建筑企业应在设计阶段加强技术交流和沟通,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避免后期出现问题。
民法典对赠与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赠与的新规定2020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的《民法典》。
作为我国修宪后首次以法律形式体现宪法的民法总则,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的多个方面带来了深刻影响。
其中,对于赠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完善,为赠与交易提供更完备的制度保障。
赠与是一项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时受赠人取得相应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之前,《物权法》对赠与的规定比较简略,仅规定了赠与应当符合出赠人的真实意思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而在民法典中,赠与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新的民法典中关于赠与方面的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分析。
一、赠与的定义及要素(一)赠与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是出赠人把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不负担价款或者以月折价款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除外的法律行为。
”赠与的法律本质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出赠人出于其自由意思向受赠人提供一定财产,而受赠人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二)赠与要素1、赠与行为人赠与行为人指的是出赠人和受赠人。
因为赠与是一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通过赠与行为来把财产转移给他人。
出赠人必须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受赠人则不受限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指出赠人所提供的财产,这里所涉及的财产包括了“财产”法律概念中的所有客体,如房屋、土地、汽车、证券、货币等。
3、赠与目的赠与的目的是指出赠人赠与财产所追求的目标。
赠与必须真实、合法、具体,目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按照以往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出赠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一项赠与才是有效的。
而新的《民法典》中调整了赠与行为的效力规定,规定了赠与行为的效力受到赠与出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
(一)主观条件出赠人进行赠与行为的,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向他人进行赠与的行为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
当然出赠人的行为能力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旭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若干方面都有可完善之处。
从抗辩事由上看,缺少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自助行为、正当防卫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规定。
从侵权损害赔偿上看,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无规定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用的规则,无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小,适用上仍需借助《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无过错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没有理清;并无实质上解决赔偿上的城乡二元问题;缺乏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缺乏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上看,侵权法仍需要把更多的权益纳人侵权法的保护范畴中。
从责任主体上看,关于专家责任、定做人责任、帮工责任、雇主责任的追偿权等都缺乏规定。
从其他特殊规定上看,环境侵权中,无排污符合规定仍担责的规定亦无公益诉讼机制;民用核设施责任中并缺乏强制保险的规定;高空抛物之证明责任界定不清晰,缺乏操作性。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抗辩事由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韩旭至,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64-04虽然《侵权责任法》新出台了较多较好的规定,总体上也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好评,但是笔者还是从批判的角度出发,观察到了其具有的若干缺陷,并就笔者不成熟的观点提出一些建议。
一、关于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从法律条文上看,其规定了,被侵权人过错(第二十六条)、受害人故意(第二十七条)、第三人侵权(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正当防卫(第三十条)、紧急避险(第三十一条)六种抗辩事由。
笔者认为,其列举尚不完备,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可改进之处,希望能为未来的法律修改或民法典立法提出有利建议。
(一)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重要事由,在现行法律中缺乏规定。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种,认为国家侵权和民法上的侵权并无区别,都是因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法律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国家的侵害,并且国家始终参与公民损害的救济,且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密不可分的一种责任。
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国家赔偿责任在责任的主体、赔偿的范围赔偿资金的来源及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民法上的侵权有显著的差异,认为是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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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并请求 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或赔偿的制度 。本文 将分两种 情况 在下 财产 , 如果该受赠人有一定经济 能力的则应对 已使用 的财 产进 行一定 文进行讨论 。一种是普通 的只涉 及赠 与人与 受赠人 双方 的赠与 合同 , 数额的赔偿 , 如果该受赠人 没有经济能力的则不需要赔偿。 另 一种是 涉及赠与人 、 受赠人 以及社会公益机构三方的社会捐助合同。
、
诺或违背赠与人的意愿而 使用赠与财 产的 , 果是在 赠与财 产交付 前 赠人此时还要为他们 违约而使用 了的赠与财产 进行赔偿 的话 , 不仅 如 则 发生的 , 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 撤销权撤 销合 同或基于 受赠人 违约而 解 起不到雪中送炭的作 用 , 反而可能使得他们雪上加霜 , 这就 违背了社会 除合 同; 如果是在赠与财产交付后发生的 , 赠与人虽 然不能行使任 意撤 公益机构赠与受赠人财产 的初衷了。但如果对社会捐赠合 同中一切违 销权撤销合 同, 但是赠与人可以基于受赠人违约而 请求撤销赠与 合同 , 约的受赠人都不用赔偿 他们已经使 用了的赠与 财产 , 则容 易产生 道德 而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赠与 人。虽然赠与 合同 风险 , 使得社会上许 多人 冒充社会捐 助合同中 的受赠人去 骗取财产 或 在此时已履行完毕 , 但是赠与人的这个请求权是具有溯 及力的 , 同法 使得许 多受到捐赠的人们不按照约定使用财产 , 如 不珍惜别人 的赠与 , 进 定撤销权的性质一样 , 该权利也是为了更好 地保护 赠与人 的利益。 而挥霍社会热 心人士的财产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苦心筹集 的捐款。这样 二、 社会捐助合 同的受赠人赔偿制度 就会对社会产 生极其不 良的影响 , 使捐赠人和群众对社会公 益机构 、 对 对于社会捐助合同的不履行, 在此将分两种 情况 进行讨论。第一种 公益事业 的信任 度下 降, 不利于社会 的持续发 展以及长 期的稳 定。因 是社会公益机构违背其宗旨或赠与人的赠与要求 或意愿 的, 二种 是受 此 , 对在 社会捐助合 同中有一定经济 能力的受赠 人对其 违约使 用了 第 应 赠人违反其在受赠时承诺社会公益机构所要求的条件或赠与人要求的条 的赠与财产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 以示警 戒和威慑的作用。 件的。而在社会捐助合同中 , 通常存在两个法律 关系 , 涉及三方的利益。 如果是受赠人违反其在 受赠时承诺赠 与人所 要求 的条件的 , 这种 赠与人与社会捐助机构之间是一个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 , 在这里 , 赠与人 情况通 常是赠与人在赠与社会公益机构财产 时明确指定 了受赠人 或是 把财产赠与给社会公益机构 , 由社会公 益机构 来使用这笔财产来帮助 有 能成为该 笔财产 受赠人 的条件。在这种 情况下 , 果是赠与人 与社会 如 需要 的人。社会公益机构与受赠人 是另一个赠与合 同的法律关 系, 在这 公益机构订立赠与合同时已明确指定了受赠 人或指定了能成为 受赠人 里, 社会公益机构按照赠与人的要求或意愿以及其自身的经营宗 旨来把 的条件 的, 受赠人违背了赠与人在订 立赠与 合同时定下的要求时 , 而 赠 赠与人 的财产赠送给受赠人 。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 , 互不联系。 与人 或社会公益机构都有 权撤销合 同。在 这种 情况下 , 里面也是存 这 1 社 会 公 益 机 构 违 约 、 在 两个法律关 系, 就是赠与人与 社会公 益机构之间 以及社会 公益机构 对于这种 情况 , 也就是社会公益 机构在 接受赠 与人 的赠与后 违背 与 受赠人之间的 , 而社会公益机构则类似于委 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 为赠 其经 营宗旨或赠与人 的要 求或意愿而使用赠与 人捐赠 的财产 , 在此日 与人寻找符合条件的受赠人 并负责保管 赠与人要赠 与的财产 , 出现 寸, 当 由社会 公益机构 与受赠人订 立赠与 合同。当 出 赠与人有权撤销 赠与合同 , 社会公 益机构 所拥有 的赠与 人的财产 应 以 符合 条件的受赠人时 , 不当得利返还给赠 与人。对于 已经使用 的赠与人 的财产 , 赠与人 可 以 现 受赠人违反其在受赠 时承 诺赠与人所 要求的条 件时 , 社会 公益机构 可 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 而赠 与人也可 以撤销该赠与 合 同。对于 赠与人 请求社会公益机构足 额赔偿 , 如果是动产或不动产的则折价赔偿。 因为赠与人就是 因为对社会公益机构 的经 营宗旨信任而 作出赠与 也有权介入社会公益机构与 受赠人的合 同法律关 系, 这是为 了更好地 的 , 社会公 益机构违 背其宗 旨而使用赠 与财产就 是违 背了其对 赠 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 如果 在出现受赠人有违约的情况 时, 赠与 人与社会公益 保护这笔 能帮助 社会公益 与人承 诺的经 营宗 旨。而 习人在赠与合 同的法律关 系中是 处于承担 机构哪方先发现的就可 以先 行行使撤销权 , 较大义务 的一方 , 对于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 的法律关系 , 如果 赠与人不 事业的财产。对于受赠人已经使用的赠与财产 , 则适合上文中的规定。 能请 求社会公 益机构赔偿 已经使 用的赠与财 产 , 就会 对赠与 人显 失公 三 、 赠 人 赔 偿 制 度 的 完 善 受 平, 而且会对社会产生不 良影响使许 多打算 捐赠财产 的热心 人打 消赠 对于受赠人的赔偿制度 。 如果只设定赠与人和 社会公 益机构对赠与 合同的不履行制度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 利, 这样就会使 受赠人所获得 的 与的念头 以及会使社会公益机构产生道德风险。
一
因为在社会捐助合同中的受赠人 一般属 于社会上 的弱势 群体 , 他
普通赠 与合 同的受赠人赔偿制度 们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撑 他们的生 活, 而社会公 益机构对 他们 对于普通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其与赠与人 在订立合 同时的承 的赠与则是为了改善他们的 生活 , 让他们有 更好的 生活水平 。如 果受
改进条款 : 受赠人违背 了赠与人在 订立赠与合 同时定下的要 求时, 赠与人或社会公益机构都有权撤销合 同, 为 了保护受赠人 的正 3权 益, 但 - ' 对
撤销权的使用要规定一定的时限。
【 关键 词】 受赠人赔偿制度 ; 社会捐助合 同; 法律完善
对于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赔 偿制度 , 主要是 指受赠人 违反其 与赠 受社会公益机构的赠与是基 于一个独立 的合 同法律关 系。此 时 , 社会 与 人在订 立赠与合 同时的约定 , 遵守赠与 人约 定的能成 为受赠 人的 公益机构可 以基于受赠人违约 而撤销赠与 合同 , 不 社会公 益机构 可以基 条件 或不 按照赠与人 的约 定使用 赠与财产 的 , 赠与人 能请 求撤销 赠与 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对于 受赠人 已经 使用了的赠与
浅谈受赠人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政 治 与法 律
浅 谈 受 赠 人 赔 偿 制 度 的 不 足 与 完善
邓 达 华
( 西安工业大学
陕西西安
7 00 100)
பைடு நூலகம்
【 摘
要】 本 文阐述 了“ 赠与合 同中的受赠人赔偿制度” 结合 实例 指 出了我 国现 行《 , 合同法》 中关于此项制 度立法的不足与 完善 , 出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