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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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吸毒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会被强制戒毒。

2、如果为吸毒而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二、吸毒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毒品的危害有哪些
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对身体的毒性作用,长期吸毒可以导致患者出现中毒的症状。

如患者可以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以及定向障碍等。

第二、如果突然停用毒品,就会出现戒断反应,可以引起各种并发症,严重的时候可以导致吸毒者死亡。

第三、吸毒的人往往会出现精神障碍,比如幻觉和丧失人格等。

第四、由于静脉注射毒品常常可以带来感染合并症,常见的有乙肝、艾滋病、梅毒等感染性疾病。

第五、吸毒还会对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可以导致家庭破裂,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甚至还可以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威胁。

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一、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
刑法毒品犯罪的法条有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毒品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示,毒品犯罪的类型有:
1.经营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消费型,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3.持有型,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4.破坏禁毒活动型,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

三、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珍爱生命手抄报:世界各国如何对待吸毒行为

珍爱生命手抄报:世界各国如何对待吸毒行为

珍爱⽣命⼿抄报:世界各国如何对待吸毒⾏为 美国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可以说是受毒品威胁最严重的国家,美国在对待吸毒⾏为⽅⾯有两个特点,⼀是变化⽐较⼤;⼆是各州有不同的⼀些法律规定。

美国的蒙⼤拿州在1899年规定对吸毒者处以⼩额罚款,被认为是对吸毒⾏为最早的处罚规定。

其后著名的联邦禁毒法《哈⾥森⿇醉品税法》规定,在⽆药⽅配制情况下使⽤毒品为⾮法⾏为。

1929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建⽴专门的农场来禁闭和治疗吸毒⼈员。

纽约州在1973年通过法律规定,凡被证明交易毒品或拥有毒品,将视情节⽽受到监禁,对于吸毒者可以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法官有权利剥夺吸毒者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多数福利待遇。

美国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乱⽤药物罪,美国⼀些州也将吸毒列为犯罪。

⽐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健康与安全法》就吸毒规定为犯罪。

德国 德国对吸毒⾏为采取严厉的惩治,但也与美国类似,法律规定前后有变化。

德国刑法规定,凡⾮法持有毒品,⼀律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不问⾮法持有者的动机如何。

凡吸⾷毒品者,酌情判处两年上下的徒刑;对吸毒成瘾⼈员则判处监狱服刑或者强制治疗中⼼强制治疗。

2000年以后,德国对待吸毒⾏为的态度有所变化,对吸毒⾏为表现得更加宽容,在特定的地点吸毒可能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 英国的《1971年滥⽤毒品法》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为。

但是,英国的《拘留变更执⾏令》中规定,吸毒者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式,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

英国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将强制违法者进⾏为期6个⽉或者3年的戒毒治疗。

法国 法国对吸⾷、持有、提供毒品的⾏为都作犯罪处理。

法国的禁毒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中,法律规定检察官或法官可以命令吸毒⼈员强制戒毒,对不履⾏戒毒治疗的⼈可以处以监禁和罚款。

法国对吸⾷不同毒品采取区别对待的⽅式。

例如对吸⾷“硬性毒品”(如海洛因)的罪犯交专门机构戒毒;对吸⾷“软性毒品”(如⼤⿇)的⼈员则主要借助公益机构通过⼼理疗法进⾏治疗。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分工上刑五庭负责毒品犯罪的调研问题。

我们今年九月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座谈会。

会后准备出一个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目前已经准备差不多了,估计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下放,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纪要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这里面主要想讲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第二个是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第三是为他人代购代买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的问题;第四是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定罪问题。

(一)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1.对这个选择性罪名的理解先讲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这四个罪名它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347条当中,应该说这四个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用得最多的,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另外有一个非法持有罪,其他的罪名用得就比较少。

这四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对于选择性的罪名如何定罪问题最高法院有过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

从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报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法院在定罪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定几个罪名的只定一个罪。

比如贩卖又运输的,应该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只定一个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也有漏定错定的,这里面我想讲这么几个小问题,一个是对同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把握它是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97刑法之前,那时是按主要的行为来定罪,就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又运输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这时他的运输行为已经被贩卖行为所吸收。

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南宁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同一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并有相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应该按照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那这个时候就是有几个行为定几个罪。

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

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

试关于刑法中持有型犯罪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何谓持有型犯罪,理论界的看法不尽相同。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 ○1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持有的某些特定物品在事实上处于支配或者控制状态,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一类犯罪行为”。

○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 ○3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 ○5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他们从不同角度给持有型犯罪下了定义,但是他们也都存在着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

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的一个特点,即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

据此,要正确界定持有型犯罪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为违法。

即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第二、对象特定。

即行为人持有的物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三、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

根据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有型犯罪,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犯罪客体。

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

吸毒有前科一般判几年

吸毒有前科一般判几年

吸毒有前科一般判几年吸毒有前科的人,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会被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是三年;屡教不改的,可以被实行劳动教养。

但如果在吸毒的同时存在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则属于犯罪,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被处无期徒刑。

最近几年,演员、歌手等公众人物、留学生因为吸毒被抓或者吸毒过量死亡的新闻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在围观的同时,可能会发现,不同的人员在吸毒被抓后,被采取的措施是有差异的,有的拘留几天就放了,有的却被判刑进监狱,不禁让人疑问,这是因为司法不公,还是另有因素?其实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吸毒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所以如果仅仅是吸毒,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属于《刑法》的管辖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吸毒可以被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和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如果吸毒有前科,那么就存在吸毒成瘾的嫌疑,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8条中的规定来看,可以要求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是三年,对于吸毒成瘾后,屡教不改的,还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直到戒毒成功,强制隔离戒毒和劳动教养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人身自由。

那为什么有些吸毒的人会被判刑呢?这是因为吸毒者很容易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容留他人吸毒,也就是让别人在自己家里吸毒,这种情况下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罚款;比如,非法持有毒品,这是吸毒者最容易触犯的罪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被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罚款。

所以,吸毒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会被拘留;吸毒有前科的人,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会被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屡教不改的,可以被实行劳动教养。

但如果在吸毒的同时存在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则属于犯罪,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被处无期徒刑。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毒品犯罪是我们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如毒品犯罪的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等热点问题。

很多人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解答。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探讨:(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

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

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

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

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

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

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

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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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贩养吸者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分子 一概推定其所持有的毒品就是以卖为目的 显然 � � � 所谓以贩养吸 � 是指行为人既吸毒又贩毒 � 并且以 是客观归罪 有违主 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且亦违反了 其贩毒所得作为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 对于以贩养吸 推定原则中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则 � 于贩毒的行为 � 而在于对行为人将毒品部分售出后 对 行为人即贩毒又吸毒 第三种观点则犯 争议和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行为人吸毒的行为 也不在 了" 以量论罪" 客观归罪的错误 以贩养吸者的特点是 � � 其存储毒品的目的既有吸食的 持有其余部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 � � 成分也有继续贩卖的成分 具有不确定性 所 以 对其 我们认为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 如何证明行为人 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只能立足于其继续存储的目的 � � 对所持的剩余毒品具有贩卖的目的或者行为 对此 实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吸 毒者存储毒品行为定罪 时 � 践中有三种观点 其余的继续存储但没有再出售的 司法机关也没有证 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还以存储的毒品为交易对象实施 行为人曾经有过的贩毒实施 以及存储的毒品数量均不能作为对其存储毒品行为以 第一种认为假如吸 � 毒者只售出了其中 的一部分 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 据证明被告人就该存储毒品实施了走私 制造 运输毒 贩卖毒品罪定罪的证据 � 品犯罪 � 则不得对被告人存储毒品的行为以上述罪名 � 但在贩毒案件中 在交易现场只查获少量毒品 而 定罪 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 在贩毒者住处查获较多毒品时 贩毒者往往辩称住处 第二种认为只要查明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曾经实施 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 不是用来贩毒 给案件的定性带 � � 过贩卖毒品犯罪 就属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 来很大的困难 这就需进行具体分析 � � 卖毒品罪 � 理由是 行为人购进毒品后又将部分毒品予 � 一是应该做尿检 因为如果有毒瘾 以出售 � 表明行为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 主观上 毒 尿检也该呈阳性 � 具有贩卖的故意 如行为人买入 二是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 � ��� 克海洛因 吸食了 � ��� 克� 卖掉了 ��� 克 案发 后 在其 住所查 获剩余的 来源 一般情况下 其购毒毒资的 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 便要经常吸
� �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吴红梅
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 刑法认定
文�陈

*

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 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 � 立法者
罚� 还有的认为, 我国刑法并没有吸食毒品罪的规定 , 对于吸食 , 注射毒品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 ���� 年 � 月 � 日 ,�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 作座谈会纪要 �对准确认定吸食 , 注射毒品者持有一定 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做 出了统一的标准 � 其指 出 � "对于吸食者实施的毒品犯罪 , 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 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 吸食者在购买 , 运输 , 储存毒品过 程中被抓获的 , 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 品犯罪行为的 ,一般不应定罪处罚 , 但查获的毒品数量 较大的 ,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毒品数量未超过 刑法第 ��� 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 , 不定罪处罚 � " 这 里的数量较大 , 刑法典 与 � 关于禁毒的决定 � 所 规定的 标准是一致的� 笔者赞同此观点 , 理由在于 � 首先 , 从定罪的合理性角度来讲 , 吸食 , 注射 毒品 者为了自己吸食 , 注射 毒品而发生的持有 , 携 带 , 运输 等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 即行为人主要是为帮助 他人实施运输不相符 , 故相对于运输毒品罪 , 定非法持 有毒品罪更为合理 � 其次 , 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讲 , 对吸食 , 注射 毒品 者持有毒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 并不导致行政 法规与刑法间的冲突 , 因为 ," 行政法规处罚吸毒者 , 是 基于行为人吸食 , 注射毒品这一行为本身 , 而刑事法规 处罚吸毒者 , 则是基于其占有 , 拥有 , 携带 , 存储较大数 量的毒品这一事实状态 � 因此 , 对吸毒者持有数量较大 毒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 是刑法对行政法 规的补充 , 而非对单纯 吸食 , 注射毒品的犯罪 化 , 更谈 不上对法律之间协调性的损害 � " 再次 , 从立法角度看 , 我国至今 未设立吸毒罪 , 吸 毒者的吸毒行为仅受到行政法规的规制� 但若吸毒者 持有大量毒品 ( 用于自己吸食 , 注射 ),其行为的社会危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 ��� ��
� 2 0 1 0 年第
期(司法实务) / 总第 9 9 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吴红梅
害性大大超出了行政法规处罚的力度 在一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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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些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犯罪
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 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 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 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 � 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 的先行 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 在一定的困难 , 为 了解决这种证明的困难 , 通过增设持有型犯罪使公诉 机关无须证明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 , 只要证明具有 " 持有 "的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 一�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一 非法持有毒品中 " 持有 " 的特征 所谓" 持有 ", 其特征在于� 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 持有人持有毒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特定要求 , 只要持 有毒品超过一定数量, 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 二是非 法持有毒品行为 , 强调的是行为人对毒品这一对象的 实际控制和支配 , 不强调行为人对毒品的所有权 � 毒品 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 三是持有 , 既可 以是共同持有 , 也可以单独持有� 四是持有毒品行为必 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延续 � 如果是为进 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 , 则持有行为被其他毒品 犯罪行为所吸收 � 五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时间特征是 指持有 状态的现时存在 , 也即行 为人现时拥有 , 控制 , 掌握 , 支配特定的毒品 � 这一客观要件意味着非法持有 毒品罪必须是行为人在侦查机关介入时 , 实际拥有 ,控 制 , 掌握, 支配特定的毒品 � 二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 多数学者认为 , 对吸毒者为了吸食 , 注射需要而非 法持有毒品, 数量较大的 ,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 处 � 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 , 对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 ,注 射而持有毒品的 , 不能一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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