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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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王晓丹摘要本篇文章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以期能够对各位同仁带来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前言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一)离婚原因、夫妻双方的类型造成如今婚姻出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并且由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比较小,所以在处理吵架问题时比较冲动;第二,由于生活的压力比较大,家庭生活拮据,夫妻双方难以抵挡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长此以往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第三,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有外出务工的现象,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让两人的感情逐渐淡化,从而激化矛盾,让婚姻走向尽头;第四,这一点主要针对女性来说,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致使让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二)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而那些为了孩子、为了财产而不离婚的情况已经鲜有发生。

而在双方离婚时,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是比较容易出现纠纷事件的,有些人因为子女有残疾而不愿抚养,从而选择离婚;而有些人则是为了能够获得一部分家产而选择解体婚姻。

(三)法院结案方式就如今的离婚案件来看,人们普遍都会去选择“和平分手”的方式,尤其是针对一些年龄较小且婚姻时间较短的夫妻双方来说,调解率就更高一些。

由于年轻人的接受能力较快,所以当婚姻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都会自然的选择分开。

当然也有一些年纪较大的夫妻,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猜疑中认为双方再不可能有和好的一天,所以采用法律途径来进行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的分配上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会出现一些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对这些债务进行有效的分割,其中具体的债务问题如下:1.共同财产(1)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且选择的是首付购房,而后期的房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在离婚时会很难对房屋的性质进行定义;(2)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为军人,其收到的复员费和择业费等将很难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3)在婚姻状态中,夫妻任意一方出现擅自挪用共同财产的现象;(4)房屋土地补偿款的认定;(5)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在离婚时也比较难认定。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精选5篇)

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精选5篇)

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精选5篇)第一篇: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调查报告我国城乡家庭婚姻关系稳定,离婚率较低,现代文明的婚姻观念占主导地位。

本次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85.5%,再婚者占2.5%,离婚者占1.3%,丧偶者占2.3%,初婚者的高比例和离婚者的低比率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婚姻稳定性较高。

在择偶方面,城乡居民都基本上走出了父母之命的传统,而是以当事人自己的意见为主(68.2%),且以对方的人品为择偶的首要标准。

家庭内部夫妻权力虽有差距,但趋于平等。

家庭事务决定方面,夫妻共同决定已成为城乡家庭的主要选择。

在夫妻共同决定这一大的背景下,家庭中权力的分配基本上是熟悉者有较大的决定权。

丈夫在购买大件物品时的决定权为24.5%,妻子为7.0%;在家庭日常开支方面丈夫的决定权为13.9%,妻子为57.0%。

这种差异一般并不表示夫妻之间的不平等。

当然,从总体上看,男性在家庭重要事务决定方面的权力大于女性,城市家庭女性对于家庭事务的决定权大大高于农村女性。

家务分工仍保留着较多的传统格局,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

夫妻间性生活严肃,对不合法的两性关系持拒斥态度。

调查显示,城乡居民对夫妻性生活认为非常重要和很重要的占46%左右,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不超过7%,有87%的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态度,女性(89.6%)和年龄越高的人对于婚外性行为的评价更趋向于批判态度。

此外,城乡家庭对“试婚”、“非婚同居”、“网恋”均持拒斥态度(比例分别为61.1%、70%和48.6%)。

婚外恋虽不普遍但较为严重,多数人对婚外恋持理性态度。

调查显示,有3/4的被调查者对婚外恋持否定态度,有约3/4的人认为婚外恋并不多见,但也有9.3%的人认为婚外恋较多和很多。

在一向被认为是婚外恋高发地带的城市,认为周围婚外恋很多和较多的占12.2%,有66.4%的被调查者认为这种现象较少和很少。

在对待婚外恋问题上,多数人持较为理性的态度,主张挽救危局(69.7%),这种现实的、较为宽容的观点,可能与近年来社会对这一现象的讨论和引导有关。

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调研报告六篇

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调研报告六篇

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调研报告六篇篇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呈现出新的特点,从**县**年至2018年接访数据来看,三年间接访的案件共计8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62件,其中55件发生在农村,占接访案件总量的65%,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9%,而因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离婚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针对**县的数据,笔者对新的形势下农村家庭纠纷成因及对策谈一些肤浅看法。

一、家庭婚姻矛盾纠纷的成因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不再满足于平谈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质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婚外情,从而引发家庭婚姻矛盾纠纷。

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认识交往不久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勿勿走上离婚之路,有些甚至扔下孩子不管不顾就一走了之。

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的人员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做工、经商,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发生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因此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二、几点对策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在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

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和万事兴”,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要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稳定的婚姻家庭,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婚姻家庭关系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关系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关系调研报告【篇一】婚姻家庭关系调研报告本次报告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部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苏州、厦门、沈阳等城市举办了20多场单身座谈会进行定性研究,邀请各地单身男女典型代表,深入了解他们的生活方式、择偶态度、及择偶经历,同时利用世纪佳缘与中科院心理专家联合开发的、国内首个婚恋智能匹配系统——懂你婚恋智能匹配系统进行定量分析,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共有1605214人参与测试,通过严格的审核,最终共抽取128982个样本进行分析,样本规模在国内。

90后“伪奔放”70后“伪保守”“非主流”、“任性”、“垮掉的一代”、“奔放”……这些都是贴在“90后”身上的标签,谈起90后的爱情,很多人也许会脱口而出“早熟”、“不负责任”,但世纪佳缘调查发现,跟70后、80后相比,90后的爱情观却最为保守,90后的奔放属于“伪奔放”。

在能接受闪婚的群体中,占比的不是以“任性”、“奔放”著称的90后,而是以70后和70前的年龄群体为主,其中70后单身男女接受“闪婚”的比例,男女占比分别达到63%和55%,其次是70前占比分别为58%和47%,排名第三的是80后,90后同意闪婚的比例最小,只有29%的单身男和18%的单身女能接受“闪婚”。

不仅对待“闪婚”问题谨慎,同样对待性的态度,90后也是最为保守的群体。

世纪佳缘对单身男女性爱观的调查中发现,年龄越大的男性对性的态度越开放,越希望配偶在性方面“经验丰富”,其中90后在“希望配偶在性方面擅长和开放”的问答中所占的比率最小,特别是单身男性仅占17%。

在对待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上,男女差异较大,男性赞成婚前性行为的比例普遍高于女性,近80%的男性赞成婚前性行为。

按年龄段来分,无论男女,年龄越大越开放、越赞成婚前性行为,其中90后对婚前性行为的赞成比例最小,相比于70后近50%的单身女性赞成婚前性行为,90后单身女性只有28%赞成,90后男性赞成的比例也大大低于70后和80后。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婚姻家庭案件在农村社会矛盾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现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进行了此次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为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

四、调研发现1.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类型多样,主要包括家庭纠纷、婚姻矛盾、财产分割等。

2.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调解力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2)调解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

(3)调解效果不佳,部分案件反复调解。

(4)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与法律援助脱节。

3. 形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农村婚姻家庭法律观念淡薄。

(2)调解机制不健全。

(3)调解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不足。

五、问题与建议1. 加强农村婚姻家庭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2. 完善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

3. 培训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4. 建立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制度。

5. 加大对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家庭婚姻调查报告

家庭婚姻调查报告

家庭婚姻调查报告在当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家庭婚姻难题,那麼有关的调查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边是我共享给大伙儿的家庭婚姻调查报告,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篇一:家庭婚姻调查报告今天早上,我国家庭婚姻促进会与世纪佳缘在京协同公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妇联现任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发言。

彭佩云表明,这一调查研究报告体现出我国区域中心城市家庭婚姻的流行是好的,人人平等的意识愈来愈被大部分人接纳。

她还尤其提及,世纪佳缘的网络红娘干了许多具体的工作中,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非常值得关注点赞”。

此次调研地区为全国各地具备象征性的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级城市,包含北京市、广州市、重庆市、南京市、长沙市、武汉市、成都市、沈阳市、合肥市和郑州市,另外对美满婚姻新项目示范点小区江苏深圳开展了同样內容的基准线调研。

十个大城市共收购合理本人问卷调查10157份,在其中男士样版5050个,女士样版510七个,年龄结构为33.48岁。

调查研究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例如亲戚朋友详细介绍仍是夫妇相遇的关键方式,占有率超出五成,而根据互联网技术社交媒体专用工具相遇的占比日益提高,六零后仅有0.8%的占比,八零后则达到10.2%,可是85后及九零后的占比略微降低,做到8.5%。

此外,大部分被访者与另一半在结婚前時间为大半年到一年,这一状况在各跨代中间无显著差别,初恋情结趋向消除,六零后的初恋情人完婚占比做到70%,而85及九零后的初恋情人完婚占比显著降低,仅为47.8%。

婚前同居个人行为渐成常态化,六零后、七零后、八零后、85及九零后的婚前同居占比各自为13.7%,44.4%,59.6%和57.8%。

调研样版中,均值结婚年龄为二十六岁,男士比女士高 2.三岁。

在结婚前户籍类型中,户籍不会再是缔约婚姻生活的阻碍,在85及九零后这一跨代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员是同是非农业户口,而有31.3%的城区男人与女人是与乡村中摆脱的“草鸡男”、“凤凰女”完婚,且老公是非农业户口、老婆是农业户口的占比高些。

婚姻调查报告3篇

婚姻调查报告3篇

婚姻调查报告3篇本文是关于婚姻调查报告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我对**县**镇10个行政村已婚家庭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随机抽取1000例已婚家庭妇女名单。

先后走访了民政办、计生办、法庭和妇联,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村组座谈,了解调查对象的结婚、离婚等家庭情况,全面分析了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婚姻家庭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在1000例调查对象中,初婚者占78%,再婚者占8.5%,丧偶者占5%,离婚者占1.5%,存有离婚动机的占15%,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人们对离婚的态度渐趋向宽容。

法院案卷数据显示,离婚案件占其民商事案件的27.5%。

从调查问卷的座谈情况看,110户家庭存在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不和,有的还存在婚姻危机,不稳定家庭占11%;婚前性行为发生率高达25%;75%人对婚外性行为持排斥批判的态度,部分人持理性态度。

二、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和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问题。

家庭暴力近几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

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被访者中有15%的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的现象,37%的人表示偶乐发生此类行为。

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要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

面对家庭暴力时的应对策略,第一选择为“逃离现场”。

人们对家庭暴力这种既反对又犹豫,与传统观念有关,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不闹散家庭的现实考虑。

这说明,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XX年至今,该镇妇联和派出所接待家庭暴力案件13 件,占信访总数的29 %;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

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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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 __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

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表一 **-**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
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

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

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
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

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表三 **-**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
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

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

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
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

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

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

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

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
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又如赡养 __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
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24.1%。

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

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

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
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

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复杂的特点。

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

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

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 __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
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

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

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

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
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
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

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

最高 __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
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

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

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

正对婚姻家庭案件
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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