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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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加分流程

奖学金加分流程

奖学金加分流程一、同学们学习《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见《学生手册(本科)》或精英群共享)。

根据该《办法》准备加分材料。

材料需原件,如果原件丢失,也可以使用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填写《加分分解表》(见精英群共享),打印出来。

如果《办法》中有范围性给分,如“2.5-5分”,同学可以自行选择填写。

但最终会由辅导员老师在复核时进行认定,并向同学们说明理由。

注意:该《办法》中“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计分标准”表格有误。

应为:本科生:三级合格1,三级优秀1.5,四级合格2,四级优秀2.5每个同学把自己的加分材料放在一个纸质档案袋里,并把打印的《加分分解表》贴在档案袋的封面上。

最迟9月9日晚上9点前,各位同学把档案袋交给本班班长,并把电子版《加分分解表》也发给班长。

二、班委会对加分材料进行初审,在纸质《加分分解表》中,对错误的加分用红笔修改,对有疑问不能判定的加分用问号在“加分值”项的分值后用红笔进行标注。

并同时修改电子版《加分分解表》。

然后,班委会根据修改后的电子版《加分分解表》填写电子版《加分分解汇总表》(见文档群共享)。

最迟9月10日晚上9点前,班长以班为单位,把档案袋交到学办,并将本班的电子版《加分分解汇总表》发送至学办公共邮箱。

三、辅导员老师对各班的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对有问题的加分进行调整。

9月15日在精英群进行第一次公示。

公示期为9月15-17日。

四、公示后,同学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的加分存在问题,请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老师反映。

查实后,辅导员老师将会对加分进行调整。

五、9月18日,在精英群进行第二次公示。

公示期为9月18-20日。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测评方法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综合素质测评分 =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学年成绩平均分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素质操行分 =操行分 +科技创新分 +文体分,满分为分100 分。

累计分超过 100 分以 100 分计,累计分为负数 ,0 分计 .第五条操行分(一)操行基本分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 分.(二)操行加分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 4 分,被校级以上通报表扬加 3 分,被校级通报表扬的加 2 分,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加 1 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 4 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国家级认可加 4 分,得到省部级认可加 3 分,得到校级认可加 2 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 4 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 3(6)分(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 6(9)分(3)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 10(15)分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担任辅导员助理、校级学生会主席加 3 分;校级学生会部长、院级学生会主席、班级班长、团支书加 2 分;院级学生会部长、班级副班长、学习委员加 1.5 分,其他学生社团干部加 1 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2分。

2: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学生奖励及成果认定办法

2: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学生奖励及成果认定办法

附件2 :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学生奖励及成果认定办法
一、根据《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获奖加分属于智育加分,具体加分细则如下:
1、团体获奖计分标准
2、学术性项目个人获奖计分标准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参与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的获奖学生给予以下奖励及成果认定
1、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当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时,参赛奖和指导奖只按所获的最高奖颁
发;当同一教师(组)指导的多个参赛队(个人)获奖时,指导奖按其所指导参赛队(个人)分别获得的最高奖予以累计颁发。

2、在全国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学生在推荐
研究生时优先考虑。

3、参加竞赛的学生,均可根据《长安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综合素质培养学分。

获得国家特等、一等、二等奖的学生,可分别获得综合素质培养学分的6 学分、5学分、4学分,获得省级奖励的学生,可获得3 学分,获得学校奖励的可获2 学分。

对于多次参加竞赛的,其综合素质培养学分可累计计算,但在同一次竞赛中,综合素质培养学分只取最高项。

4、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设计)任务,提交研究报告(论文)等环节后,如研究项目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通过指导教师的评定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定,项目达到一定水平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学院批准后,其项目内容可作为相关的课程设计、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材料。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一、概述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为了全面了解大学生个人的学业表现、综合能力、自我发展、社会责任意识等各个方面情况所设计的一种评价机制。

该机制通过对大学生各项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改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个人发展。

二、实施机制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学业表现、综合能力、自我发展、社会责任意识等多个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阶段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评价指标。

2.制定测评流程和规则为了保证测评的公正、客观、可信,测评流程和规则必须明确。

具体来说,测评规则应当包含测评时间、测评方式、测评工具、分数分配等。

3.选择测评工具测评工具是指用于测量、收集和处理原始数据的工具,通常包括问卷调查、实际操作等。

在选择测评工具时,应当充分考虑评价指标、测评对象的特点和测评目的等因素。

4.实施测评测评过程应当全程监督,并在测评后及时公布测评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评测的学生和其辅导员。

三、具体措施1.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阶段的学生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测评规则,并严格按照测评规则执行测评过程;2.加强测评工作宣传,提高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测评氛围;3.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独立思考、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4.在测评结果公布时,加强对学生的解释和引导,帮助他们了解自身优势和不足,并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帮助,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5.建立常态化的测评机制,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考核、学生及家长指导、学生奖励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总结与展望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一项持久不断的工作,需要长期稳定的投入和不断创新。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各阶段学生的测评,完善指标体系和测评规则,创新测评工具和手段,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促进大学生全面而健康的发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办法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为原则。

测评结果将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应届毕业生、奖学金等学生的评优、评奖、入、就业和助学金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从而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可比的测评结果。

进而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增强学生教育、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实效性,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的综合测评。

转专业学生按原在班级测评。

二、综合素质测评结构和权重系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能力素质、身体素质四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分×20%+智力素质(学习)分×60%+能力素质分×10%身体素质分×10%。

在整个测评中,总分和各项素质分均各以满分为100分计。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由综合评价、行为表现、加分项目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综合评价48分,行为表现40分,加分项目12分。

1、综合评价分:采用六个指标进行测评,具体评价体系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表1:评分标准:以上六项满分为48分,每项8分,分四个等级打分,优:8分;良:6分;中:4分;差:2分。

①能够认真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8分);②能够努力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较好或各方面进步较大者可评为良(6分);③能够按基本内容去做,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但表现一般,可评为中(4分);④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表现不好可者评为差(2分)。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二0一一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努力营造全方位拓展学生素质的育人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达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目的与方式(一)规范学生行为、创建良好校风学风,给学生以方向性的指导,促进学生奋发成才。

(二)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参加党校培训和荐优入党提供参照。

其中,奖学金评定办法为:1、学生评奖总分=学生综合成绩的平均分*70%+(综合素质分—80分)*30%2、考试综合排名为班级前三名者,只要无扣分,原则上应评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各类积极分子(含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素质分至少应达到80分。

其评选办法为结合评选基本条件、综合素质分综合评定。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测评一次,由班主任主持,在新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依据以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表现为依据,实行严格的奖扣分制度,每人每学期综合素质基本分为80分,实行奖扣分后所得成绩即为个人的综合素质分(每学期综合素质评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四条加分细则(一)综合素质评分范围以所发正式文件、相关证书为准,所有加分项涉及到同一活动(比赛)项目获奖,或任不同级别干部,或者同一作品不同级别发表、获奖,只加最高分。

(二)具体加分项及分值1、凡担任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正副秘书长、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院青志协正副会长、外语语言研究协会理事长(团支书)、院刊主编、班长、团支部书记,加5分。

校、院两委会正副部长、职能部门学生助理正副主任、社团正副理事长、军训助理指导员、助理班主任、班级学习委员、劳动委员(大一)加4分。

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长安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条 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德育加分细则
第十二条 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学习成绩=【∑(课程成绩×学分数)/∑课程学分】×100%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学习成绩=【∑(公共课程成绩×学分数)/∑公共课程学分】×100%
二年级:学习成绩=【∑(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专业课程学分】×80%
三年级:学习成绩按75分计。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
5,获院级红旗团支部班级的成员加0.2分,主要负责人加0.5分。(获校级,省级在此基础上递加0.5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分。

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第六条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德育加分细则(一)奖励表彰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二)学生服务与管理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4—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2.5—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4分;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宿舍舍长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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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
第六条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德育加分细则
(一)奖励表彰
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4—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2.5—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4分;
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宿舍舍长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

注: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

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

(三)其他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类等活动,加1—3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2.5分;
—2 —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5分。

第九条德育减分细则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
(二)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5分;无故不参加晚点名者每次减2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通报批评者减5分;
(四)宿舍卫生受到全校公开批评一次,舍长减5分,成员减3分;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宿舍累计三次被评为差者,舍长减3分,成员减1分;
(五)其他有损于学院或学校声誉的行为,由学院酌情减分。

第三章智育测评分则
第十条智育成绩=学习成绩+智育加减分,智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成绩,包括学位课与非学位课。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二条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学分数)/Σ课程学分】×100%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学习成绩=【Σ(公共课程成绩×学分数)/Σ公共课程学分】×100%
二年级:学习成绩=【Σ(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Σ专业课程学分】×80%
三年级:学习成绩按75分计。

第十四条智育加分细则
—3 —
(一)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计分标准
﹡注:一类刊物:被SSCI、SCI、EI、ISTP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二类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CSCD 来源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三类刊物: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

各级增刊按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学生参与编书,第一主编等同于1.5篇二类刊物,第一副主编等同于1篇三类刊物,出版一本专著等同2.5篇二类刊物。

(四)学术性项目团体获奖计分标准
注:1、学术竞赛的具体项目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其他奖励酌情加分,但不超过三等奖加分值
第四章文体美测评分则
第十五条文体美成绩=50+文体加减分,文体美成绩不超过100分。

—5 —
第十六条文体美方面表现基本分为50分。

获此项基本分的条件是:凡能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方面的集体活动,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七条文体美加分细则
(二)在国家级、省级、校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前3名者分别加8分、7分、6分,获第4至第8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参与但未获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体育特招生加分减半。

(三)在校报、校网站积极投稿并被采纳的通讯报道,每篇加1分,最多按5篇计。

校报和广播台记者、通讯小组组长投稿并被采纳,加分减半。

第十八条文体美减分细则
(一)特招生、特长生必须代表学院或学校参加相关活动及比赛,否则将据其影响程度减10--15分。

(二)凡不能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1分。

(三)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次减1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条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

参加外校竞
—6 —
(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一般以专业或班为单位对上学年的情况进行测评。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的程序是: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由测评小组评议、核查,经院(系)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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