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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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2.27
•【文号】税总函〔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
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软件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的顺利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1.23
•【字号】新国税办[2007]700号
•【施行日期】200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专用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

要督促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完善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环节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区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三、对已经取消发票印制资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国税局对其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认真清理,对库存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收缴,并登记造册。

四、涉及到以上内容的地区完成检查后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区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1994年6月1日)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

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展审核检查的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展审核检查的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展审核检查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新地税局发[2004]180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展审核检查的实施方案(2004年11月12日新地税局发[2004]180号)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要统筹安排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核查工作,加强与同级国税局的协调配合,增强责任心,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

对于比对异常情况,要依法及时处理。

属于技术性差错,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

对于涉嫌偷骗税的问题,稽查局要及时查处。

各地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和国税发明电〔2004〕59号通知及区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职责分工接收、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

各级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与措施,保证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为确保我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做的扎实到位、卓有成效,区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地、州、市地税局检查此项工作开展情况。

对工作不落实,效率低、质量差,不按区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传递信息和上报情况的,区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区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的做好机关内部各项资料移送和传递工作,以及做好相关处室的协调与配合工作。

四、在开展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区局有关处室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展审核检查的实施方案一、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冯志明副组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买买提艾力·阿巴克自治区地税局总会计师张英俊成员: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许旭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张家存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处长李建飞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中心主任陈永珍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胡承业二、审核检查工作的分工(一)审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小组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指示精神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部署、协调工作的原则,负责全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操作模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操作模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

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

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一窗式”窗口设置下的三种模式“一窗式”窗口设置有如下三种模式。

各地应以模式一为主;如果各地因空间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实现模式一,可以采用模式二;模式三需要增加设备。

(一)模式一,“两窗三人”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在后台,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

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将报税卡交后台,由后台一人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然后,将申报资料交由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

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形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分析系统操作说明一、销项组件下载安装销项控件下载可以到“航天金穗网()——下载中心——防伪税控)下进行下载金税盘或者金税卡对应的销项控件。

双击已下载控件安装包,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销项组件的安装,如下图:备注:企业也可以登录系统之后,在“销项申报”页面中,点击对一个的连接,直接连接到下载地址进行下载。

二、运行注册文件双击‘注册表导入.reg’,提示:‘是否确认要将··\注册表导入.reg中的信息添加进注册表’,点击‘是’,之后会提示:‘··\注册表导入.reg里的信息已被成功的输入注册表’,点击确定即可。

软件会自动把‘’添加到受信任站点的站点中,也会把受信任站点自定义级别中的ActiveX自动启用。

如果ie8以上,只需要设置‘Internet 选项——高级——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联机攻击’中的对勾去掉即可。

三、登陆登录地址:用户名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默认‘000000’点击【销项申报】,上传发票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发票上传】,可以上传“防伪税控”中所有正常开具的发票信息,发票上传页面入下图所示:上传成功之后会有一个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确定】按钮关闭。

上传完毕后,打开【销项申报记录查询(企业端)】,查看上传记录。

如下图: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1、问题:同一月份的上传记录中存在既存在上传失败的记录,又存在上传成功的记录,‘上传失败的记录有什么影响?解答:同一月份同一开票机只要有一条上传成功的记录即可,上传失败的记录不受影响。

2、问题:发票上传成功后,在销项申报记录查询中‘专票份数’一栏显示为‘-1’,如何进行解决?解决办法:请拨我们的客服电话400-811-0006,咨询销项发票上传专票份数显示为‘-1’的问题,之后根据提示进行处理。

3、问题:企业需要注销,如何上传当月开具的销项发票?解决办法:请拨我们的客服电话400-811-0006,咨询注销企业需要上传当月销项发票的问题,之后根据提示进行处理。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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