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批次畜禽肉抽检出禁用兽药或残留限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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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27
•【文号】食安办〔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水利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7日附件: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大类食品497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发现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化学污染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家湘味好(经营者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众源海鲜冻品店销售的鲈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年02月22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追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五、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应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

六、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

七、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

食品链中五氯酚酸钠风险梳理及对策

食品链中五氯酚酸钠风险梳理及对策

食品链中五氯酚酸钠风险梳理及对策作者:尚颐斌杨建磊王伟锋来源:《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2021年第08期摘要: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其广泛使用会在食品链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和残留,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了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本文主要分析了五氯酚酸钠的风险及对策。

关键词:五氯酚酸钠;风险;对策1 风险简况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化学品,其价格低廉,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血吸虫病肆虐横行,我国曾将其大量用于稻田、池塘及河流中清除钉螺、防治血吸虫病,它对蚂蟥、蟛蜞、果树害虫、真菌、细菌等也有杀灭功能,还可作为木材防腐和农业除草剂,用途广泛[1]。

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食品中[2]。

五氯酚酸钠化学性质稳定,在环境中降解缓慢,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效应,能抑制代谢过程中的氧化磷酸化作用,可造成动物肝肾及神经系统的损伤。

长期食用检出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3]。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早已将五氯酚酸钠列为可疑致癌物质,并限制其使用。

我国2002年将五氯酚列入环境优先监测污染物黑名单,禁止在水生动物养殖中使用。

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的畜禽类禁用兽药中,五氯酚酸钠检出32批次,排名第2,超标的风险隐患仍然较高。

2 监控标准2.1 五氯酚酸钠的相关判定依据近20年,食品监管部门持续关注五氯酚酸钠,所有食品动物严禁使用五氯酚酸钠,动物性食品中也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见表1)。

同时中国农药信息网也未查到经过批准的五氯酚酸钠相关农药,种植、养殖环节均不得使用五氯酚酸钠相关产品。

2.2 五氯酚酸钠风险监控相关文件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也始终高度关注五氯酚酸钠的超标情况,持续监控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指标。

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7篇

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7篇

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7篇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 (1)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学校的安全、学生的安全更加受到社会公众的的关注和重视。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交通事故和溺水已经成为中小学生意外伤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做好学生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成为了各学校迫切需要抓好的工作。

3月24日,贵港市辖区的xx市、xx县相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为学校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纵观历年来所发生的类似安全事故,究其主要原因有三种:一是学校或相关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不够全面细致;三是存在麻痹思想,对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并加以整改。

为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贵港市教育局迅速行动,分别于3月25日、4月5日两次召开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迅速开展学校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大整治活动,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针对下一步的学校安全工作,贵港市教育局通过外抓环境整治,内抓安全教育,多措并举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全力为学校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材料 (2) 为切实做好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该县安全生产形势平安稳定。

礼泉县不断强化工作措施,从严、从实抓好第二季度安全监管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

以宣传教育为出发点,通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安全文化进乡村、安全文化进校园、安全文化进社区及举办各类安全知识培训班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知识,讲解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执法检查。

紧抓重点时节、重点时段,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同时,不断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抓严管、力求实效,全面规范和净化生产经营环境。

三狠抓隐患治理。

禽畜农残检测报告

禽畜农残检测报告

禽畜农残检测报告
1. 检测目的
这份报告旨在对禽畜产品进行农残检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
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2. 检测方法
我们采用了标准的禽畜农残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检测,包括取样、样品制备、仪器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步骤。

3. 检测标准
我们参考了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和《禽畜产品农残限量》等,对样品进行检测。

4. 检测结果
经过检测,我们对样品中的农残含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
如下:
- 样品1:农残含量低于国家标准限量,符合安全标准。

- 样品2:农残含量低于国家标准限量,符合安全标准。

- 样品3:农残含量低于国家标准限量,符合安全标准。

5. 结论
根据以上检测结果,样品的农残含量均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要求,证明这些禽畜产品安全合格,可以放心食用。

6. 建议
为了进一步保障禽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们建议:
- 加强对禽畜养殖过程中的农药使用和农残监测的管理;
- 定期检测禽畜产品中的农残含量,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 提倡健康的养殖方式,减少对农药的依赖。

7.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XXX-XXXXXXX。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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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大 力 倡 导 健 康 用 药 用 健 康 的 产 品 如 中 药 制 剂 、植 物 提取物 、 酶制 剂 、 微 生 态 制 剂 等 取 代 抗 菌 药 物 。 逐 步 减 少 临 床 抗 生 素 和 化 学 药 品 的使 用 次 数 和 种 类 。例 如 应 用 中 草 药 治 疗 禽 病 。主 要 是 通 过 调 节 机 体
2 0 1 5奄 8胃 I雹链镀, 3 1 6 霭
食品安 全
・s s・
医诊断 , 而仅凭药名或广告 , 自行 选 购
和 使 用 药 物 。3 5 户中在家禽发病后 自 行购药治疗 的 占1 0 0 %( 3 5 户) , 在 发 现 疗 效 不 明显 时 咨 询 兽 医 的约 占3 3 % ( 1 1 户) ,而 大 多 数 养 殖 户 会 选 择 换 药
或 加 大 剂 量 。1 0 0 %( 3 5 户) 的 养 殖 户 在
达 到 治疗 的效 果 :如 清 瘟 解 毒散 类 的 中 药 制 剂 .正确 的 给药 方 法 应该 是 用 热 水 熬 煮 后 ,取 澄 清 液 饮 水 ,药 碴 拌 料。 但这种方式费时费力 , 养 殖 户 只 能
… 高迎 春 , 魏 秀 丽. 山 东省 畜 禽 养 殖 用 药现
状 及 对 策 中 国兽 药杂 志 , 2 o 1 3 ( o 5 ) : 5 1 — 5 4 .
『 2 1陈世 军,黄 炯 .抗 感 染 药 物 兽 医 临床 应
对 策
于 疗 程 不 够 治 疗不彻底 , 造 成 疾 病 反 复 发 作 .反 而 增 加 了 成 本 。另 有 4 5 %
( 1 6 户 ) 的养 殖 户 会 在 用 药 1 ~ 2 次 药 的诸 多 问 题 , 除饲养者应加强饲养管理 , 提 高 科
用 北 京: 中 国农 业 出版 社 . 2 o 1 4
没 有 明 显 好 转 时 就 选 择 换 药 ,频 繁 的
换 药 也 会 造 成 成 本 的 增 加 和 疫 病 的扩
部分 养殖户2 1 %( 8 户 ) 认 为 养 鸡 只要 用 了药 就 万 事 大 吉 。还 有 部 分 多
年从 事养 殖 的场 户 有传 统 的用 药 习
惯 .担心 疫 病 风 险 而用 治 疗 药 物 做 担 保. 即使 饲 养 环 境 和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 肉 禽健康无病 , 仍人为地坚持大剂量 , 高 频率 、 多 品种 的使 用 药 物 。 这 种 现 象 在 肉 鸡 养 殖 户 中 更 为 多 见 。 其 中 有 一 户 在 一 批 肉鸡 饲 养 过 程 中 , 4 2 d 出栏的 肉 鸡. 用 药 天 数 达3 7 d , 用药 品种 多达 l 1 种 , 药 品 种 类 中维 生 素 有 4 种 , 抗 菌 药 物6 种, 球虫药1 种 . 每 只 鸡 平 均 药 费 高
品生 产 , 可 提 高 产 品 的质 量 和 安 全性 。
参 考 文 献
起 中毒 。药 物 的使 用 都 应 达 到 一 定 的
疗 程, 由于 考 虑 成本 8 0 %( 2 8 户) 的 养 殖
户 在疫病 刚有好转 时就停 止用药 , 由

解 决 肉 禽 生 产 中 用 药 问 题 的
禽发 病 时会 同时 使 用 2 ~ 3 种药物 , 而 忽 视 各 药 物 之 间 的颉 抗 作 用 和 累 积 的 毒 害作用 。 2 _ 2 用药 剂量 、 疗程 不 当 。 造 成 药 物 蓄 积 残 留增 加 7 0 %( 2 4 户) 的 养 殖 户 认 为 剂 量 越 大, 效 果越好 . 因 此 在 使 用 药 物 时 通 常 都会 加 大剂量 ; 同时7 0 %( 2 4 户) 的 养 殖 户 并 不 关 注 药 物 的成 份 和 含 量 , 只 关 注 说 明 书 中是 否 对 本 病 有 效 .选 择 2 ~ 3 种 不 同商 品 名 称 但 成 分 和 含 量 相 同的药物 . 并重复使用, 造 成 用 药 成 本 增 加, 药物 蓄积 、 残 留量 增 加 , 甚至 引
囊 .在 经 过 呼 吸 道 给 药 时 较 其 他 动 物 药 物 吸收 面 积 大 , 吸收力强 , 因此 在 治 疗 禽 类 呼 吸道 疾 病 时采 用 喷雾 的方 式
效 果 良好
做 到 潮 拌 料 ,而 大 大 减 低 了药 物 的疗
效。
2 . 4 传 统 用药 习惯 难 以根 除
达1 . 5 元
功能 , 使 其恢 复平 衡 。 不 易 产 生化 学 药
物使 用 所 带 来 的对 机 体 刺 激 产 生 的应
激 和 机体 损 伤 : 中草 药 在 治 疗 病 毒性
疾 病 时 可 直接 杀 死 病 毒 而不 伤及 机 体 组织 。又可 调 动 免 疫 防御 系统 的 积极 性, 激发机体的主动免疫机制 , 增 强 免 疫 力 .通 过 主 动 防 御 间 接 发 挥 抗 病 毒 作用 。 因此 , 将 中草 药应 用 于 绿 色 禽 产
学养殖水平, 确立预 防为主的观念 , 加
强免疫 、 检疫 、 消毒等方 面的工作 外 , 还 应从 以 下 几方 面逐 步 改 进 ,从 而 达 到经济 、 合理 、 安 全 的用 药 。 3 . 1 做到对症下药 。 杜 绝 盲 目滥 用 在生 产过程 中应遵 照兽 医指导 , 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 疗程 、 用 药 方 法 及 配伍禁忌 , 依药敏试验结果准确选药。 3 _ 2 根据 家禽生理特点选择用药 . 降 低 用 药 成 本 家 禽 有 独 特 的 生 理 特 点 ,在 选 择 用药时应根据其特点 , 比如 , 禽 类 肾小 球 结 构 简 单 ,对 经 肾 脏 排 泄 的 药 物 效 率 低 又 敏 感 ,因 此 不 宜 大 剂 量 使 用 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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