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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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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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遗产继承是应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中都有⼀点钱,在死后这些钱⾃然是被称为遗产⽽给⾃⼰的继承者继承了,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也做了明⽂规定,下⾯店铺⼩为⼤介绍最新遗产继承法全⽂。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千⼀百⼀⼗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第十三章--遗产规划优秀课件

第十三章--遗产规划优秀课件

20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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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类型
(1)正式遗嘱具有书面文字,由立遗嘱人签名,两个或两个以 上证人签字。这种遗嘱最为常用,法律效力最强。遗嘱一般 由当事人的律师办理,要经过起草、签字和遵循若干 程序 后,由个人签字认可,也可由夫妇二人共同签署生效。遗产 受益人不能充当遗嘱证人。
(2)手写遗嘱由当事人在没有律师的协助下手写完成,并签上 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此类遗嘱容易被人伪造,在相当部分 国家较难得到认可,如经过适当的公证,就成为正式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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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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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检验
从法律角度看,人们对遗嘱提出争议的 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遗嘱手续不当, 如没有足够的证人;②立遗嘱人没有立遗嘱 能力;③立遗嘱人在受威胁环境下立遗嘱; ④遗嘱具有欺诈性质;⑤遗嘱已经立遗嘱人 修改,该份文件是修改前或修改后难以认定; ⑥立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 嘱,最终难以认定先后、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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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是理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某种程 度上,理财由两部分事项组成:①通过储蓄、投资 和保险建立自己的财产基础,满足自己生前各方面 生活消费的需要;②在自己死亡后根据生前的详细 指令转移遗留财产。为此,人们在整个劳动期伺创 造的财富,在减除当期的消耗外,剩余部分一是用 来满足退休期间养老生活的需要;二是作为遗产留 交 给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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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范围和除外规定
(一)遗产的范围 (二)遗产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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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主要包括:①劳动所得;② 劳务报酬;③法定利息所得;④财产借贷或 财产租赁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受 奖励所得。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文及修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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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及修订亮点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到每个⼈的切⾝利益。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1⽇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有哪些修订?这些新变化⼜将对⽣活产⽣怎样的影响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继承修改亮点【亮点解读⼀】扩⼤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列举的⽅式,包括公民的收⼊、房屋、林⽊、⽂物、著作权等。

⽽《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法⽅式,改变了现⾏《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法⽅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列举,⽽是仅保留了现⾏《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亮点解读⼆】新增继承⼈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字。

在现实⽣活中,有⼈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法按照被继承⼈的意愿进⾏分割。

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的⼿段影响被继承⼈遗嘱⾃由的《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在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的遗嘱⽆效。

没有对使⽤欺诈、胁迫⼿段的继承⼈予以惩戒。

【亮点解读三】新增继承⼈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恢复继承权的制度对继承⼈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的《继承编》的⼀⼤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5.04.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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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 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 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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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现代各国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多少规 定不一,少的二个顺序,如我国、前苏联等; 多的五个顺序以上,如德国。 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2、法定继承顺序较多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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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顺序较少的一些国 家的立法
(1)前《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子女(包括养子女)、配偶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以及被 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他的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为法定继承人。在有其他 法定继承人时,他们与应召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同一顺序平等继承。 (2)《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胎儿视为已出生儿童(死体除 外),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直系尊血亲。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 配偶可与任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应视其参加哪一个继承 顺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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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1)《苏俄民法典》(1964年)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 劳动能力的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止于 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2)《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 偶、子女及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 活1年以上,共同管理家产并关心家产或受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 (3)《保加利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 子女(包括养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与 被继承人同居并对其实行照顾者。 (4)《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 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2、配偶的继承顺序
关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现代各国立法 可归纳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配偶有固定的继 承顺序,如我国和前苏联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 其可与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多数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英国、美国、 保加利亚等及我国台湾地区属后一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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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 序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 法定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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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
(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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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 据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 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是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 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2、基于血缘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 3、基于扶养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 基于上述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根据,现代各国继承法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主要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血亲,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二是配偶。此外,一些原社 会主义国家还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 的人,如扶养被继承人的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以及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列入法定继承人 8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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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对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大体 有以下三种划分方法: (1)亲等制。即按血亲亲等的远近划分继承顺序, 以亲等近者为先;同亲等者为同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和前苏联的立法属此类型。 (2)亲系制。即按血亲亲系划分继承顺序,各亲系 的继承顺序内又按血缘关系远近排列继承顺序, 以亲等近者为先。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 希腊等国的立法属此类型。 (3)亲等与亲系结合制。即上述两种方法兼用,某 一或几个顺序按亲系划分,其余顺序按亲等划分。 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及我 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属此类型 。 15
(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对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如德国、法国、匈牙利、英国和美 国等国,其中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 围为最宽。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如 我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 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
(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
(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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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
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血缘关系。依与被继承 人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其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血缘关系近者,继 承顺序在先,血缘关系远者,继承顺序在后。二是婚姻关系。婚姻是 家庭的前提和基础,配偶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现 代世界各国均把婚姻关系作为确定配偶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依据。三是 扶养关系。现代一些国家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 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之一。扶养关系密切,生活上相互 依赖程度强者,继承顺序在前,反之,则继承顺序在后。 确定血亲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 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法如下: 1、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2、配偶的继承顺序 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 承人的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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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 (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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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及有关规定,法定继 承适用以下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 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3、遗嘱无效; 4、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 5、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6、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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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顺序较多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 第三顺序: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血亲,亲等近者为先; 第四顺序:配偶和其他旁系亲属。 亲等最近的旁系亲属排除其他旁系亲属继承,六亲等以外的旁系亲属无继承权,但死者的兄弟姐妹 的直系卑血亲除外。若死者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但未立遗嘱且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可以延伸至十二亲等。 配偶仅在被继承人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只遗有除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 参加继承。 (2)《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三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四顺序: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五顺序:其他更远亲等的祖辈及其直系卑血亲。 配偶未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可与第一、第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及第三顺序的祖父母共同继承。 如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和祖父母时,由生存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配偶的继承权被置于首位。生存配偶除对死亡配偶的遗产有先取权外,未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 序,可与应召的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 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20 第四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五顺序: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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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 活关系)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有扶养关系(或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给予其固 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儿媳和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前捷克 斯洛伐克民法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1年以上,与他 一起经管共同家产并关心共同家产或者受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作为第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另一种 是不给予其固定的继承顺序,如前苏俄民法规定死 者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列入第 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他们可以与任何顺序 的继承人平等的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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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1)《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 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父系和母系,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 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尊血亲和直系卑血亲。将与死 者的高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一切亲属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正所谓 “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在”。 (2)《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 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 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仅遗有除兄弟 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成为法定继承人。 (3)《匈牙利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 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旁系祖父母及 其直系卑血亲,直至较远的先祖。 (4)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又名《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 人范围: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 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5)英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 (全血缘的、半血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全血 缘的、半血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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