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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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民法典婚姻编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民法典婚姻编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关系和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1. 遗嘱继承案例:张女士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她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她的子女。

但是,她的丈夫认为他应该有权继承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是合法的,但是丈夫仍然有权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具体比例取决于夫妻关系的长度。

2. 财产共有案例: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十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当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发现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在配偶继承后分割,张女士应该与王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这套房产。

3. 离婚分割财产案例: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但后来离婚。

两人无法协商分割财产,最终需要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应该协商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关系和遗产继承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实践。

希望读者可以从中了解更多有关《民法典》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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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尤其在欧美国家更加普遍。

在历史上,存在着一些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对今天的遗产继承纠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玛丽·安德森案玛丽·安德森是美国一位名贵的美术品收藏家,她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包括价值数千万美元的艺术品。

但是,她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她的财产继承权一直没有确定。

她的亲戚、朋友和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重要性。

如果您拥有大量的财产和资产,请务必立下自己的遗嘱,明确自己的继承人和资产分配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拜伦·德拉加尔案拜伦·德拉加尔是一位加拿大亿万富翁,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在去世前立下了遗嘱,将他的财产遗赠给了一个叫做马伦·布兰杰的女孩。

但当马伦·布兰杰成年后,她开始滥用毒品,财产逐渐荒废。

德拉加尔的家人没有想到他的财产会落到这样的人手中,他们要求法院将财产分配给自己。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人的请求,遵循了德拉加尔的遗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您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的方式,法院一定会遵循您的意愿。

三、吉尔伯特·乔丹案吉尔伯特·乔丹是一位美国职业篮球球员,他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但是,他的妻子和孩子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因此恶化。

他的妻子要求法院将财产全部分配给自己,但他的孩子则声称自己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项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了吉尔伯特·乔丹的孩子们。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戚之间的纷争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生前尽量避免矛盾,切勿对亲戚之间产生分歧和误解,应该要将遗产分配的方式与亲戚进行充分的沟通。

总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争议,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够合理、公正地分配给我们所希望的继承人,就必须立下自己的遗嘱,并且要遵守法律规定。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1.小红和小明是兄妹,他们的父母在小明出生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和小明都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但是,由于小明还未成年,父母留下的遗产需要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管理,直到小明成年能够自行处理遗产。

2. 张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

他的配偶、儿女和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继承遗产的比例最高,儿女和父母则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

3. 李小姐在去世前立了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了她的一位亲戚。

李小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遗嘱存在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定遗嘱有效,亲戚继承了李小姐的全部遗产。

4. 王先生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留下一处房产和一笔现金。

他的配偶去世多年,没有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都有权继承遗产。

但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最终遗产被分配给了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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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财产的分配、权利的确认等方面。

下面介绍几个经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以供参考。

1. A、B两兄弟之父去世,留下一份遗嘱,按照遗嘱,A、B两人各继承一半遗产。

但是,A对遗嘱不满意,认为自己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

于是,他起诉B,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A、B各继承一半遗产。

2. C夫妇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按照遗嘱,他们的孩子D、E 各继承50%的遗产。

但是,D声称自己的父母曾经口头承诺过将财产全部留给他。

E则认为遗嘱是最终的意愿,应该依照遗嘱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D、E各继承50%的遗产。

3. F、G两兄弟之父在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的财产应该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

但是,F声称自己曾经为父亲付出更多,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

G则认为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财产平均分配。

以上几个案例均涉及到遗嘱的效力、口头承诺的证据、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问题。

对于继承人来说,了解这些案例可以避免类似的纠纷。

对于律师来说,也可以借鉴这些案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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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法案例

房产继承法案例

房产继承法案例篇一:遗嘱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基本案情: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

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21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

2021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

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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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经典案例基本案情: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

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

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

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那么机打遗属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呢?首先,亲笔书写而非他人代写,说明该遗嘱是经遗嘱人慎重考虑后,自行组织语言表达思想,更能忠实于本人真实意愿。

其次,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的情况下,日后可以通过对遗嘱行文习惯、笔迹等方面之考察,鉴别遗嘱之真伪,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

再次,遗嘱人继而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表示对遗嘱的确认,且方便以后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认定。

因此,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意义重大。

打印遗嘱因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并非难事。

即使不论亲笔书写遗嘱的理论背景和立法精神,单从法律本身来看,规定也是明确而具体的,即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由此可见,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该遗嘱有效。

3.本案中2004年的自书遗嘱为何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先生2004年遗嘱中的财产应当属于老先生和孙女士共同所有,老先生所立遗属只能对其自己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对孙女士的材料分配。

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老先生财产的那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孙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因老先生无权处分,自然也就无效了。

焦点延伸: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

(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法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口头遗属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格式一、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四、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五、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八、签名及日期法定继承案例基本案情:老人李先生与王女士,育有三个子女,老人李先生2013年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朝阳区,一套在丰台区。

朝阳区的房产由两位老人实际居住,丰台区的房产由一个子女居住。

老人李先生走后,子女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焦点: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2.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予以分割。

就本案而言,两套房产应属于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朝阳区房产的一半和丰台区房产的一半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为老先生遗产。

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王女士和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即可。

分割方案:设朝阳区房产为a,丰台区房产为b。

王女士应得:1/2(a+b)+1/8(a+b)另外三个子女每人可得:1/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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