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个人。
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分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容易被用于实施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层通过调整财务报表信息,以达到提高或稳定公司盈余水平的目的,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评估和股东权益。
盈余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收入的虚增、费用的虚减、资产负债表的挪用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是针对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由此产生的潜在损失和代价。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盈余管理往往需要通过关联交易来实施。
公司可以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虚增收入或虚减费用的关联交易来提高公司盈余水平。
关联交易本身也容易被用于实施盈余管理。
管理层可以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资产负债表挪用的关联交易,来虚增或虚减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数值,从而影响公司盈余水平。
加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对于防范和遏制盈余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有效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虚增收入或虚减费用的可能性,防止盈余管理的发生。
公司可以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内部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真实性。
加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也可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提供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正确的信息,减少他们对于盈余管理的误判和错误判断。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存在密切的关系。
加强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的盈余管理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
也需要合理的盈余管理政策和制度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盈余水平,确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理的盈余管理的双重约束下,公司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内控流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内控流程
一、管理与风险控制目标
通过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与内部门控制,使得公司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数据与关联方披露数据一致;确保与关联方入账数据一致、及时。
二、风险识别
公司缺乏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与内部门控制,可能使得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以下风险:
(一)关联交易合同(协议)不符合《民法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带来法律风险或造成损失;
(二)对关联方的定义界定不清楚,使公司对关联方识别发生错误,导致高估或低估关联方交易金额,财务核算不准确或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数据与关联方披露数据不一致的风险;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费用或收入提前或推后入账,交易费用或收入核算不准确,造成财务核算失真和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流程图
(一)关联交易内控流程
(二)新型关联交易内控流程
(三)关联方名单管理子流程
四、控制点
5审批
关联方名单管理子流程
省公司法律部门
股份公司法律部门
2法律审核
3审核
4上报 省公司 财务部门
股份公司 财务部门
1汇总整理关联方名 —单变动情况表
四、参考文件
1.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2.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3.xx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公司在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时,至少应关注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下列风险:(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五)关联交易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关联方界定应明确规范,应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交易披露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规范。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及其控制第五条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管理层关联方声明书和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阅。
关联方名单至少应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引言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是确保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组织使命和目标的重要方面。
在非盈利组织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关联交易及其影响关联交易指的是非盈利组织与其关联方(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相关组织)进行的交易。
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而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关联交易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1. 利益冲突:如果交易方是非盈利组织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组织利益。
2. 不当行为: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分配和浪费,从而使非盈利组织无法充分实现其目标。
3. 声誉受损:关联交易可以被公众视为不公正和不透明,使非盈利组织的声誉受到质疑。
1. 事先审批:所有关联交易应该经过事先审批,包括董事会的批准。
2. 公开公正:关联交易的条件和利益应该公开,并且应该与市场价格相符。
3. 冲突利益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披露与他们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通过制定合理的关联交易政策,非盈利组织可以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是一套组织的规则、流程和措施,旨在保护组织的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确保法律和道德的合规性。
1. 分工与职责:明确责任和权限,避免一个人掌控过多的财务职能。
2. 审计和核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错误和欺诈行为。
3. 资产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并制定适当的措施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4. 风险评估与管理:识别和评估财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内部控制制度应由非盈利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定期审查。
还需要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包括财务报告准则、授权和审批程序等。
实践建议1. 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要求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经过事先审批,并公开公正。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管理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和资源,往往借助关联交易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而随着关联交易的日益增加,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与盈余管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盈余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并有效管理盈余,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利益、维护企业形象。
一、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从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活动,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加强,无疑是保障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流程和责任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应划定授权范围,确保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要规范各方交易行为,加强对内部操作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防范潜在的关联人员利益输送和内部权力寻租行为;加强审计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手段,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流程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立相关的制约和监控措施,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对关联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和问题进行预警和控制;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和监控,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价值和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监控,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可追溯。
(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关联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字体:大中小】【打印】1.什么是关联交易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
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内部控制之关联交易

企业内部控制之关联交易1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关联交易回避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2章关联交易回避规定第4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内部控制—关联交易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企业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3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0万元或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7.主管机构认定的可以不披露交联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8条企业的关联交易需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报告进行披露,便于中小股东实时监督。
第9条关联交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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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1.什么是关联交易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
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层关联方声明书和产(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审阅。
关联方名单至少应当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当提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企业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共同掌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定期查阅企业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3.应当关注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风险:(1)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5)关联交易执行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4.关联交易的动机:(1)一般关联交易动机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等制度广泛运用时出现的。
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转移利润或支付、合理避税。
(2)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动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非常普遍,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真实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动机如下:①了获得配股资格。
企业上市后,每次再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就是配股,而国家对配股的控制很严格,上市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才能具有配股资格。
②为了防止股票被特别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③转移资金,隐藏上市公司利润。
④逃避税收。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
⑤为了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
⑥管理人员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
⑦其他动机。
5.应对措施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1)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资源。
(2)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3)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知识点2:关键内部控制第一节关键内部控制一、关联交易及其控制(一)关联交易的授权审批控制1.建立关联交易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逐级授权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相应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如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建立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如因回避原则导致董事会无法决议之情形,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建立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事前审核,并对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独立意见;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询价制度,明确关联交易询价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三)关联交易的执行控制对于关联交易的执行控制主要表现在对相关合同的遵守,以及交易进行中的控制。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纠正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关联交易财务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
关联交易明细表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并报送企业总会计师审核。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定期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提交企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阅。
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异议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若发现异常情况,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立即提请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私自或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或泄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关联方交易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账外的关联方担保情况,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加大。
因此,对于符合标准的关联交易,要单独及时披露,对于大批量、多批次的经常性关联方交易也要定期披露。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避免出现重大遗漏。
重大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通过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报告关联方交易信息。
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对总经理和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包含关联交易情况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报董事会审议。
知识点3:实务案例讲解第二节实务案例讲解【案例2.21-1】五粮液--关联交易十年之寒天相投资的研究报告显示,2006年五粮液因与进出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流失净利润为6.72亿元;与普什集团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利润流出大概为3.66亿元;与环球集团和丽彩集团的关联交易(环球集团和丽彩集团都是五粮液集团公司子公司),导致净利润流出0.48亿。
2006年五粮液公司总关联交易金额高达60.7亿元,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82.2%。
其中进出口公司的利润漏出大致在5.89亿~6.55亿元,普什的漏出大致在2.12亿元左右,集团服务漏出大致在1亿元。
五粮液2007年年报显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桥,同时担任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党委副书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国春(公司前董事长),同时担任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晚宾,同时担任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案例分析】巨额的关联交易导致五粮液公司巨额利润外流,这直接导致了很多投资者的悲观情绪和股价的逐级走低。
巨额的关联交易导致五粮液公司巨额利润外流,这种关联交易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二是对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普什集团为股份公司提供包装和商标防伪产品;三是对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五粮液集团为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和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