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出庭制度如何走出实践困境——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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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对策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对策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对策作者:孙丽娟樊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4期摘要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成为推动控、辩、审三方达成理性认知的重要因素,进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的完善。

因此,本文认为很有必要结合当下证人、鉴定人经常“不出庭”的现状,探究其成因并提出合理对策。

关键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作者简介:孙丽娟、樊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283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不出庭”已成常态(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现状笔者对所在的B区检察院作过情况调查,证人、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

同时,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个案中,由于作证程序不完善及证人、鉴定人作证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出庭作证的证言质量不高。

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证人、鉴定人本身,对这种现状都习以为常。

虽然新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对该制度予以规定,但并未解决证人、鉴定人在司法实践中惯常“不出庭”的困境。

由此引申的一个疑问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更应该有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需要,为什么申请出庭的数据比控方还要少呢?设计该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庭审的实质化,提高控辩双方特别是辨方对两种证据的质证可能和质证效果,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立法的预期目标显然未能实现。

(二)从三则案例看基层法院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状况一是王某故意伤害案。

这是一起在B区法院审理的再普通不过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

因为被告人及辩护人先后对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提出了多达4次的异议,该案先后开庭5次。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摘要]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对鉴定过程的知情权。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缺陷;改革对策一、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比较罕见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司法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又深受p(二)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举证时限实际操作困难重重按照法定程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要求和权利,但为了保证案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对申请人要求比较严格甚至是苛刻,即即使是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层层递交后,鉴定申请人不但要千方百计地准备证明材料,还要受到举证期限的约束和无形的压力,使得鉴定申请人独自承受较大的风险。

由于此种原因而放弃鉴定申请的当事人不在少数。

反过来说,从司法角度而言,如果不规定申请鉴定与举证时限的约束,鉴定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和坚持,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鉴定制度的客观要求,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三)鉴定人的选任理论强性但缺乏人性化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规定,从理论而言,选任鉴定人既是传统意义上的法院指定,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任鉴定人。

但在实践活动中,当事人是难以自己选任鉴定人的,要满足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即由法院批准才行,这和国际通用的鉴定人选任主要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是完全不同的,也突出了我国的司法特色。

由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并不符合我国大陆法系对鉴定人在诉讼地位上的认知和定位。

从我国国情出发,选任鉴定人一般都由法院指定,这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鉴定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应有之义。

(四)重新鉴定极易影响司法公正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重新鉴定或重复鉴定这个问题最突出,多年来在司法界争议最多。

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重点

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重点

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关键词: 民事诉讼/鉴定人/当事人内容提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度中对鉴定人制度的规定漏洞颇多,特别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举证时限、鉴定人的选任以及重新鉴定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鉴定人制度均有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当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仍显而易见,笔者就鉴定人制度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鉴定结论亦称鉴定人意见或专家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在诉讼中,鉴定结论在一些情形下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映现、补强、确定或否定某些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作用;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便可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或直接否定某些主要事实情节,这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显得更为重要。

在实质上,鉴定结论是一种言词证据,如果鉴定人不出庭就无法使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如何,除了必须经法院审查外,还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否则,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无从产生,并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实务中,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还不到2%。

有实务界人士指出,在审判中,法官只是当庭宣读鉴定结论而很少通知鉴定人出庭,另外,即使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也往往拒绝或推诿,法律上也没有可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促使鉴定人到庭的规定。

另有实务界人士指出,在实践中,有些法官缺乏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作取舍就完全移交鉴定机构,由鉴定人自由定夺,或者由法官与鉴定人相互协商,从而决定鉴定材料的取舍,不仅给鉴定人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相互质证的权利。

对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现状的思考

对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现状的思考

对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现状的思考—以Y县法院审判实践为样本摘要:随着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进入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碰到的专门性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实践中,部分法官针对这些专门性问题,存在“以鉴代审”现象,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使鉴定人出庭更具实际可操作性,以此完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案件依法审理。

正文一、由背景实例引出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分析案例:2012年3月6日21时许,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治疗后出院。

2014年5月9日,原告毛某某自行申请委托A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限等事项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评定:毛某某交通事故受伤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2个月,住院128天可设陪护,每日1人;营养时限为30日。

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上述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公正,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在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情况下,随机选择B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活动,2014年11月28日,B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与A司法鉴定所实质内容一致的鉴定意见。

对此,被告再次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其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与第一次一致,且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准予了被告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出庭作证。

一个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为鉴定问题久拖不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而且此类情况在人身侵权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

笔者对Y县2014年度审结的人身侵权类案件数据进行了统计,并加以整理,发现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只有1件,有关鉴定情况呈现以下特征。

⑴自行申请鉴定的多,对方当事人信服的少。

浅议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议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议鉴定人出庭制度作者:阮舒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

其中,对司法鉴定工作最为重大的改革是关于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但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不同,导致了刑诉法与民诉法对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文件检验实践方面鉴定人遇到的问题出发,结合两部诉讼法,对目前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讨论。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程序法律后果作者简介:阮舒青,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47-02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首次写入了法律,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出具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第78条中这样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本次的修正案初步规定了在刑事及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程序以及拒不出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但是司法鉴定人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解决。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尤为模糊在将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立法之前,实践中也不乏鉴定人根据法庭的要求到庭作证的情况。

但是鉴定人,或者说是鉴定行业在其中遇到的问题在本次诉讼法大修下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刑事案件中,决定鉴定人是否出庭的最终权利仍然在法官的手中文件检验中,以笔迹鉴定与印章印文的鉴定委托最为常见。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比较简练,法院及当事人采纳的往往是这些意见中的“结论”部分,而对于鉴定人如何得出此“结论”的过程却很少注意。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明铭论文)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明铭论文)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姓名:明铭班级:亳州电大11年法本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定义 (2)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三、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 (3)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5)摘要证人到法庭上当庭陈述证言,在庄严的法庭上他要面对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作证行为宣誓,可以唤醒证人的良知,增强他的责任感,从而陈述其知到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防止或减少伪证或假证的产生,从而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定义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其实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而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下面我们将对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范畴进行简单的阐述:(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

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所以我们下面的论述中所指的证人仅仅只能出庭作证的自然人。

(二)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刑事鉴定人是法律沙场上的重要角色,他们揭示案件的真相,为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了关键证据。

然而,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刑事鉴定人往往面临的是困难重重,这既涉及到司法制度的问题,也涉及到鉴定人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一、司法制度问题司法制度定义了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直接影响刑事鉴定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但实际上,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这使得刑事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面临诸多困难。

1. 干扰鉴定人的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往往存在着一种“检方如何意,鉴定如何证”的现象,这对刑事鉴定人的工作造成了干扰。

由于司法机关的压力,有些鉴定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专业判断,而去顺从于检方,这不仅损害了鉴定人的专业形象,也削弱了鉴定人作为独立第三方的重要性。

2. 不够注重鉴定人的素质司法制度中往往忽视了鉴定人的素质问题,只注重他们的专业技术,这使得一些缺乏职业操守和良好信誉的鉴定人也有机会出现在庭审现场。

这些人的作证往往不够客观、公正,给案件定性带来了不小的干扰和错误。

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中,不少鉴定人在庭审中发现自己的鉴定报告被恶意修改或剽窃,这不仅侵犯了鉴定人的知识产权,也削弱了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的权利和地位。

二、鉴定人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除了司法制度的问题,刑事鉴定人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他们在出庭作证中面临的另一重难关。

这与刑事鉴定人的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密切相关,也关乎他们在司法系统中的公信力和声誉。

1. 技术能力不足一些刑事鉴定人虽然具备相关的鉴定知识和技术,但却缺乏真正的实践经验和深入思考,因此无法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

这使得他们在出庭作证时显得不够自信和可靠,容易被律师和法官攻击和质疑。

2. 保护个人利益一些刑事鉴定人在庭审中往往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不是为案件真相负责。

他们可能在鉴定中犯下失误或错误,并试图通过隐瞒或掩盖真相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也损害了刑事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公信力。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重点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重点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涉及关键词:关于制度思考若干出庭鉴定人论文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进而影响到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

本文拟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若干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鉴定人出庭的现状调研发现,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在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案件有173件(法院法医鉴定的有83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有90件),其中鉴定人出席参加庭审质证的仅有2件,可以说,绝大部分的鉴定人都不出庭。

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客观存在的。

首先,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就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使其所享有的质证权落空,并且影响了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

其次,由于鉴定人不出庭,法官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鉴定结论的取舍,这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三,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由于没有接受质询,无法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反驳和质疑,其鉴定结论中的错误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纠正,甚至导致错案、冤案的产生。

尽管对于存疑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这毕竟是以浪费法院及当事人的资源为代价的。

最后,鉴定人不出庭就无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作出说明,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公正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1.关于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不明确,鉴定人出庭缺乏强制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强调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同时,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

审判实践中即使鉴定人不出庭,法官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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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与 完善 , 以 期 促 进 鉴 定 人 出 庭 制 度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取 得 立 法 的预 期 效 果 。 关 键 词 :鉴 定 人 : 出庭 制 度 : 程序规 则 : 设 计 与 完 善 中 图 分 类 号 :D F 7 2 ; DF 8 文 献标 志码 : A d 0 i : 1 0 . 3 9 6 9 6 . i s s n . 1 6 7 1 — 2 0 7 2 . 2 0 1 5 . 0 2 . 0 0 2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2 0 7 2 一 ( 2 0 1 5 ) 0 2 — 0 0 0 9 — 0 9
G A 0 Mi n g - s h e n f , L I L i - l i 。
I 1 . H i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fS o h a n g h a i , S h a n g h i a 2 0 0 0 3 1 , C h i n a ; 2 . S e c o n d P e o p l e ’ S I n t e r m e d i a t e C o u t r fS o h ng a ha i ,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o r e x p e ts r .On t h i s b a s i s ,t h h o w t o d e s i g n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ul r e s f r o m 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s o f t h e
论鉴 定人 出庭 制度如何走 出实践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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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高 明 生 , 李 丽 丽
( 1 . 上 海 市 高级 人 民 法 院 , 上海 2 0 0 0 3 1 ; 2 . 上 海 市 第二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上海 2 0 0 0 7 0 )
摘 要 :从 近 两年 的 实践看 , 鉴定人 出庭 率并 未 因该制度 写入 新 的《 民事诉讼 法》 而有所 提升 。 选取 近 两年全 国法 院千 件
S h a n g h i a 2 0 0 0 7 o ,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Th o u g h i t h a s b e e n w r i t t e n i n t o t h e n e w C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f o r e n s i c e x p e t’ r S a p p e a i r n g i n c o u r t h a s n o t i n c r e a s e d f o r t h e p a s t t wo y e a r s .An a l y z i n g a b o u t o n e t h o u s a n d c a s e s ,i n wh i c h t h e f o r e n s i c e x p e r t s we r e t e s t i f i e d i n C o u t r a c r o s s t h e
c o u n t r y i n t h e p a s t t w o y e a m,t h e a u t h o r t 6e d t o i f n d o u t t h e f a c t o r s l i mi t i n g t h e p r a c t i c e o f t h i s r u l e , f r o m t h e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涉鉴 定人 出庭 案件 为 分析 样 , 从 程 序 的启 动 主体 、 申请 方 式 、 申请 期 限 、 出庭 费 用 负担 、 法 院和 鉴 定机 构 ( 鉴 定人 ) 对 出庭 申请 的裁 量 态度 以及 地域 经济等 要素 出发 ,查找 实践 中制 约鉴 定人 出庭 制度 运行 的 影响 因素 。在理 顺 鉴定人 出庭制 度 运 行 逻 辑 的基 础上 . 以程 序 价值 定 位 、 证 据 理念 归位 、 运行 规 则 就位 、 配套措 施 同位 为框 架 , 对 鉴定 人 出庭 程序 规 则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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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o fC i v i l P r o c e e d i n g s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 0 1 5 年第2 期 ( 总 第7 9 期
专 题 研 讨 : “ 依 法 治 国 ”背 景 下 的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Sp e c i a l To pi c:t h e Fo r e n s i c Ex pe r t i s e S y s t e m i n t h e Co nt e xt o f‘ ‘ The Rul e o f L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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