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品牌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核查细则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浙交[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1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三、删除第九条第(八)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不良信息,内容应包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发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五、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发布期限由不良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9日
——结束——。
2019年浙江省试验信用评价细则(20191208

评价细则(负责人评分计算)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W W ' 1
n
W i ''
i 1
W—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W'—试验检测负责人个人扣分 W''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扣分 n —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权重:n=1~3时,γ=0.3;n=4~6时,γ=0.4,
加1分/次
JJC20103 0
获得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示范窗口称 号的
加2分/次
工地试验室评价标准(20条)
行为代码
良好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JJC20200 1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 低的
扣100分
JJC20200 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 扣分不超过30分
AA级: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信用差。
评价细则(人员评价)
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 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失信行为应进行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 从业主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 行动态信用评价,直接认定为最低信用等级。
3. 信用评价对象转向“机构+关键人员”
设计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按照评价周期内累计 扣分情况划分为三个信用等级:A(信用好)、B(信 用一般)、C(信用较差)。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 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其间未定级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申请补评的最高等级为A 级。
补评后,下一年度记录公布补评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浙江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二、辅助指标:信用能力三、等级标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十一月一、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序号编号指标项计分标准分值1 基础信用给予所有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100分2 信用积累(加分指标)在基础信用上加分2。
1 历史记录01 2.1.1 连续合法经营年限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年1分 02 2。
1.2 工商年检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2分/4分/6分/8分/10分 03 2。
1。
3 上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4 2.1.4 国税纳税信用等级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5 2.1。
5 地税纳税管理分类级别连续A级2年/4年/6年/8年/10年以上 1分/2分/3分/4分/5分 06 2.1.6 贷款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连续AA级及以上 2分/连续A级从第二年起在2分上按每年0。
5分加分 07 2.1。
7 拥有商标荣誉县/市/省/国家商标荣誉 2分/4分/6分/8分/ 08 2.1。
8 拥有知名商号县/市/省/国家知名商号 2分/4分/6分/8分/2。
2 资质水平09 2.2.1 现有的行业资质等级水平次高级/最高等级/连续最高级 2分/4分/连续最高级从第二年起在4分上按每年0。
5分加分 10 2。
2.2 自愿申报的管理认证状况获得管理认证每项加2分 11 2。
2。
3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荣誉情况作为示范或受表彰:乡镇/县/市/省/国家级 1/2/3/4/5 12 2。
2.4 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情况按执行情况:一般/较好/好 1/2/32。
3 社会影响13 2。
3。
1 获得政府扶持成为重点骨干企业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 1分/2分/3分/5分 14 2。
3。
2 认定为行业优强企业市级/省级/国家级 2分/3分/5分15 2。
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随着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提高,人们对家具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浙江省出台了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以下为细则的具体内容:一、监督对象本次抽查的监督对象为浙江省内生产和销售的木制家具产品。
二、监督内容本次抽查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查验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检测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卫生安全性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核查产品的标识、包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是否完善。
三、监督机构本次抽查的监督机构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监督方式本次抽查的监督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样品检测、责令改正等方式。
具体实施时,可从市场抽样、生产企业自检、主动申报等途径获取样品。
五、抽样标准本次抽样的标准主要为全国家具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及浙江省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抽样方案。
六、抽样数量本次抽查样品数量将根据浙江省木制家具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市场反映情况及省级抽查任务分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七、抽样检测本次抽样检测将会采用一现场检查和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现场检查将重点查验产品的标识是否正确、生产车间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实验室检测将对样品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包括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卫生安全性等方面。
八、检测结果处理1. 检测结果合格的产品,将针对生产企业进行宣传,促进消费者认识样本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整改不合格情况,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 对于严重不合格情况的产品和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还可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同时将其列入“企业经营不良名单”。
九、后续监督本次抽查结束后,监督机构还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受检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渠道、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产品选择水平。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浙质监发〔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监发〔2013〕215号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技术机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9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分类内容第三章信息审查与发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抽查信息的管理,规范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信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
因调查、核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而开展的质量监控、质量评价和比对等活动,不属于监督抽查信息发布范围。
第三条发布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客观、及时。
第四条监督抽查信息按监督抽查任务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主动发布;监督抽查逾期未改正企业的公告由省局负责。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信息分类内容第六条监督抽查信息发布职责分工:(一)省局负责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1.省局组织实施的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信息;2.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公告;3.其它有关监督抽查工作的信息(二)市、县局负责发布的监督抽查信息:1.市、县局组织实施的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信息;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信息;3.其它有关监督抽查工作的信息。
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信誉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信誉,是指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产品的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诚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四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的对象是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包括:(一)产品质量: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环保性等方面;(二)服务质量:企业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效果等方面;(三)诚信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四)其他与质量信誉有关的方面。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质量信誉。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自评,并向社会公布自评结果。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三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质量信誉A级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优先获得政府采购、招标等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质量信誉B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品牌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核查细则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获得品牌产品________________
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
获得或培育年份________________
核查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说明
1、“品牌名称”填写受核查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国家免检培育产品”
或获准使用的“浙江区域名牌”等荣誉称号;
2、打“★”项为关键项,该项要求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3、打“△”项为选择项,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4、“核查单位”一般为受核查企业所在的市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获得浙江区域名牌或列入浙江区
域名牌培育的块状产业的受核查企业,“核查单位”也可以为行业协会或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浙江名牌申报企业现场核查时,“核查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品牌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核查细则
核查人(签名):核查单位:
受核查企业确认意见: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