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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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一项重要公告。

该办法的发布,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贸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下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中国近年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和深化增值税,在以往的增值税政策基础上,相继推出了零税率和留抵退税等制度措施。

对于提供海外客户的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一系列服务的境外公司,通常享受零税率政策,但由于服务业发展较快,税收管理也面临一定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上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2.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为正式登记的企业,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3.退税程序: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4.税务绩效考核: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退税质量和税收管理情况,对税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三、影响《办法》的发布,对于境外服务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1.提升服务业竞争力:零税率政策有助于境外服务机构吸引来自全球的客户,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此次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私立化和规范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为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2.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境外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为境外服务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这对于推动外贸增长、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4.改善税收管理:境外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广泛,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办法》的发布将加强对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税务风险。

总之,《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管理办法》的发布,代表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视,并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管理措施。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一)免抵退税办法。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规模纳税⼈标准有关出⼝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要求,简化出⼝退(免)税⼿续,优化出⼝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持外贸出⼝,现就出⼝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退(免)税备案⼿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出⼝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退(免)税时,不再进⾏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信息⽆误后⽅可受理出⼝退(免)税申报。

三、实⾏免抵退税办法的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货物报关单(加⼯贸易专⽤)。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产企业购进⾮⾃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核对。

六、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申报出⼝退(免)税的出⼝报关单、代理出⼝货物证明、委托出⼝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信息⽐对不符的,应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退(免)税凭证⽆相关电⼦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企业或其他单位出⼝货物劳务、发⽣增值税跨境应税⾏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退(免)税申报期限截⽌之⽇前,向负责管理出⼝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财税[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出口退税】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件(上)

【出口退税】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件(上)

2016-06-12 小盖工作坊 擎天全税通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1日全面试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重新明确了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营改增给出口退税带来了哪些影响呢?营改增后,出口退税家族成员已不再是货物和劳务,又陆续增加了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这个家族也越来越大。

下面就结合36号文件的变化之处,详细解读一下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那些事儿。

第一部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主要依据:36号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小盖解读:在之前的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5〕118号的提法都是“提供……服务”】(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小盖解读:按照36号文件附件4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小盖解读:本项新增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限制。

本文(36号文)附件4第七条明确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22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25
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6
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27
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17
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18
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32
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33
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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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

提供载运旅客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提供载运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还应提供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货运还应提供为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提供上述凭证的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二)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及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和从与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四)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2.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五)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来源:/even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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