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在有偿使用费调库通知书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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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跨范围的如何征收?
跨圈的用地: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 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 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国土资发[2000]124号) 跨行政区的用地: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 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 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 [2000]124号)
四、缴费标准
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
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 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 节。 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 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 出来的?

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是什么?)
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 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 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 于耕地开发。” 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 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 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 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1999]584号)第三条 “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财政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 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财政部等通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等通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六、 加强领导 。 落实责任 。 确保行业稳定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 市重要 的基础设施 , 是城市交通 的主力军 。 优
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 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 交通发展的正确
战略思想 。 是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 、 建设资源 节约型 、 环境友 好型社 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 率。缓解交通 拥堵 的重要手
有关部门的责任 。 对侵犯职工权益的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 ,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耍依法处理 。严肃追究城市 公共交通企业负责人

经济管理文摘 2 0 年第 2 06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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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专员办事处 ( 以下简称财政 部驻 各地 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 以及 省级财政 部门共同负责 监督解缴 . . 国土 资源部和各 省、 自冶区 、 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郎门在办理 用 地审批手续 时, 当开 具新增 建设用地七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 知 , 应 通知申请办 理新增 建设 用地审 批手续 的 f 、县人民政府在规定 的时
根 一
( ) 一 各级人民政府 、 市公共交通行业 主管部门和城市 公共交 城
通企业 应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状况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根据 当地劳动力市 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 的工资水平。劳动保 障部门要指导城 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 的正常增长机制 ,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 行业主要以提 供公共服 务的特
( 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转制过程 四)
中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 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 依 妥善处理职工劳
动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 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 充分保障职 工 的合法权益。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 并报 当 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筑府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省国土资源厅的缴费通知转各区(市、县)政府,由各区(市、县)政府直接缴入国库。

(二)贵阳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及市级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市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缴纳。

(三)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除开发区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局缴纳
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县(市)财政局缴纳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19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
•【施行日期】2011.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浙土资〔2011〕23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相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可授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

二、你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开具的新增费缴款通知书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缴纳的新增费及时就地缴入国库,并确保新增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及时划缴中央金库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西安供电局: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

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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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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