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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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一、单选题(共60题)1.对于社会公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的是()。

A:政府资助的财产B: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C:个人捐赠的财产D:投资取得的收益【答案】:A【解析】:考查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2021年真题)做市商通过()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

A:发布买卖双向报价B:发布唯一报价C:发布证券交易的卖价D:发布证券交易的买价【答案】:A【解析】:根据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中,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3.下列关于金融衍生工具联动性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B: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C: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D: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不可能是分段函数【答案】:D【解析】: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以下()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集合理财、专业管理②组合投资、分散风险③集中管理、保障安全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③应为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5.2021年12月12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中国证券业协会D:原中国银监会【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制度。

作业-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联系区别

作业-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联系区别

关于中间业务于表外业务的联系区别一国内的解释(一)中间业务包含表外业务中国人名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里定义中间业务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该规定将中间业务划分为九中: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3.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代理保险、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4.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5.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6.交易类中间业务,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7.基金托管,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8.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9.其他类中间业务,如保管箱业务等。

中央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里定义表外业务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银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

并将表外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别:1.担保类,2.承诺类,3.金融衍生交易。

因此,不难看出,根据中央银行的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分类,表外业务的三种类型包括在中间业务里,也就是说,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

(二)表外业务包括中间业务根据中央银行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定义:相同的是:两者都不在资产负债表内。

不同的是:前者形成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后者可能会改变损益,一项业务要么给银行带来收益要么给银行带来亏损,非利息收入自然归属于收入。

因此,可以简单推理得中间业务属于表外业务。

二国际观点国际上并没有“中间业务”这一说法,中间业务是我国的一个传统词汇,“表外业务”是一个舶来词,国际银行届在谈到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业务时,往往用“表外业务”的说法。

巴塞尔委员会将表外业务划分为四种即:1.银行提供的各种担保,包括传统的对偿还贷款担保、跟单信用证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追索权担保、追索权债券转让、附属机构的融资支持等;2.贷款和投资的承诺业务,其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消两种,前者有贷款限额和透支限额,后者主要有循环贷款承诺、回售与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循环包销便利、发行商业票据等,对于不可撤消承诺,银行在法律上负有责任;3.金融创新工具,包括外汇期货业务、货币利率互换、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远期利率协议、外汇及证券各种指数、其他资产的期货与期权、组织辛迪加贷款等;4.利用人力、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现金管理、计算机服务、金融投资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托管、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物业策划、遗嘱执行与遗产承办、住房买卖、股票投资的中介服务、旅游服务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6.2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施行日期】200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详解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详解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详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详解来了!想要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中间业务收入很重要:国外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已达40%左右中间业务具有受监管鼓励、资本占用低、风险小、稳定性好、持续性强、不亲周期等特点,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而在未来的竞争中,中间业务理应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由于收入结构反映业务结构和风险结构,并进一步可以反映出银行的经营管理理念、业务运作模式、发展策略、风险偏好、持续发展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等等,因此中间业务收入某种程度上和银行的综合水平正相关,也即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贡献越大,体现出该银行具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业务发展更不亲周期、真正的创新能力越强。

从国外的角度来看,在经历息差不断收窄至1.70%左右的水平过程中,非利息收入在国外商业银行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

(一)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应该是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当时商业票据、债券、证券化融资等业务不断兴起,金融脱媒日益深入,而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开始思考业务转型方向、加快产品创新和技术变革、调整风险偏好,低风险低资本耗用的中间业务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在笔者之前研究的32家国外银行中,瑞士瑞信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德意志银行的利差收入占比在50%以下,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的利差收入占比在55%以下,这意味着非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在这些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已经占到了半壁江山的位置,而32家国外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也在35%以上,即便二十年以来的最低水平,非利息收入占比也在25%以上。

二、中间业务收入的基本(一)中间业务10个相关政策文件汇总银监会从成立之初在各类监管文件、相关会议及主旨演讲中,均明确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鼓励态度,特别是在鼓励加大对各类中间业务的开发,尤甚是技术含量高的中间业务新品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介绍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概况目录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4)(一)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现状 (4)(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现状 (4)(三)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4)(四)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营销现状 (5)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及建议 (6)(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体现 (6)(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建议 (8)四、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9)(一)实现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9)(二)实现银行的财务结构优化 (9)(三)促进存贷款传统业务发展 (9)第二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0)一、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态势 (11)二、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1)第三章中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一、国有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二、股份制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5)三、城市商业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7)(一)北京银行 (17)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即可以理解中间业务实际上就是非利息收入。

通俗讲,中间业务是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中间的那部分业务,一般是指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从中间人的身份代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代理事项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直接参与合规的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从而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并正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分为九大类业务:即,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保管及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xx年03期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158号)gazetteoFpeople′sbankoFchina2月20日20xx年第3号(总第158号)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xx年3月20日前补报20xx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精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精
➢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 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第四节 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
➢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 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借 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第四节 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
➢ 银节 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概念与分类
➢ 含期权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 户提供此类中间业务时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会形成银行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银行应 承诺购买方的要求,保证将来按照事先约定的 条件履行承诺。
➢ 这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或有债权/债务,银行应 在售出承诺时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它包括金 融衍生产品、不可撤销承诺、备用信用证、保 函等担保类业务。
➢ 无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贷款出售及代客交易、 支付结算、银行卡等金融服务中间业务属此类。
第三节 不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
➢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 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合适的 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
第三节 不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 结算支付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 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 通过结算工具、结算方式来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节 不含期权期货性质风险类中间业务 银行卡业务
➢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 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 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 用支付工具。
经营性租赁一般包括短期租赁、专业设备租赁和维护服务 租赁等形式。
第五节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 定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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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票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
(五)金融衍生业务;
(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
(九)代理保险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各类汇兑业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委托贷款业务;
(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代理资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业务;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

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

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
(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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