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司法程序的完善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因其快速、高效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繁琐:刑事简易程序的流程相对复杂,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2. 缺乏灵活性: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需求。
3. 司法资源浪费:由于程序繁琐,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三、刑事简易程序完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简化程序流程:通过精简程序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例如,可以简化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程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2. 增加程序灵活性:针对不同案件的特殊需求,可以适当增加程序的灵活性。
例如,可以设置多种简易程序类型,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需求。
3. 加强司法监督:为确保简易程序的公正、公平,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机制。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简易程序进行监督和审查。
4.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5.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优化刑事简易程序流程。
例如,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进行案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四、实施路径及预期效果1. 实施路径:首先,对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次,根据问题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最后,逐步实施和完善相关措施。
2. 预期效果:通过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简化程序还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摘要]我国1996年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但从实施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在充分关照我国基本国情和借鉴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进一步简化刑事简易程序的过程、完善配套措施。
并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对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加以重构。
[关键词]简易程序;人权保障;重构近几十年来,由于犯罪案件迅速增加,导致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沉重的案件负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优化现有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使其发挥更高效能,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其中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部分刑事案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
刑事简易程序是各国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公正与效益冲突的必要措施。
我国1996年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但从实施现状来看,效果并不理想。
实践中,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规定手续繁琐、立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受案件范围狭窄、适用率不高、模式单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在充分关照我国基本国情和借鉴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加以重构。
主要方向为: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形式,简化简易程序全过程,并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同时,为使这种新型的简易程序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对配套制度进行相应改革。
一、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形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的司法解释又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以及地方司法改革中探索的“刑事二审简易审程序”,构成了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中“大简易程序”的格局。
有人指出,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会使司法界感到无所适从。
对此,笔者建议将“普通程序简化审”整合到“简易程序”当中。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与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也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更及时地惩罚了犯罪,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研究》范文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快速、高效、公正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内在价值,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1. 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程序的快速与高效则能够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因此,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应当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
2. 简短原则与适法原则刑事简易程序是适法原则与简短原则的结合体。
简短原则强调程序简洁、快速,避免繁琐冗长的程序;而适法原则则要求在追求程序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价值1. 节约司法资源刑事简易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快速处理案件,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2. 保护当事人权益简易程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因长期诉讼而产生的心理和物质负担。
同时,简易程序的适法原则也能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使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合法的救济。
3. 维护社会稳定简易程序能快速解决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公正的处理能够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论综上所述,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在于其追求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简短原则与适法原则的结合以及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
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情况,然后提出了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其重要性。
在分别阐述了简易程序的定义与特点、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思路,包括引入调解机制、简化程序要求和加大法官审核力度。
在总结了重塑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最终得出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更好地认识和重视在刑事诉讼中重塑简易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有望为刑事诉讼系统的完善和进步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重塑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调解机制、法官审核力度、程序要求、改革、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调解、审理效率、司法公正、法律制度、司法改革、未来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传统的简易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审判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探讨如何重塑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提升其适应性和效率性,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
通过引入调解机制、简化程序要求、加大法官审核力度等多方面改革思路,可以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好地为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服务。
1.2 问题提出在现行的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简易程序的定义模糊不明确,导致不同地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审理不够全面,容易出现判断偏激等问题;简易程序的法官审核力度不够,可能导致某些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查。
如何解决当前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成为当前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1.3 重要性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性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
简易程序的设置可以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争议案件,简易程序能够更快地给予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减少诉讼期间的不确定性和焦虑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_刑法论文(1)

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_刑法论文(1)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其初衷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数年的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受到普遍欢迎,但其固有的诸多局限妨害了其设立初衷的实现。
目前,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很高,立法机关也在作这方面的准备。
本文顺应修法的呼声,在考察实务的基础上,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支点,建议改革现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制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范围、数量。
一、建议以“被告人认罪”的案情标准取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情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这一规定存在下列问题:首先,该规定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并不知道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也无须知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更不能知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其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标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提起公诉标准,又有法院判决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般认为,提起公诉标准要低于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究竟是提起公诉标准还是定罪量刑标准,无从判断。
若是提起公诉标准,则法院代替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有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若是定罪量刑标准,则如前所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再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虽有客观依据,但主要还是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不同的时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可见,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情标准具有违法性、模糊性、主观性的特点,有可能损害诉讼公正与效率,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关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分歧的根源之一。
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探讨

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探讨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处理罪行较轻、证据确凿的案件。
它的优点是节省时间和资源,提高效率,加速案件审理。
然而,在我国,简易程序的发展相对滞后,仍有待完善和进一步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的构建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应该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但这种限制限制了简易程序的发挥。
可以考虑将其他一些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一些罪行较轻的经济犯罪或环境犯罪等,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其次,我国可以引入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快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速度。
例如,可以采用视频审讯等远程审判的方式,减少审判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此外,可以使用智能化技术来快速筛选证据和辅助判决,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外,我国可以通过设立更多的专门法庭来加速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但基层法院在资源和经验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可以在省级或市级设立一些专门的简易程序法庭,提供更专业的审判和更高效的服务,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
此外,我国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引入非监禁性的惩罚措施,以减轻监狱资源的压力。
目前,我国对于许多简易程序的罪行都仍然采用监禁的刑罚,这会使得监狱资源紧张。
可以考虑引入一些非监禁性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社区服务等,以减轻监狱资源的压力。
最后,为了更好地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刑事简易程序的和创新,如日本的迅速审判制度和美国的小额刑事诉讼制度等。
我们可以学习他们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
总之,我国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的构建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从适用范围、技术手段、法庭设置、惩罚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和。
通过这些探讨和,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简洁性及效率性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因其独特的处理模式,成为保障刑事司法快速且有效运转的关键手段。
然而,目前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并探讨如何进行完善。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以简化审理过程、缩短诉讼周期为特点的刑事诉讼程序。
其目的是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其特点包括:快速审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据等。
三、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简易程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公正性不足:由于简化审理过程,有时可能忽略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2. 效率问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由于适用范围模糊或法院工作量分配不均等原因,导致简易程序效率降低。
3. 制度不够完善: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法官在操作时可能遇到困难。
四、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增强程序公正性:通过完善简易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如明确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以保障程序公正。
2. 优化法院工作机制: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确保其与普通程序之间合理分配工作量。
同时,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 完善法律规范: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化、信息化等提高简易程序的处理效率,如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
5.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简易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高效地运行。
五、结论刑事简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通过增强程序公正性、优化法院工作机制、完善法律规范、引入科技手段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
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新刑诉法创制的简易程序,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讲,尚属新生事物,在具体运作中,尚缺乏成熟的经验。
新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司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从而分流了一批刑事案件,起到了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据对上海闸北、杨浦、浦东三法院的调查,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与刑事结案总数相比)今年上半年分别达到23%、%和40%。
并据上海市高院统计全市各级法院在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共审结的12630件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2717 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
从总的情况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具体实施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本文拟借鉴、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作一研讨。
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使用于简单的、轻微的犯罪案件,这几乎是世界各国一致的做法。
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23条明确指出:“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罪行”。
但对于轻微罪行的具体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来看,一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又往往存在多种类型、多种模式,以分别适应不同层次轻微案件的需要,因而具体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不允许判处剥夺自由一年以上的刑罚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而在处罚令程序中,最重只能判处罚金或者缓期执行的一年以下自由刑。
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适用于一年以下短期惩役或监禁的犯罪案件,略式程序则适用于小额财产刑(现为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并可以宣告缓行。
适用略式程序的案件大部分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案件(占80%左右)。
其次是业务过失致死案件(占10%左右)。
此外,日本还有交通案件即时审判程序,专门审理违反道路交通法行为,其处刑比略式程序更低,仅可处5 万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在英国,治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轻微的盗窃等,其处刑范围一般限于6个月以下的监禁刑、5000英镑以下的罚金,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最高也不能超过一年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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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 对经 济的 品质 , 不符合 各 方主 体利益 衡量 的结果 。 了保 始 的审前 程序 。 为 大部 分的 司法资 源主 要应 用于 侦 查和 起诉 阶段 , 障刑 事诉讼 目的的有 效实现 , 当在对 案件进诉 制度 可 以有 效 降低 司法 资源 的消耗 。应 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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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 序的重构
衡晓 晴 赵增 田
摘 要 我 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无法完成案件分流, 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的任务, 无法体现各方主体利益衡量的结果, 我们应当 依据各方主体利益衡量 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有效构建. 关键词 刑事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利益衡量
拥 有程 序主体 资格 , 在相 当程度 上仍 然是 司法机 关处置 的 客体 ; 有 利于 诉讼 经济 ; 同时根 据各 方主 体 的利益 衡量进 行 多样化 类 而 同时这 也在一 定程度 上没有 保障被 害人 的程 序否 决权 , 符合 型 化 的刑事 简 易程序 的 构建 体现 了对权 利 经济 的追 求和 保 障。 不 对被害 人权益 进行 保障 的要 求。 时, 为缺乏足 够 的程序 参与 但 是 , 果 不 明确 各种 程序 的适用 范 围 , 同 因 如 将可 能造 成对犯 罪嫌 疑
事简 易程序 的启动 上不仅 要赋予 公诉 机关 以程序 启动权 , 且要 而
而 因此 在刑 主体 参与 不够在 某 种程度 上 还因 为我 国司法 机关 将 简易 程 的经 济化 , 且要保 障诉讼 当事 人 的权利 经济 化实 现 。
序视 为简化 公权 力行 使机制 的手段 , 视作 降低 国家 的司法 成本 的
权 , 人可 能对诉讼 的结果不 服 , 利于判 决的最 终执行 , 当事 不 不利 人 的诉 权造 成 损害 。
于社会关系的恢复。
( ) 乏对权 利 经济 的有 效保 障 二 缺
( ) 足权 利经 济 , 三 立 明确诉讼 当事人 的程序 启动权 在 刑事 诉讼程 序的选 择过程 中 , 仅要做 到 国家 公权 力行使 不
措施 , 而忽视 了对 当事 人权利 经济 的追 求 , 没有 从 当事人 的权 利 赋予 犯 罪嫌 疑人 以程序 启动 权 。不 仅要 尊重 司法 机 关的利 益选
行使 便捷 、 迅速 方面 思索简 易程 序 的设立 目的和 具体规 则 。 事 择 结果 , 刑 而且应 当尊 重 当事人 的利益 选 择结 果 。因此 , 果刑事 如 犯罪嫌 诉讼 中追求 权力经 济的着 眼点 是司法运 行成本 的节约 , 目的是 公诉 机关 建议 适用或者 是法 院决定 适用刑 事简 易程序 时, 其
则不应 当适用 刑事简 易 为了保障 诉讼 的迅速 、 便捷 : 而权 利经 济的着 眼点应 当 是保 障 当 疑 人或被 告人 不同意适 用刑事 简易 程序 ,
事人诉讼 的经 济化 、 便捷 化 。 而我 国刑 事简 易程序 的设 立是 以权 程 序 , 即应 当赋 予当事 人 以程 序 否决权 。 力经济为 出发 点的, 这从 刑事简 易程序 的启动 主体被 限定 为检 察 机关和法 院 可 以看 出 。 综 合 以上分析 , 我们 可 以看 出, 当前我 国 的刑事简 易程 序 不 三 、 事简 易程序 的具 体设 置 刑 ( ) 一 审前程 序 的分 流设 置 刑事诉 讼程序 不仅仅 包括 审判程 序 , 包括从 侦查阶 段即开 更
( ) 基本 的正 义要 求 一 符合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
而 正义 的评价 标准 不是有 罪必 人提起 自诉 的刑事案件 进 行审判 的程序 ; 简易程序 是相对 于普 通 与服 从 , 是社 会关 系 的 良性互 动 ;
程序而 言的 , 第一 审程序 中 的基 层人 民法院在 审理简单 轻微 的 罚 , 指 而是被 加 害人所 破坏 的社会 关 系是 否得到 修复 ; 在尊重 当事 刑事 案件 时适 用 的相对 简化 的程 序 .但在 立法 和实 践 中简 易程 人 自主 选择 的基 础上采 用 的程 序可 以有 效保 障 当事人 的 自我正
序存 在诸 多 问题 。
义 。 是诉 讼 公正是 刑事诉 讼 的首要 价值 , 备 良好 品质 的刑事 但 具 简 易程序 应 当 是在保 障基 本正 义基 础上 对 诉讼 经济 的最大 限度
( ) 乏足 够 的主体 参与 性 一 缺
我 国刑 事简 易程序 的启动 完全 由检察 院建 议和法 院决定 , 未 的追 求 。虽 然 刑事 简易程 序是 在一 定程 度 上对 刑事 普通程 序 的 赋 予被 告人 简易程 序选 择权 以及 被 害人 程序 否决权 。这 实 际上 简化 , 是 当事人权 利不 能简 化 , 当切 实保 障 当事 人在 刑事 简 但 应 剥夺 了当事人 的程序 参与 权 , 背 了程序 自治原 则 。 违 这种 由检 察 易程 序 中的权 利 。 院、 法院 决定简 易程 序适用 的规 定与有 关国 际通 行 的保 障被 告人 程序 参 与权 的做法 相去 甚远 , 定程度 上反 映出被告人 并未 真正 一 ( ) 规 定不 同简 易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 二 明确 对 于不 同 的刑事案 件 , 采用 不 同 的刑事 诉讼程 序进 行处 理,
中图分 类号 : 2 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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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 识码 : A
当符 合 以下原 则 :
文章编 号 :090 9(o 91-6 . 10 .522o )oo4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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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事 简 易程序 现状 的评 析
根 据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我 国刑事 诉讼程序 分为普通 程序 和 , 简易程 序 , 程序 是指人 民法 院对人 民检察 院提 起公 诉或 自诉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