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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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未分类2008-4-10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中,经常遇到大家对于共用部分之日常维修(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的区分与界定,为此特将建设部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1984年颁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提供给大家供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198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第677号”文件发布)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l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他措施: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坐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 在资金和其他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房屋大中修标准

房屋大中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中、小修工程分类第一条:概括【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70% 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大修工程指建筑主体结构部位损坏严重及失效,为恢复原有使用价值而进行的修理工作。

大修工程需迁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修理范围大而集中。

具有整体性,需全屋拆除。

修理次数较少,间隔时间长,费用大,但不修就不能正常用。

大修后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的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房屋大修时,应注意做到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要与防治白蚁,预防火灾,抗洪防风、防范雷击相结合。

并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节约财力物力条件下改善居住条件。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 %以上。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的法律依据。

中修工程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修理损坏部位,便能恢复住宅原有使用功能。

其特点是,修理次数较多,修理间隔时间短,每次修理费用少。

如修补房屋较大面积的漏雨部位、拆砌局部墙体,中修结果只能保持正常使用,不能消除其破损。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 %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 %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作者:————————————————————————————————日期: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小修、中修、大修、综合维修、翻修工程包括内容明细

小修、中修、大修、综合维修、翻修工程包括内容明细

小修、中修、大修、综合维修、翻修工程包括内容明细物业维修是指物业自建成到报废为止的整个使用过程中,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对物业造成的损坏,维护和改善物业使用功能,延长物业使用年限而采取的各种养护维修活动。

物业维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维修仅指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广义的物业维修则包括对物业的养护、维修和改建。

根据损坏程度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养护维修,才能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延长其使用年限。

物业维修是物业简单再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和价值的追加,维修不仅是物业服务公司为住户提供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保护城市房产的基本途径。

具体地说,物业维修包括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的日常保养,对破损物业的维修,以及对不同等级物业功能的恢复、改善、装修、装潢。

具体维修开发商已完结的且是小中型工程项目,开发商甩项工程及大型修复、综合维修(成片轮修工程)、翻修工程(更新改造工程)不在物业维修范围内。

一、主体工程主体工程的修缮,有以下两项标准:1.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

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

损坏严重的木结构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

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

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2.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除。

二、门窗及装修工程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门窗及装修工程的具体修缮标准,有以下:1.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

2.板条墙、薄板墙及其他轻质隔墙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3.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工程类别分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工程类别分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物业大、中、小修的界定参考

物业大、中、小修的界定参考

物业大修、中修、小修范围、界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与法律依据【专题】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通过科学、合理、客观的方法界定房房屋大、中、小修范围和标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服务和控制服务成本至关重要,笔者通过蜂巢物业网为你详细分析物业大修、中修、小修的范围、界定标准和方法。

一、物业房屋修缮“大、中、小修”范围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一)翻修工程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二)大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三)中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四)小修工程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五)综合维修工程。

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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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分类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一、翻修工程:
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①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②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③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④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⑤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二、大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三、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四、小修工程
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五、综合维修工程。

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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