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修课的合同法的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效力论文

《合同法》期末论文浅谈合同法的效力【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前言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
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
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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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论文

2012-2013 第二学期公共课课程:合同法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
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
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
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
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经济交往行为的基本法律。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过合同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的出现和发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在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中,最早的合同规定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方志敏法律典籍中,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合同法才真正开始立法化的进程。
自1987年颁布的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来,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今已经成为我国合同法律的主要依据。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愿,并没有被任何外力或威胁强迫,维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应当平等地参与,没有被强制劣势地位所压制,保证了公平交易。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承诺,保持真实信用,维护了交易的诚信性和合法性。
有偿原则则是指合同是双方都应得到相应的对价,既确保了经济利益的平衡,也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待加强等。
因此,在今后的合同法改革和完善中,应该进一步健全合同法制度,加强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合同法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各类合同情形,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规范经济交往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的建设和完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也将持续推进,为经济交往提供更为健全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和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合同法的功能和原则、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代,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来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交往的增加,合同法逐渐形成并得到规范。
合同法的现代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将合同分为四类: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订约合同和租借合同。
这些合同形式也在现代合同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合同法的功能有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合同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的公平和诚实原则。
其次,合同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合同法的规范,市场经济可以更加有效地运行。
最后,合同法还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合同法有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他们的意愿和利益。
其次,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利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达成协议。
再次,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解释合同的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对于模糊、不明确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予以解释。
合同法的适用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然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合同法的规定常常过于抽象和晦涩,难以理解和应用。
其次,合同法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和仲裁员往往基于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来解释合同。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义务这一概念下。
[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
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
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
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
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一)损害固有利益进行损失赔偿上适用于侵权法法律规定通常为一般情况和普遍情况,这导致在法律规定实施层面的特殊问题上,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造成了严重阻碍与限制。
《合同法论文》word版

合同法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
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
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一,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
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
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
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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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工商管理一班
王新爽4号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
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
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
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
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引言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
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
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
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
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
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
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
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
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
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
是对方的信赖利益。
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
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
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
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
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
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
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
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
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