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分析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越来越成为建筑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为建筑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工程结算。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来分析其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如总价合同、包干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清单计价合同等。
这些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会对工程结算带来不同的影响。
例如,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一般以工程总价为基础,不受工程变更的影响。
而清单计价合同结算时则以清单价为基础,工程变更时需要重新调整清单价。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避免后期工程变更和结算过程中的困扰。
2.界定工程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履约保证金等原因可能会产生工程变更,这时候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变更条款就成为了决定因素。
工程变更条款主要约定了工程变更的范围、原因、程序、方式、时间及费用等问题。
因此,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在工程变更时可以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帮助双方在工程变更时更加公正合理地进行结算。
3.约定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核心之一,施工合同一般会指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维修更换问题,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会对结算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工程质量不达标,退而求其次的重新修补替换等后期费用是由承包方承担,影响了工程原本的预算和结算。
4.约定工程竣工时间和交工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时间和交工验收程序是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因素。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当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竣工时,承包方需要承担逾期费用。
交工验收程序也是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因素之一,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获得结算,而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可能需要重新整改,从而对工程结算产生影响。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的影响是全面的。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后期工程变更和结算过程中的困扰,并确保在双方权益得到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结算。
施工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
在这两个环节中,既有相互关联,又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的定义、作用、办理流程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筑项目的主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将合同内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登记。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施工合同备案的作用(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提高施工合同的透明度,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3)为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提供依据。
2. 施工合同备案的办理流程(1)合同当事人登录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3)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项目在开工前,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 施工许可证的作用(1)保障建筑施工活动的合法性,避免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
(2)确保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
2.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3)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即可进行开工。
三、施工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证之间的关系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虽然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施工合同备案是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之一。
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

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市场交易的基础,其信息归集工作对于提高建筑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内涵、意义、现状及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内涵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合同涉及的各方信息、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的过程。
这些信息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内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监管、投资控制等。
二、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意义1. 提高建筑市场透明度:通过对工程施工合同信息的归集,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让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为市场决策提供参考。
2. 规范市场秩序: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对工程施工合同信息的分析,企业可以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不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4. 降低交易成本: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有助于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三、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现状当前,我国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 信息不对称: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工程施工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2. 信息管理水平较低:部分企业对工程施工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手段较为落后,难以满足现代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3. 监管力度不足:政府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工作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以确保信息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时限等。
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

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权益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施工合同超过约定的时间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超期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合同超期原因1.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或者遇到雨季、雾霾等恶劣天气条件,使得施工进度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
2.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不畅、管理不善、施工技术问题等。
例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拖延现象;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人员配置、材料供应等方面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在监管不到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把关不严等。
3. 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意识不强等。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工期顺延产生争议;或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自义务,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二、施工合同超期影响1. 经济损失: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面临违约金、租金等费用支出;施工单位可能面临人员窝工、材料价格上涨等成本增加问题。
2. 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赶工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施工材料长时间堆放导致质量受损。
3. 合同信誉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建设单位可能面临合作伙伴信任度降低、信用评级下降等问题;施工单位可能面临失去中标机会、业务量减少等困境。
4. 社会影响:施工合同超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工程项目的延期可能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引发纠纷;或者工程项目在关键节点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城市形象等。
施工合同造价过低

施工合同造价过低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工程实际成本或者市场平均成本。
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中并不少见,可能会给施工方、业主以及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造价过低的成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造价过低的成因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数量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施工企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盲目压低工程造价,导致施工合同造价过低。
2. 业主方需求部分业主方为了节省投资,追求低成本,有意压低工程造价。
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方可能会设定过低的预算,导致施工方为了中标不得不降低报价。
3. 工程量清单不完善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漏项或者重复项等问题,可能导致施工合同造价过低。
4. 施工方自身原因部分施工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技术水平较低、报价策略不当等原因,导致报价低于实际成本或者市场平均成本。
这些企业为了弥补亏损,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二、施工合同造价过低的危害1. 影响施工质量施工合同造价过低可能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低质量的工程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给业主带来损失。
2. 损害施工方权益施工合同造价过低使得施工方利润空间压缩,甚至出现亏损。
这可能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减少投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长期以往,施工方可能会陷入恶性竞争,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行业健康发展。
3. 影响行业秩序施工合同造价过低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破坏行业秩序。
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断降低报价,导致市场报价体系混乱。
这种现象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容易导致优质企业退出市场,劣质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4. 增加业主风险施工合同造价过低可能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从而增加业主的风险。
施工合同结算让利

施工合同结算让利: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一、引言建筑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结算让利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概念与意义(一)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概念施工合同结算让利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在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公平、透明的结算方式,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从而实现项目投资控制、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目标的过程。
(二)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施工合同结算让利能够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承包方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施工合同结算让利有利于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施工合同结算让利有助于建立公平、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市场参与者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从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合同结算让利能够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三、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在施工合同结算让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结算制度不完善:部分工程项目结算制度不完善,结算流程繁琐,结算时间较长,影响了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实施。
2. 信息不对称: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价款,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
3. 合同纠纷较多: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较多,影响了施工合同结算让利的顺利进行。
施工合同怎么存档

施工合同存档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防止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存档的定义、意义、流程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存档的定义施工合同存档是指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格式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以便于查询、使用和保管的过程。
施工合同存档主要包括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协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等。
二、施工合同存档的意义1. 保障合同双方权益:施工合同存档有助于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防止一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依据存档的合同资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施工合同存档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无序竞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3. 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合同存档可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
通过存档,可以追溯问题来源,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4. 防止纠纷:施工合同存档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责,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存档的合同资料,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施工合同存档的流程1. 收集合同资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及时收集合同文本、附件、变更协议等资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2. 整理合同资料:将收集到的合同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变更协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等,分类装订成册。
3. 归档保管:将整理好的合同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到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时,要确保资料的完整、有序、安全。
4. 建立索引:为便于查询,应在合同存档时建立索引,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名称、工程概况等内容。
5. 定期检查:定期对施工合同存档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可用。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施工合同存档的注意事项1. 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合同签订超过招标价

施工合同签订超过招标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建筑行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原因、影响、解决方案以及防范措施。
一、原因1. 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在招标阶段,由于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存在差异。
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双方会按照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进行调整,从而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业主需求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方案需要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可能会增加一些额外的工程,从而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招标阶段,由于市场行情相对稳定,施工方会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报价。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施工方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能会调整报价,从而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
4. 人为因素: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中标价低于实际成本。
施工方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调整价格,从而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
二、影响1. 业主损失: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意味着业主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增加了投资成本。
2. 施工方风险:虽然合同金额超过招标价,但施工方为了保证利润,可能会降低工程质量,从而给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3. 市场竞争秩序:施工合同签订超过招标价,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4. 政策法规风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签订超过招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施工方面临法律责任。
三、解决方案1. 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详细明确工程量,减少因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的合同金额变动。
2.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变更合理、合规。
变更发生后,应及时调整合同金额。
3. 市场风险防控:在招标阶段,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变化,预留一定比例的价格浮动空间。
签订合同时,明确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市场风险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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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来源:作者: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研究,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 建筑市场; 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 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起诉事由。
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起诉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
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起诉。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
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起诉甲。
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 垫资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表明垫资合法。
多年来,我国有关行政规定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建筑市场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垫资的规定,所以,垫资施工并不违法。
垫资合法化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 招标人将垫资作为商务评标内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评分权重,以至投标报价竞争变
成了垫资能力竞争。
(2) 招标书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自愿垫资到工程竣工,以此优惠条件争取中标。
(3) 垫资施工使业主支付担保显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没有理由既要垫资施工,又要提交履约债务担保。
(4) 层层垫资,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垫资50%,分包人要求工人垫资70%.。
建筑市场出现大量垫资活动,可能会导致三角债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为规范垫资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付款担保,以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等。
3 固定价无须鉴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 由于法律不支持对固定价进行鉴定,从而无法推翻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因此,造价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无法影响合同固定价的结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协。
(2)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项目增减等调价条款,否则,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许多项目,承包人有权获得全部固定总价;反之,如果增加了许多项目,承包人也不能获得固定总价以外的支付。
(3)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
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不约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调价,双方只能按固定价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4 合同结算条款优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 工程价款取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价管理文件,双方应详细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也应注意约定调价条款。
(2) 签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条款结算。
当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造价管理文件矛盾时,法律上应按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 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
5 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 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
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 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
6 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
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
7 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 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 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 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 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 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 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 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
8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将施行。
建议建筑市场当事人认真学习研究,调整自己的博弈对策;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该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对履行中的施工合同,也应对照该司法解释,仔细清查合同条款中的缺陷,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