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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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08•【文号】工信厅财[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财[2010]183号)部机关各司局: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一)项目经费报销。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发改高技[2013]154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经研究,现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 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2013年8月12日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别┃备注┃┣━━━━╋━━━━━━━━━━━━━━━━━━━╋━━━━━━╋━━━━━━━━━━━━━━━━━━━┫┃1┃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2┃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3┃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4┃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5┃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6┃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7┃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8┃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0┃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渝德科技(重庆)┃┃13┃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成都成芯半导体┃┃14┃德州仪器半导体制造(成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海力士-恒忆半┃┃15┃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导体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由上海宏力半导体┃┃16┃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合并┃┣━━━━╋━━━━━━━━━━━━━━━━━━━╋━━━━━━╋━━━━━━━━━━━━━━━━━━━┫┃17┃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8┃西安西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9┃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0┃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1┃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亍0.8微米(含)┃┣━━━━╋━━━━━━━━━━━━━━━━━━━╋━━━━━━╋━━━━━━━━━━━━━━━━━━━┫┃22┃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3┃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4┃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5┃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6┃日银IMP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7┃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8┃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9┃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0┃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1┃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2┃无锡中微晶园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3┃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7┃广州南科集成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8┃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39┃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芯片制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税总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2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

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

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

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

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

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

浅谈爆炸现场勘查步骤与任务

浅谈爆炸现场勘查步骤与任务

爆炸痕迹检验案例综合分析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发现提取爆炸痕迹物证,因此制定好勘察步骤和程序可以更好地达到此目的。

一、灭火、保护现场、屏蔽现场电讯信号、疏导交通。

要重点保护炸点、抛出物。

由于该炸点在公交车上,因此对于公交车爆炸后对其爆炸瞬间的所在地也进行保护。

二、抢救伤员。

该爆炸发生与公交车上,对于受伤人员及时救治三、查险情、排隐患。

应考虑到爆炸现场还可能会有险情和隐患,对其进行排查。

四、指挥人员与技术人员应先在外围巡视,弄清情况在分工细致勘查。

五、找到炸点,围绕炸点进行勘察六、划出勘察范围,对爆炸抛出物、爆炸残留物进行收集分类七、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的起始时间越早越好,记录并录音。

包括爆炸是看到何种闪光、亮度、烟雾颜色、烟雾范围、有无着火、火焰大小八、结合法医检验结果,判断死者是否为作案人爆炸现场的任务:一、确定炸点位置。

炸点的确定可根据支撑物、悬挂物、参照物的损坏与抛出来确定。

在公交车上的炸点方位比较容易确定,因为空间比较狭小,周围物体较多,通过现场的物体破坏程度、最远位置抛出物、炸点附件障碍物上抛出物以及死者受伤部位可分析炸点位置。

根据现场靠背海绵垫炸毁情况、靠背立杆情况、扶手根部油污情况来确定炸点的位置。

二、划定勘察范围。

勘察范围应定为最远抛出物距炸点中心的1.5倍远。

对于公交车的一二号现场,还应考虑车在爆炸后移动的距离,勘察范围的划定应在爆炸瞬间。

咖啡馆的勘察范围应该包括这个楼层。

三、炸药种类的确定。

炸药种类的确定可根据现场做初步推断、化学方法快速处理、爆炸痕迹和仪器分析法。

现场推断主要从爆炸当时的闪光颜色、亮度、烟雾的颜色、烟雾在爆炸时的范围、有无着火、先爆炸还是先着火、火焰大小、爆炸声音的次数、音量和音色、爆炸后的气味。

这方面主要通过现场访问获知。

化学方法快速处理主要是通过变色反应进行判断和分析。

根据爆炸痕迹判断炸药种类。

如果在爆炸现场收集到可燃性物品的边缘有燃烧造成的炭化现象,则爆炸可能是低威力炸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4.28
•【文号】财库[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密,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
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库[2010]48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
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八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八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八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11.01
•【文号】财建[2010]846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八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
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建[201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调整更新情况,现将第八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尽快落实到乡级财政部门。

附件:1、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3、微型客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4、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5、变更信息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
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附件2:
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2015年12月24日财建[2015]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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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
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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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新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08年新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00八年五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工信部规[2008]75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范通信建设概、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1995]626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有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第五册通信管道工程)。

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邮部[1995]626号)以及《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2项定额标准的通知》(邮部[1996]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3、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4、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二00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另发)主题词:邮电通信建设预算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08年5月27日印发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通信建设工程发展需要,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文件,对原邮电部《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1995]626号)中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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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三日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
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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