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退税率和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出口退税计算实例详解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
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免、抵、退”的含义如下: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W外汇牌价冬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关会计处理为: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二免税购进原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外贸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出口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或退还的政策措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基本退税率、加计退税率以及提前扣除的环节增值税退税三个方面。
一、基本退税率基本退税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对企业出口销售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费进行退还。
基本退税率是每个产品和行业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而定的,一般在13%至17%之间。
计算基本退税的公式如下:基本退税额=出口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RMB)×基本退税率例如,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10万元,该货物所适用的基本退税率为15%。
那么,该企业的基本退税额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基本退税额=10万元×15%=15,000元二、加计退税率加计退税是指对企业出口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能源和水资源等领域的商品和劳务,给予退税的加计比例。
在基本退税率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政策的要求,再次进行退税的计算。
计算加计退税的公式如下:加计退税额=出口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加计退税率例如,企业出口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额为50万元,该汽车所适用的加计退税率为10%。
那么,该企业的加计退税额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加计退税额=50万元×10%=5,000元三、提前扣除的环节增值税退税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国家还允许其预先扣除在出口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减少企业负担。
提前扣除的环节增值税退税是指在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材料等进项税额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预先进行退还的税费。
计算提前扣除的环节增值税退税的公式如下:提前扣除的环节增值税退税额=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进口货物在出口货物中的比例×增值税退税率例如,企业进口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该原材料在出口货物中所占比例为60%,增值税退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财税[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执行时间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50章│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13│├───┼─────────────┼──────────────────┼────┤│51章│5106100000—51081011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1990││13││││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9090│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5108201100│计山羊绒含量5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201990│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5108209090│)│││├─────────────┼──────────────────┼────┤││5109101100—5109909000│羊毛纱线等│13││├─────────────┼──────────────────┼────┤││5110000090—51130000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52章│5205110000—5212250090│棉纱、棉机织物│13│├───┼─────────────┼──────────────────┼────┤│53章│5306100000—5311009099│其他植物纺织品│13│├───┼─────────────┼──────────────────┼────┤│54章│5401101000—5402699000│化纤长丝│13││├─────────────┼──────────────────┼────┤││5403331010—5403390090│化纤长丝│13││├─────────────┼──────────────────┼────┤││5403420000—5407940099│化纤长丝│13││├─────────────┼──────────────────┼────┤│││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13│││5408212000│量≥85%)│││├─────────────┼──────────────────┼────┤│││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物│││││(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13│││5408219000│长丝含量≥85%)│││├─────────────┼──────────────────┼────┤│││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22000│)│││├─────────────┼──────────────────┼────┤│││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29000│)│││├─────────────┼──────────────────┼────┤│││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32000│)│││├─────────────┼──────────────────┼────┤│││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39000│)│││├─────────────┼──────────────────┼────┤││5408242000—5408340099│化纤长丝│13│├───┼─────────────┼──────────────────┼────┤│55章│5501100000—5503900000│化纤短纤│13││├─────────────┼──────────────────┼────┤││5504900000—5514490090│化纤短纤│13││├─────────────┼──────────────────┼────┤││5515120011—5516940090│化纤短纤│13│└───┴─────────────┴──────────────────┴────┘┌────┬─────────────┬───────────────┬────┐│56章全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3│├────┼─────────────┼───────────────┼────┤│59章│5901101010—5902200000│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5903101010—5911900000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60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3│├────┼─────────────┼───────────────┼────┤│61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3│├────┼─────────────┼───────────────┼────┤│62章全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3│├────┼─────────────┼───────────────┼────┤│63章│6301100000—63080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6310100010—63109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44章│4412101929││11││││(每层厚度≤6mm)│││├─────────────┼───────────────┼────┤││4412101999│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1l││├─────────────┼───────────────┼────┤││4412109990│其他竹制多层板│11││├─────────────┼───────────────┼────┤││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11││├─────────────┼───────────────┼────┤│││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圆棒,冰果│11│││4421902290│棒,压舌片(包括类似一次性制品)││└────┴─────────────┴───────────────┴────┘附件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1┃0802903010┃鲜或干的红松子仁┃┣━━━━╋━━━━━━━━╋━━━━━━━━━━━━━━━━━━━━━━━━━━━━━━━━━━━━━━━━━┫┃2┃2008199910┃其他方法制作保藏的红松子仁(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3┃2903399020┃溴甲烷(别名甲基溴)┃┣━━━━╋━━━━━━━━╋━━━━━━━━━━━━━━━━━━━━━━━━━━━━━━━━━━━━━━━━━┫┃4┃2906290010┃三氯杀螨醇、杀螨醇┃┣━━━━╋━━━━━━━━╋━━━━━━━━━━━━━━━━━━━━━━━━━━━━━━━━━━━━━━━━━┫┃5┃2914400010┃敌鼠钠┃┣━━━━╋━━━━━━━━╋━━━━━━━━━━━━━━━━━━━━━━━━━━━━━━━━━━━━━━━━━┫┃6┃2929909012┃异柳磷、甲基异柳磷、丙胺氟磷等(包括乙酰甲胺磷)┃┣━━━━╋━━━━━━━━╋━━━━━━━━━━━━━━━━━━━━━━━━━━━━━━━━━━━━━━━━━┫┃7┃2930909052┃灭多威、涕灭威、乙硫苯威等(包括杀线威、甲硫威、多杀威、涕灭砜威、硫双威┃┣━━━━╋━━━━━━━━╋━━━━━━━━━━━━━━━━━━━━━━━━━━━━━━━━━━━━━━━━━┫┃8┃2931000013┃2-氯乙烯基二氯胂┃┣━━━━╋━━━━━━━━╋━━━━━━━━━━━━━━━━━━━━━━━━━━━━━━━━━━━━━━━━━┫┃9┃2931000014┃二(2-氯乙烯基)氯胂┃┣━━━━╋━━━━━━━━╋━━━━━━━━━━━━━━━━━━━━━━━━━━━━━━━━━━━━━━━━━┫┃10┃2931000015┃三(2-氯乙烯基)胂┃┣━━━━╋━━━━━━━━╋━━━━━━━━━━━━━━━━━━━━━━━━━━━━━━━━━━━━━━━━━┫┃11┃2931000022┃锆试剂,二甲胂酸等(包括4-二甲氨基偶氮苯-4’-胂酸,卡可基酸,二甲基胂酸纳)┃┣━━━━╋━━━━━━━━╋━━━━━━━━━━━━━━━━━━━━━━━━━━━━━━━━━━━━━━━━━┫┃12┃2931000023┃4-按基苯胂酸钠,二氯化苯胂(对氨基苯胂酸钠,二氯苯胂,苯胂化二氯)┃┣━━━━╋━━━━━━━━╋━━━━━━━━━━━━━━━━━━━━━━━━━━━━━━━━━━━━━━━━━┫┃13┃2931000024┃蒽醌-1-胂酸,三环锡(普特丹)等(包括月桂酸三丁基锡,醋酸三丁基锡)┃┣━━━━╋━━━━━━━━╋━━━━━━━━━━━━━━━━━━━━━━━━━━━━━━━━━━━━━━━━━┫┃14┃2931000028┃乙酰亚砷酸铜,二苯(基)胺氯胂(祖母绿;翡翠绿;醋酸亚绅酸铜,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15┃2931000029┃3-硝基-4-羟基苯胂酸(4-羟基-3-硝基苯胂酸)┃┣━━━━╋━━━━━━━━╋━━━━━━━━━━━━━━━━━━━━━━━━━━━━━━━━━━━━━━━━━┫┃16┃2931000035┃乙基二氯胂,二苯(基)氯胂等(包括二氯化乙基胂,氯化二苯胂)┃┣━━━━╋━━━━━━━━╋━━━━━━━━━━━━━━━━━━━━━━━━━━━━━━━━━━━━━━━━━┫┃17┃2931000036┃甲(基)胂酸,丙(基)胂酸,二碘化苯胂等(包括苯基二碘胂)┃┣━━━━╋━━━━━━━━╋━━━━━━━━━━━━━━━━━━━━━━━━━━━━━━━━━━━━━━━━━┫┃18┃2931000037┃苯胂酸,2-硝基苯胂酸等(包括邻硝基苯胂酸,3-硝基苯胂酸,间硝基苯胂酸等)┃┣━━━━╋━━━━━━━━╋━━━━━━━━━━━━━━━━━━━━━━━━━━━━━━━━━━━━━━━━━┫┃19┃2931000038┃4-硝基苯胂酸,2-氨基苯胂酸(对硝基苯胂酸,邻氨基苯胂酸)┃┣━━━━╋━━━━━━━━╋━━━━━━━━━━━━━━━━━━━━━━━━━━━━━━━━━━━━━━━━━┫┃20┃2931000039┃3-氨基苯胂酸,4-氨基苯胂酸(间氨基苯胂酸,对氨基苯胂酸)┃┣━━━━╋━━━━━━━━╋━━━━━━━━━━━━━━━━━━━━━━━━━━━━━━━━━━━━━━━━━┫┃21┃2932290011┃杀鼠灵,克鼠灵,敌鼠灵,溴鼠灵等(包括氯灭鼠灵,氟鼠灵,鼠得克,杀鼠醚)┃┣━━━━╋━━━━━━━━╋━━━━━━━━━━━━━━━━━━━━━━━━━━━━━━━━━━━━━━━━━┫┃22┃2932290013┃蝇毒磷,茴蒿素,溴敌隆,呋酰胺等(包括四氯苯酞,蓄虫磷)┃┣━━━━╋━━━━━━━━╋━━━━━━━━━━━━━━━━━━━━━━━━━━━━━━━━━━━━━━━━━┫┃23┃293299901 1┃克百威┃┣━━━━╋━━━━━━━━╋━━━━━━━━━━━━━━━━━━━━━━━━━━━━━━━━━━━━━━━━━┫┃24┃2932999024┃十去乙酰基紫杉醇(红豆杉提取物10-DAT)┃┣━━━━╋━━━━━━━━╋━━━━━━━━━━━━━━━━━━━━━━━━━━━━━━━━━━━━━━━━━┫┃25┃2932999026┃7-表紫杉醇┃┣━━━━╋━━━━━━━━╋━━━━━━━━━━━━━━━━━━━━━━━━━━━━━━━━━━━━━━━━━┫┃26┃2932999027┃10-去乙酰7-表紫杉醇┃┣━━━━╋━━━━━━━━╋━━━━━━━━━━━━━━━━━━━━━━━━━━━━━━━━━━━━━━━━━┫┃27┃30039090 10┃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28┃3806101000┃松香(包括松香渣)┃┣━━━━╋━━━━━━━━╋━━━━━━━━━━━━━━━━━━━━━━━━━━━━━━━━━━━━━━━━━┫┃29┃710691 1000┃纯度达到99.99%及以上未锻造银(包括镀铂的银)┃┣━━━━╋━━━━━━━━╋━━━━━━━━━━━━━━━━━━━━━━━━━━━━━━━━━━━━━━━━━┫┃30┃7106919000┃其他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1┃7106921000┃纯度达99.99%及以上的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2┃7 106929000┃其他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3┃7901111000┃含锌量≥99.995%的未锻轧锌┃┣━━━━╋━━━━━━━━╋━━━━━━━━━━━━━━━━━━━━━━━━━━━━━━━━━━━━━━━━━┫┃34┃8 107900000┃其他镉及镉制品┃┣━━━━╋━━━━━━━━╋━━━━━━━━━━━━━━━━━━━━━━━━━━━━━━━━━━━━━━━━━┫┃35┃8506101 100┃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6┃8506101200┃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7┃8507300000┃镍镉畜电池┃┣━━━━╋━━━━━━━━╋━━━━━━━━━━━━━━━━━━━━━━━━━━━━━━━━━━━━━━━━━┫┃38┃850790 1000┃铅酸蓄电池零件┃┣━━━━╋━━━━━━━━╋━━━━━━━━━━━━━━━━━━━━━━━━━━━━━━━━━━━━━━━━━┫┃39┃8545110000┃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40┃8545 190000┃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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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退税率和
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和免税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零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所以企业对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不再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而是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绿色通道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1、《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明细表》
企业每月对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逐笔填写《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见附件一),并将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报送至税务部门。
该表填写时应按照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分别汇总申报。
2、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零退税率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可以申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零退税率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计算公式是将零退税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收入或小规模出口收入视同内销收入,并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征收率为6%。
但这部分简易征收的出口收入,其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并转入相应成本科目。
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1+征收率)
×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全部销售收入×当期全部进项税金
3、具体申报办法
(1)一般贸易出口的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一般贸易汇总数,直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第3行“开具普通发票”中,按17%税率或13%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第11行“销项税额”栏目内。
(2)进料加工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进料加工汇总数。
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按6%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5行“销售额”和第21行“应纳税额”栏目内。
对于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反映。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若该货物是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应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核销
对于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企业不需要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退免税申报。
但要进行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核销。
具体操作为: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六个月内,持每月纳税申报时填报的《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和对应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等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退税部门进行核销。
对于出口核销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与海关出口信息不一致的,将按规定给予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进行申报核销,即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手册登记和手册核销,并提供相关的纸
质申报资料。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
(一)征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由退税改为免税的,企业仍应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在免税明细数据录入时,贸易性质码一律选择“99 间接出口”,“征收率”、“退税率”和“不予抵扣税额”均为0。
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对于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应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行反映。
(二)出口免税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资料,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请表》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核销相关手续。
(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进行申报核销,即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手册登记和手册核销,并提供相关的纸质申报资料。
附件:《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6】第102号
财税【2006】第139号
财税【2006】第145号
财税【2007】第64号
财税【2007】第90号
昆山市国税局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