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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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医发2010 44

农医发2010 44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
用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

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

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政策法规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18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一总体要求(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猪A型口蹄疫实施免疫。

在6月30日前,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要求,在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应当坚持的十个原则

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应当坚持的十个原则

物 防疫 条件 审查 申请 的时 间为相 关场 所建 设竣 工 之后 二
是 动 物 养 殖 场 、 殖 小 区 和 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的 动 物 防 疫 养 条 件审 查期 限 为 2 0个 工 作 日 ; 物 隔 离 场 所 、 物 和 动 物 动 动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初 审 和 终 审 的 期 限 分 别 为 5个 工 作 日和 1 5个 工 作 日 三 是 相 关 场 所 在 取 得 《 物 防疫 条 件 合格 证 》 , 更 场 址或 者 经 营 范 围 的 , 动 后 变 应 当重 新 申请 办 理 《 物 防疫 条 件 合 格证 》 同时 交 回原 《 动 ,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由原 发 证 机 关 予 以注 销 。 , 四是 变 更 布 局 、 施设 备 和制度 , 能 引起 动 物 防疫条 件 发生 变 化 的 . 设 可 应 当 提 前 3 日 向原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在 2 日 0 0
第 二 十条规 定 . 物防 疫条 件 审查 由县 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 动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农 业 部 《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 动 (0 0年 版 . 下 称 《 法 》 第 二 十 八 条 、 二 十 九 条 规 21 以 办 ) 第 定 , 物 饲 养 场 、 殖 小 区 和 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的 动 物 防 动 养 疫 条 件 审 查 由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 物 动 隔 离 场 所 、 物 和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动 查 由县 级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 行 材 料 初 审 进 后 报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材 料 和 现 场 审 查 、 决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农医发〔2010〕26号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4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农医发〔2010〕26号离物宰工所米上;离物动产集市500离物疗所米上;离畜场1000米上;物殖(殖区)间离少500米;离物离所、害处场3000米上;离居育等密离饲离居育等集离主通离隔离化场离屠工离及产贸区口置4以消产生公产生公隔产口置消养舍口消或产清化配蛋消产良风舍和选宜洗备冷和等设兽兽构提应规适无处施与规适污物设相立入隔药疫情毒害理禽。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农医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部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

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产地检疫重要性认识不够。

突出表现在对产地检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少数地区动物产地检疫率下滑。

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

仍有相当比例的市、县没有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机构,改革仍不到位。

三是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检疫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措施。

四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缺乏培训,检疫水平不高。

五是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底数不清、全程监管保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渝农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办法》,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又吸收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同时,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动物检疫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从抓宣传入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动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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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积极 开展 宣传 活动 。各 级兽 医 主管部 门
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 案 ,积极利用报 纸 、电台 、 电视 台等新 闻媒介 , 通过 印制宣传单 、 标语等 形 式, 大力 开 展 《 法 》 传 活 动 , 动 物 饲 养 场 办 宣 使
( 殖小 区 ) 养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以
学 习 和 培 训 工 作 ,采 取 举 办 培 训 班 、召 开 研 讨 会 、 织 专 题 讲 座 等 多 种 形 式 , 快 使 负 责 动 物 组 尽 防 疫 条 件 审查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行 政 相 对 人
计划 、 按 时 上 报抽 检 结 果 的省 份 , 未 我部 将 予 以 通
兽 药产 品批 准文 号等 行政处 罚 。 连续 两次抽 检不 对 合格 的产 品 , 将依 法 吊销该产 品批 准文 号 。 八 、 作要 求 工 ( ) 一 兽药 监督抽 检结 果实行 季报 制度 。 各兽 药 检 验机 构 应 于 每季 度末 后 5个 工 作 日内按 规 定 格 式分别 向我 部兽 医局和 中监所 上报抽 检结 果( 水产 、 蚕、 蜂用 兽药需 另行 标注) 。中监所应 于 每季度 后 2 0
个 工作 日内将抽 检结 果汇 总表 、 量分 析 报告 报我 质 部 兽 医局 。

全 , 障人体健康 , 保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 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
及各类 场 所 的选址 、 布局 、 员 、 人 设施 设备 等作 了明
确规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与《 ( 令第 l , 0 年 ) 比,办法》 5号 2 2 相 0 《 既合理界定了现
( ) 一 全面掌握《 办法》 的各项规定 。《 办法》 的 颁布是落实《 动物防疫法》 要求 , 提高养殖 、 屠宰加
工 、隔 离 和无害 化处 理等 场所 动物 防疫 条件 水平 , 防控重 大 动 物疫 病 ,确 保 动物 卫 生 和 动物 产 品 安
取收回《 兽药 G P证书》 吊销《 M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 编 自: 业部 药政 处 2 1 — 一 5 摘 农 00 3 l )
20 月Ci Amlet中 动 保 1 _ 0 年4 h naHa 国 物 健 0 1 n i l a h 7
-堡 塑
及 隔 离 场 所 有 关 人 员 了解 其 法 定 义 务 , 自觉 履 合格 证等 情况 的 , 根据 不 同情形 报告 发证机 关或 要
( ) 未执 行本 计划规 定 、 三 对 未下达 辖 区 内抽 检
意义 , 认真学习《 办法》 各项规定 , 深刻领会《 办法》
实 质 内涵 , 实 把 《 法 》 项 规 定 和 措 施 落 到 实 切 办 各
处。
( 做好《 二) 办法》 的学习和培训 。 各级兽医主管 部 门和动物卫 生监 督机 构要 尽快 开展 《 办法 》 的
报批评 。
( 为强化各 任务 承担单 位能 力建设 , 部将 四) 我
适 时启动兽 药检 验机构 检测 能力验 证考 核工 作 。
( ) 五 各地 要高度 重视 兽药 监督抽 检工 作 , 加 要
强 对本 辖 区各 级 兽 医 主 管部 门假 劣兽 药 和违 法 案
都能 够 准确 理解 《 法》 办 的实 质 和 内涵 , 确把 准
3每 期兽 药质 量通报 产 品含量 低 于 8 %累计 3 . 0
批 次 以上 的 ;
农 业部 关于贯 彻实 施《 动物 防疫条件 审查 办法》
的通 知 农 医发[0 01 2 1 15号
4每 期兽 药 质量 通 报 产 品含 量无 法 测 定 、 . 含量
低 于 8%累计 3 次 以上 的 ; 0 批 5 期兽 药质量 通报 不合格 产 品累计 5批 次 以 . 每
握 《 法 》 规 定 要 求 , 断 提 高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办 的 不
水平 。
件查处 工作 的监督 指导 。
( ) 六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 我
部下 达 的兽 药 监 督抽 检 计 划 所需 工 作 经 费 由 中央 财政支 付 , 地下 达 的本辖 区兽药 监督 抽 检计 划 所 各
上 的。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有关规定 ,
我部制定并颁布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 ( 部令 2 1 年第 7 , 00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 为做好《 办
法》 的贯彻 实施 , 现通 知如 下 。

( ) 二 处罚措 施 。 为严 厉打 击生产 假劣兽 药 违法
场 审查 人员 的 自由裁 量 权 , 合动 物 防疫条 件 审查 符
工作需要 , 又吸收借鉴了各地实际工作 中的有益经 验, 增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
级兽 医部 门要 从 全局 出发 , 充分 认识 《 法 》 办 的重要
( ) 地要 建立 完 善 兽 药 质 量 跟 踪 检 测 制 二 各 度 , 抽 检 不 合 格 的 , 对 该 企 业 同 品 种 不 同批 对 应 号 及 其 他 产 品 进 行 跟 踪 抽 检 ,并 将 跟 踪 检 测 结 果 上 报 我 部 兽 医 局 和 中监 所 ,跟 踪 抽 检 纳 入 监 督 抽检计 划 。
行 申报动物 防疫条件 审查 、 接受监督等义务 , 提高 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 , 营造 良好
的外部 氛 围。
活 动 , 大兽 药 质 量监 管 力 度 , 度 内两 次被 列 入 加 年
兽药 质量通 报 的重点 监控 企业 , 我部将 组 织立 案 查

充分认识《 办法》 实施 的重要意义。 做好学
习、 传 和培 训 工作 宣
处 , 情节严 重 程度 和 G 视 MP飞行 检查 情况 , 其采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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