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日期、比例、人数串联记忆
中级会计经济法记忆方法-如何备考-内容结构

中级会计经济法记忆方法-如何备考-内容结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特点就是法条又多又杂又细,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学会总结归纳,比如许多章节有数字、时间、比例等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懂得归纳和比较,接着通过联想、画表、找到异同点等方式来记忆。
一、课堂上做笔记我们都知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生绝大多数是上班族,已经成家,平常有很多繁琐事情要做,时间和精力有限,重要的是要〔记忆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单单只凭大脑去记忆却不动手,显然是很困难的,所以建议各位在课堂上必须动手做好笔记。
在做笔记的时候,把重点知识点系统化,听完课再回到笔记上看一看,重点是理解和记忆。
做一次笔记相当于复习一次,做完笔记后再回头看笔记相当于又复习一次。
不断反复去看,大家就会把知识点记得差不多了。
二、归纳整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特点就是法条又多又杂又细,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学会总结归纳,比如许多章节有数字、时间、比例等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懂得归纳和比较,接着通过联想、画表、找到异同点等方式来记忆。
三、关键字/回忆法1、关键词记忆法:在经济法条中,有些法律规定包涵了关键词,比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生要注意抓住其中的关键词,比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这些关键词进行反复记忆。
2、回忆法记忆:天天早上或晚上睡觉前回忆自己学过的内容,如果没有记住,要及时复习。
3、滚动学习记忆法:在回忆方法的基础上,学习时复习和巩固前一天所学的内容,这样反复看,反复记,还能记不住吗?2中级会计经济法如何备考一、从框架到细节框架记忆是宏观层面把握科目的第一步。
绘制框架图是帮助我们以提纲挈领的方式串联知识点的过程,回忆框架图是帮助我们在脑海中构建层次和脉络的过程。
框架记忆能够提升知识掌握的灵活程度,考场中即使碰到回忆不出的知识点,我们也可以依据其在框架中的位置中推断内容。
细节记忆是微观层面把握科目的第二步。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10页纸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目录【必背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3年5次) (1)【必背2】法律责任(3年8次,连考3年) (1)【必背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2)【必背4】会计工作交接(3年4次,不定项考点) (2)【必背5】会计工作监督(3年4次,连考3年) (2)【必背6】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3年7次,连考3年) (2)【必背7】预付卡(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3)【必背8】支票(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3)【必背9】票据必须记载事项(3年4次) (4)【必背10】提示付款期限(3年4次) (4)【必背11】承兑(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4)【必背12】票据权利时效(3年2次) (5)【必背1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3年8次) (5)【必背14】增值税视同销售(3年4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5)【必背15】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3年1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6)【必背16】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6)【必背17】消费税的征税范围(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18】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3年6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19】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20】财产租赁所得相关规定(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2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3年11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8)【必背22】房产税税收优惠(3年4次,连考3年) (8)【必背23】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3年7次,连考3年) (8)【必背24】试用期(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9)【必背25】劳动合同的解除(3年14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9)【必背26】医疗期(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10)【必背27】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3年5次) (10)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 1【必背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3年5次)【解题技巧】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必背2】法律责任(3年8次,连考3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2【必背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口诀大招】两个不得,保管稽核;四个账目,收支费债(出纳不得兼任)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04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2024/3/26
9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股东权利和 义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2024/3/26
公司的种类和设立 条件
公司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公司的变更、解散 和清算
10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03
2024/3/26
11
竞争法律制度
2024/3/26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 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 经济关系。
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适度 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024/3/26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以效率为优先,同时 兼顾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2024/3/26
6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024/3/26
7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 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 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和程序
01
2024/3/26
03 02
8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0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事务管理
03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4/3/26
1
目录
2024/3/26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
2024年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2024年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1.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2024年5月18日至22日
2.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2024年9月7日至9日
3.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2024年5月18日
4. 执业医师考试:2024年9月13日至14日(考试时间暂定)
5.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6月和11月报名,次月考试
6.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4月和9月
7. 普通话证书考试:每月都有报名,次月考试
8. 执业护士证考试:12月和4月
9. 司法考试:客观题9月,主观题10月
10. 一级建造师考试:7月和9月
请注意,这些时间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考试机构的规定有所不同,请务必关注相关官方网站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20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速记口诀汇总

20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速记口诀汇总20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速记口诀汇总: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规商必知,市场秩序促有序。
分为宪法法律,基本法规行。
企业法规完善规,民事行政不可群。
法治国营商复兴经,未来裁决交易行。
二、公司法:股东权益要关心,公司监督保权益。
实收资本户重保管,股东出资应真实。
有限责任公司限责,破产清算须报告。
内外资合作规范来,都按法律规定守。
三、证券法:发行上市有新规,公开发行请规范。
信披重在真实性,内幕交易犯不惜。
股权转让清清楚楚,影响股价须报告。
监管考核加强力,违法行为不容忍。
四、反垄断法:经济秩序有问必答,禁止垄断欺伪瞒。
市场调查证成立,价格独立定公平。
经营者合并慎权变,战略投资规矩守。
滥用市场支配权原则,行政处罚强力施。
五、知识产权法:商标专利不可忽,版权保护且须规。
坏的意图别抄袭,技术秘密谨守口。
发明专利全球保,污染环境请勿做。
知识创新促发展,侵权维权别手软。
六、劳动法:劳动合同且见证,劳资纠纷及时处理。
工资保密禁曝光,违法开除需赔偿。
劳动者休假有打份,工资福利不容违。
社保公积金是必交,员工安全别忽视。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信息全要明,欺诈误导要受罚。
质量问题须担责,退货换货理应如。
产品售后服务不可少,维修质量有公正。
消费者权益由国保,政府监管重责胁。
八、债权法:合同履行得注意,债权债务规范合。
担保方法可选择,要按法律合规契。
债权他人能维权,违约赔偿需义务。
债权转让有规范,受让人明确权微。
以上汇总了20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知识点速记口诀,涵盖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以口诀的形式帮助记忆和复习。
请注意口诀仅为快速记忆使用,并不代表详细的法律条文。
在备考过程中,请务必结合相关教材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24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汇总

2024年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汇总如下:
1. 初级会计:1月5日-26日报名,5月18日-22日考试。
2.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笔试:1月12-15日报名,3月9日考试。
3. 二级建造师:2月底报名,6月初考试。
4. 监理工程师:3月中下旬报名,5月中旬考试。
5. 计算机软考:3月中上旬报名,5月底考试。
6.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面试:4月报名,5月考试。
7. 注册会计师:4月8日-30日报名,8月23日-25日考试。
8.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月报名,5月考试。
9. 注册税务师:5月报名,11月考试。
10. 中级会计:6月12日-7月2日报名,9月7日-9日考试。
11. 初中级经济师:7月报名,11月考试。
12. 一级建造师:7月中旬报名,9月上旬考试。
13. 执业药师:8月下旬报名,10月下旬考试。
14.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8月报名,11月考试。
15. 一级造价工程师:8月中下旬报名,10月底考试。
16.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8月底报名,11月初考试。
17.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8月底报名,10月底考试。
请注意,具体时间可能有所调整,建议考生及时关注相关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全国各类资格考试安排

全国各类资格考试安排
全国各类资格考试的安排是由各个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的,具体的安排会根据不同考试的性质、规模和需要进行调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全国性资格考试的大致安排:
1. 公务员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通常在每年11月份报名,次年1月下旬进行笔试,3月份进行面试。
2. 司法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为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一般在每年5月份报名,次年1月下旬进行笔试,4月份进行面试。
3. 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分为四个阶段考试。
每个阶段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4. 注册税务师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分为两个阶段考试。
每个阶段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
5.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分为两个阶段考试。
每个阶段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
除了以上几个常见的资格考试,还有许多其他专业性、行业性的资格考试,如医师资格考试、护士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它们的考试时间和安排也各有不同。
具体的考试安排,考生可通过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官网查询或咨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比例”串联记忆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比例”串联记忆法0.1%:(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0.5%:(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1%:(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5%:(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6%:(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7%:(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8%:(1) 外汇银行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8%9%:(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10%:(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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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期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4个月:(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6个月:(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年:(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年:(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年一次(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年:(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4年:(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5年:(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3) 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4) 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5)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