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关程序、流程作出细化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3.合伙所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个人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③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律师事务所分所:①设立人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已满,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期限已满两年;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住所;③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
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到两名;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资产可降至人民币10万元;⑤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南昌注册律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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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流程

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流程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中心,上海的法律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
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需要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方面的支持。
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纷纷在上海设立了分所。
如果您计划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下面是相应流程的详细介绍。
1.了解设立条件在开始设立之前,您需要了解上海市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法律规定和审批要求。
在中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也发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规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2.申请执业许可证在设立分所之前,您需要获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律师业务。
如果您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其他城市已经获得执业许可证,则可以通过联系上海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
3.寻找办公地点一旦获得了执业许可证,您需要为分所寻找一个合适的办公地点。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办公地点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来说,您需要确保办公地点的面积满足法律要求,并且配备了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4.制定分所章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必须经过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应明确分所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等内容。
章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5.注册公司就像在其他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一样,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便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在注册公司时,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公司名称、成立文件、投资证明、注册资金等。
6.申请营业执照一旦注册公司成功,您需要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运营和专业发展。
在中国,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下面将从资质要求、人员配置、设施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读者了解并掌握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指导意义。
首先,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合法的律师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一名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其他合伙人或主管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
同时,律师事务所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取得相应的证照。
其次,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合理配置律师人员。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至少应有3名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其中一名应为合伙人。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发展需求,可以适当增加律师人员。
律师事务所还需要有充足的员工来承担行政、财务等工作。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和良好的声誉,这也是设立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条件。
再次,设立律师事务所还需满足一定的设施要求。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有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律师及员工的正常工作需要。
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保密等要求,同时也要方便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来访。
设立律师事务所时还需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确保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规范的经营管理、健全的财务管理等。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并保障事务所的规范运营,还需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包括资质要求、人员配置、设施要求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合理、全面地满足这些条件,不仅有助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运营和专业发展,还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满足的条件:
1. 律师资格:事务所的合伙人或主要律师必须持有当地司法机关颁发的合法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可能需要满足相关资格要求。
2. 注册和许可:律师事务所通常需要在当地政府或司法机构进行注册和获得执业许可。
3. 合规要求:事务所可能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律师行为准则和律师道德守则。
4. 财务要求:事务所可能需要满足财务稳定性和资本要求,确保其能够运营并承担可能的责任。
5. 办公场所:事务所需要有合适的办公场所,以便律师和员工进行工作,并接待客户。
6. 专业保险:一些地区可能要求律师事务所购买专业责任保险,以保护客户利益和律师自身。
7. 业务规划:事务所需要有明确的业务规划和目标,以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8. 律师团队:事务所通常需要有一支合格、专业的律师团队,以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请注意,以上条件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的设立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体系和事务所类型而异。
如果您有意设立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行业协会或律师监管机构,以了解更详细和具体的设立条件。
深圳注册成立律师事务所流程

深圳注册成立律师事务所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在深圳注册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意思的事儿呢!
你想想看呀,开一家律师事务所,那就像是搭建一个法律的城堡,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多了不起啊!那怎么去实现这个目标呢?咱一步一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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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就到了关键的步骤,提交申请!这就好比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出去,满心期待着能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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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请通过了,哇塞,那感觉就像赢得了一场大比赛!然后呢,就得把事务所的各项事务慢慢打理起来,招聘优秀的律师,打造一个温馨又专业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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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六)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未受过处罚;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三、名称检索与预核准程序(一)申请:由设立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原在我省以外的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先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首先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交拟设立分所的申请。
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由省司法厅出具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据此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局提出设立分所的申请。
我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应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与初审: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检。
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就审查情况出具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提供、补正以及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可程序(一)申请:由设立人或者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2),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县级司法局出具的意见、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分别随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名称检索与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设立分所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省级或直辖市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1)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7、《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参照“设立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
(三)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5);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6、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他(一)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
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二)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部工作规程,格规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上向社会公告。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可证后六十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国资所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的派驻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领取执业可证后,按照规定换发律师执业证。
省外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的派驻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时,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分所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分所所在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六)申请设立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八)本指引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①: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省司法厅制申请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