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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交办财审〔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52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设立、收取的,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保函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地方行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部署。

二、全面开展自查清理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认真自查设立、收取的保证金,理清保证金项目、收取依据、收取标准、收取程序、规定返还时间、超期未返还金额、超期未返还原因、法律责任等,按照《通知》要求的清理规范原则,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并填写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电子版请从部政府网站财务审计司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和清单报部,并报送电子数据。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要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财务审计司)反映,联系电话************,外网邮箱:**************.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网约车新政在各地全面出台后,网约车经营者线上能力认定等配套操作也在逐步确立、推出。

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4日消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对外发布《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

全文如下: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交运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组织实施,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细化分解铁路增量运输任务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提出的“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等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各地铁路运输现状和综合运输发展实际,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现将国家铁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铁路,以及其他铁路(含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分年度铁路货运增量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省(区、市),《2018—2020年全国及重点区域铁路货运增量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各省份要按此执行。

二、着力打造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关于“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将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等8省(区、市),组织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铁路货运服务提升工程、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集装箱铁水联运拓展工程、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工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程、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推广工程、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试点工程等“九大工程”,并加快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以及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省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做好生产一致性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近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郑州、温州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统一部署,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堵住安全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

通过大检查,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置。

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

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条件。

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要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要对现有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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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动情况说明。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3. 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在2日内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证明材料后,负责审核第2、3、4项证明材料,并在2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转送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同时将第1、2、3、5、7、9、11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将第3、5、6、8、9、10、11、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将第3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将第13项材料转送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将第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网信部门审核。

各地可探索通过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核效率。

三、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格式见附件1),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

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四、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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