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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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知识测试

《民法典》知识测试

《民法典》知识测试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单选题] *A.有权(正确答案)B.无权2、下列哪一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单选题]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五年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正确答案)C、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严重违纪行为D、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支付加点工资 [单选题] *A 100%B 150%(正确答案)C 200%D 300%4、赵先生欲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其收养的相关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办理收养公证B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签订收养协议C.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正确答案)D.如果该子女查不到生父母,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后公告5、耕地的承包期为()年。

[单选题] *A.十(正确答案)B.三十C.五十D.七十6、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

请问关于“悬赏的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万元,小美应当履行承诺(正确答案)B、小丽只能按照泰迪犬的市场价格索要悬赏金C、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但是小美可以不足额支付D、小丽属于做好人好事,不应该索要赏金7、小王有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相机,先是在5月1日抵押给了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10日又抵押给了小张,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请问当所有的债权期限都届满时,对于该相机的清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小李和小张同时受偿B.小张有权优先受偿C.小李有权优先受偿(正确答案)D.小李和小张对于相机平均受偿8、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法教案

继承法教案

第二章 遗产
• 第一节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 • 第三节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第一节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 一. 遗产的概念 • 二. 遗产的特征
一. 遗产的概念

• • • • • • • •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作为继承的标的,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 。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与财产义务 (消极财产)。
• 2.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 的遗产。 • 3. 《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 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 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一节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二节 养老育幼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四节 互助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第五节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一、确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的客观依据 • 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 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
4.遗产必须是原属于被继承人 个人的合法财产,具有专属性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遗产分配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

分析和整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对理清遗产分配的思路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依据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梳理。

一、遗产分配的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产首先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进行分配,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以外的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的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人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不得再立遗嘱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归属于扶养人所有的财产分配给其他人,如果立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关系虽未解除,但是扶养人可以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内容无效;依据遗嘱分配后仍有财产或者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依据遗嘱分配遗产(一)遗嘱的效力分配遗产所依据的遗嘱必须有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与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7、指定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8、指定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9、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有碍于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遗嘱无效;10、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遗产继承是一个可能会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

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以及妥善处理财产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与以往相比,遗产的范围更加广泛,涵盖了更多形式的财产,比如虚拟财产等。

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产分配时,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执行;其次是遗嘱;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遗嘱的效力,《民法典》也有新的规定。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法定继承⼈由已经死亡的被继承⼈,⽴遗嘱规定。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法定继承的名词解释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称为⽆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的,语源⾃罗马法的successioabintesta,亦即⾮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的⼀种遗产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平等。

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条,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第⼗三条,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对⽣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权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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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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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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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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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 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全体继承 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 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 承方式。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适用的场合 继承法第27条
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



日尔曼法: ‚一个人的继承人和后继者 是他自己的子女,对他们不需要遗嘱这 类东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伯、 叔、舅舅依次继承。‛ ‚能创设继承人的只是上帝,而不是 人。‛ 典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 法系国家。
2、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表权说 固有权说,合理性:


被代位人自死亡时起,法律人格消灭,以法律人 格为基础的继承期待权随之消灭,其继承法律地 位不复存在。代位人不可能代替一个实际上已经 不存在的法律地位去继承。 代位权说不能解释代为继承制度的实质根据,例 如法律为什么规定某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另一些人则不可以。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能力 三、遗嘱的形式与见证 四、遗嘱的内容与效力 五、遗嘱的变更于撤销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比项 发生原因 理论基础 继承依据 适用条件 继承人
遗嘱继承
法律事实构成 遗嘱自由 有效遗嘱的指定 教材 法定继承人中
法定继承
死亡 死后扶养 法律直接规定 教材 范围、顺序法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确定的依据 (二)范围和顺序
二、(一)确定的依据
扶养关系为主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家庭(家族)制度 同是 一否 氏属 族于 原始 同是 一否 家属 族于 奴隶 血缘关系为主 的血 远缘 近关 系 现代
社会生产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事实婚姻 离婚诉讼中 意见20条 子女 *养子女 继子女 意见23、24条 父母 *继父母 养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 继承法12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1、公证遗嘱

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 最可靠的证据。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



A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 如果确有困难,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地 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B遗嘱人于两个以上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 或者口授遗嘱。注明年、月、日。 C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由公证人员出具《遗 嘱公证书》。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A须有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名见证人代书。代书 人须忠实记载遗嘱人的意思,只是遗嘱的文字记录者。 B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做代书人。 C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 年月日。



我将撒手人寰,尚余寸气,立遗嘱如下: 1、我死之后,将我的遗体捐给军事科学研究院, 用于克服非典病魔。 2、遗产中草药20吨,王大3吨,王二4吨,王 三5吨,王老二8吨; 3、存款1万元,给小女儿王小花; 立遗嘱人:王老大 2003年5月1日 见证人:孙楠 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 那英 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时,应当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的法定继 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继份)。 特点:

*由法律明确规定 *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 *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
2、外国法关于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 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 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


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张某于 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 抄没,故 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1976年,张 某的二弟亦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 房产、存款均发还。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 遗产。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 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 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 各继承一等份。 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我将轻轻离去,去见敬爱的马克思,高兴之余,将身 后事安排如下: 儿女皆不孝,金条100根,藏书3万册全部送给 母校内大,用于长期抗非典于母校门外,保同学们身 体健康,学习快乐。 立遗嘱人:梅因 2003年5月3日 公证意见:立遗嘱人梅因,男,99岁,于2003年5月 3日上午9点20分立下上述遗嘱,该同志立遗嘱时神志 清醒,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特此证明 呼和浩特市赛汗区公证 处 公证员:张三 里斯 2003年5月3 日
适用效力
优先适用
限制遗嘱继承
二嘱,以依法自由处分自 己财产的资格,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两种立法例:


一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有遗嘱能力。 另一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有民 事行为能力即有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就不具有遗嘱能力。


我自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回顾一生,不免 遗憾,现将生前未尽之事,立遗嘱如下: 1、房屋1间给妻子; 2、存款3万元3个儿子各1万元; 3、全部书籍给王三,用于王三学习。 遗嘱由刘阳律师保管,我死之后,遵照执行。 不得有误。 立遗嘱人:王老大 2003年5月12日
3、代书遗嘱

是指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遗嘱或者不愿亲笔书写遗 嘱,可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要求:
1969
华 枝 熙
华 椿 熙
华 蔷 珍
华 婉 珍
华 宁 熙
华 纯 熙
李 介 寿 华 克 增
1964年家庭协议?
华 华 德 安 增 增


案例: 王 X与徐甲 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 父亲楼房 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 12 月故去。当时王 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 男孩死亡。王 X也因破伤风于 1986年元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 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 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 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 徐乙。
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

罗马人自古以来将遗嘱处分视为一种神 圣的权利,‚丧失遗嘱特权似乎被认为 是比任何灾祸都更为严重的一种天罚; 诅咒一个敌人,说他将死而无‘遗嘱’ , 这要比任何诅咒都更为恶毒。‛所以古 罗马 的遗嘱继承制度很发达。
法定继承的特征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 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二)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转归继承、再继承或者连续继承(即 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 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其 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 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了,其 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的继承。 意见52条 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接受和放 弃继承的权利,而不是已归属于被转继承的财产。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本章主要内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遗嘱的形式、内容与效力 遗嘱的设立、见证、变更与撤销 遗赠与遗托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
(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继承法第14条 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又称为可 分得遗产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是得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 参加继承的人,一般是非法定继承人。 两种情况: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意见》第32条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 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或因其他的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 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 定继承方式。 特点:

*与本位继承相对应 *只能发生于血亲继承中 *是一次继承
3、代位继承的根据

A亲系继承:在血亲继承人中,按亲系而不 是按亲等划分继承顺序。 其特点:

1、按亲系划分继承顺序; 2、同一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亲等近者优 先。

B按支继承制度:在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这 个亲系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 个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建立在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制度的 基础之上。 亲系继承反映的是,某个亲系的血缘亲属应 当优先于其他血缘亲属继承这样一种观念。 按支继承反映的则是在每一亲系中,应当按 支而不是按人分配的观念。基于此制,某一 支中与被继承人亲等近者如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其应继份应当留在该支内由其直系卑亲 属代位继承,而非转归他支。

继承法第13条规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均等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 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
4、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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