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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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此次出台改革措施明确:——“对自贸试验区区内经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实施(由市质监部门承接办理)的10项省级质监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的审批模式,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做好具体承办工作,提升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 ——“对自贸试验区区内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企业,推行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制度,探索取消现场审查中产品检验环节,开展到期延续直接发证等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改革后,企业只需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就可领到一张包括多个产品类别的许可证。

即由“一企多证”调整为“一企一证”。

实行“一企一证”制度,将对企业多个类别产品实行一并核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大幅减少,审评内容高度归并,审查频次合一,工作流程精简。

加快了企业对市场的响应速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对自贸试验区区内申请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许可证核发手续,改审批为备案。

申请人报送备案管理所需材料后,即可从事修理计量器具活动。

” 《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取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改审批为备案。

厦门市质监局制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针对修理计量器具备案事项,厦门市质监局在准予备案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对自贸试验区区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简化企业营业执照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自行查询和确认;优化技术资料审查流程,不再要求申请人申请时提交,改由专家现场评审时核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监督【发文字号】厦质监[2004]7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质监[2004]78号)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是医疗卫生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条件,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对本单位在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如: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等)登录造册,并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地址:市湖滨南路78号,电话:2213076)申请强制检定备案,填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备案、检定、变更情况表》之后,向市计量测试所(地址:市思明区七星路51号七楼;电话:5360507,5360510)申请周期强制检定。

未经依法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用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按照指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执法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厦质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13﹞27号)各有关检验检测中介机构:《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6日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中介机构。

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布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侵害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一)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1.基本信息内容:(1)取得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2)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含监督评审、专项检查、年审等)的结果;(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中介机构其他基本信息。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稽查队、各分局:根据国质检监[2006]499号及国质检监[2006]500号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许可证工作质量,现就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摸清底数,建立企业档案。

市局质量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以下企业档案:1.全市范围的获证企业名单、产品类别及明细;2.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包括通知、监检计划、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3.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实地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等;4.获证企业回访的相关记录。

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详细信息,并建立以下企业档案:1.辖区内获证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2.辖区内生产列入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但未取证的企业名录;3.辖区内进行巡查的相关检查记录;4.辖区内企业违反《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许可证管理相关法律的处罚文件记录;5.已批准的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复印件)。

二、认真做好年度审查工作。

按照《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分局每年3月份定期组织督促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分局可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分局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对有问题的企业填写《自查报告审查记录表》(附件1),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检查。

各分局在2个星期内对问题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定情况属实后向市局提交问题企业名单及《自查报告审查记录表》。

市局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的企业监督检查记录中填写企业自查情况记录和意见。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监安[2000]050号索引号:XM00116-02-02-2000-011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0-10-26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修企业: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2月1日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有疑义请及时反馈我委建设监理安全处。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七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厦质监[2012]9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质监[2012]91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以及《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改革要点,立足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企业质量发展环境(一)简化办事程序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事项,企业可选择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四种形式之一,并登录特种设备监察平台告知,受理单位可不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报废、注销事项,可由使用单位提供所需材料,邮寄或委托检验检测人员办理。

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取消前置技术性审查,免于提交标准验证报告、标准化岗位人员培训证书。

(二)提高办事时效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审查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8个工作日。

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审查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8个工作日。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申请登记数量相应压缩审查时间。

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受检产品登记备案、认证活动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可以当场办结的予以当场办结。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厦质监[2012]17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12〕17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2012年11月29日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菜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全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厦府办〔2010〕282号)和《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12〕2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菜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开办单位)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开办单位承租场地和设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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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0]10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107号)
各有关单位、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企业: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认证活动的监管,规范认证市场,保证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本机构的资质和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被认证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活动,是指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资质备案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资质备案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基本信息表;
(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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