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_徐建委发(200)44号()

合集下载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徐建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1〕6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11〕3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保障性住宅工程为必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设备、脚手架、高支模及临边洞口防护等情况。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_徐建委发(2001)44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_徐建委发(2001)44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资在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

投标文件须用不(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四)企业简历;(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
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5.09.15
•【字号】徐建发[2005]112号
•【施行日期】200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
关证件的通知
(徐建发〔2005〕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招投标活动各环节中对企业有关原件重复查验,根据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的原件验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一、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到我市参加单项工程投标的,须在投标报名前,到我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单项工程信用手册及上述有关证件的审验手续。

审验后,市场管理处签有鲜章的各项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凡已办理《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即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到局市场管理处办理核验手续。

经局市场管理处核验签章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活动。

该复印件的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携带所有证件原件,参与投标活动。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徐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按程序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八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还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同时,还要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听取投标项目经理的现场陈述。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04.08.20【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20【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委托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徐建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2〕8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各有关处室、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建筑市场监察支队、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负责此次检查活动的通知发布、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发布通报等工作。

(名单附后)二、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检查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徐建通[2014]9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徐建通[2014]9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徐建通〔2014〕9号)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各县(市)区招标办:根据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招标处从7月1日起利用半个月时间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以局建筑市场检查内容为依据,对2013年度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共涉及34家代理公司190余个项目(标段)。

检查采取档案检查和现场察看两种形式,在档案检查方面着重检查招标代理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项目实际办理人员真实情况和代理项目部人员社保手续交纳等情况;现场察看随机抽取了9家代理机构,重点对机构的办公场所、合法经营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资格条件合规。

所抽查的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齐全,经营体制符合法定形式,各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工作开展需要,招标代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

博智代理公司注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专职人员配备、档案管理、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以及企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方面值得其他代理机构学习借鉴。

二是社保手续基本齐全。

本次检查要求各代理公司提供该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个月项目组成员社保交纳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代理公司能够按照要求出具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成员的社保凭证,社保手续基本齐全。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6]89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6]89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6〕8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筑施工图审查包括以下内容: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⒉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⒊是否损害公众利益;⒋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⒌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⒈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⒋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列入上述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施工图审查技术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

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使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办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监理招标条件,确定监理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办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五)监理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核后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投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单位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审核后发出。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

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成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兰墨水。

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

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四)企业简历;(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管。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投标文件启封。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盖章;(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或非原件;(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四)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六)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八)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标准下限。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和监理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在开标前一天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和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具体评标细则和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主持开标会时,应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一天从监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抽取办法参照徐建委(2000)第84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抽取评委操作规程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后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办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条款处以罚款:(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

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