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
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个体工商户(新版申请书、承诺书、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2.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2. 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联络员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 《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1. 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提交材料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字体显示:大中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委托代理人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发布时间:2015-5-20 来源: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上传部门:信息中心点击数:2236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 、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5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 、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2】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自愿办理。
二、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目录:(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
二、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原则上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也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办理机关:在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所。
二、办理时间:三个工作日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个体营业执照审核流程

个体营业执照审核流程1. 简介个体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在创业过程中必备的法定证件之一。
为了确保合法经营和规范市场秩序,各地政府部门会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核。
本文将介绍个体营业执照审核流程,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核过程和准备材料。
2. 申请材料准备在进行个体营业执照审核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 注册资金证明: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
- 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 行业许可证明: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提供行业许可证明文件,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 其他材料:根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材料。
3. 提交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个体营业执照申请: - 线下递交: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窗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 在线申请:一些地区提供了在线申请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在线申请。
在填写申请表时,请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4. 审核流程个体营业执照审核一般经过以下流程: 1. 材料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现场核查:初审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安排工作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的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3. 行业审核:针对特定行业,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相关行业许可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个体工商户符合行业的特定要求。
4. 审批决策: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行业审核的结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发放个体营业执照。
5. 执照领取:如果审核通过,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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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申请人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名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①审查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其复印件;②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收取其复印件;③审查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收取其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2)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审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取其复印件(3)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4)澳门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没有载明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农民”或“台湾居民”字样。
【5】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没有载明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6】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