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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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城乡居民:1、具有我区常住户籍;2、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以上;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无相关条件限制。

被征地农民: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农民;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3、特殊人员(低保、残疾和复退军人等)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企业职工:《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被征地农民:1、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3、上报参保表格,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参保时已达60周岁的三份)、户口本首页(有公安机关公章)与参保人员页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

事业单位:1、劳动局的行政介绍信;2、单位填写人员增加表;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保流程;台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1、个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2、村(社区)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资料送至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保障机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保系统,打印《银行开户通知书》交参保人;4、参保人凭《银行开户通知书》到银行签约;5、乡镇(街道)将资料汇总后上报到区社保中心;6、乡镇(街道)保障机构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企业职工:(1)单位经办人提供《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2)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加盖业务章,返还一份给单位留作业务受理凭证; 台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1、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选择参保档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今后,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在以后缴费年度扣款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入户核查登记表

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入户核查登记表
2014年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入户核查登记表
___乡镇____村
低保户姓名
年龄
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人均耕地
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说明
1、土地收入(包括夏秋两季、棉花等经济作物)___元;
2、养殖收入(包括猪、羊、鸡等)___元;
3、务工收入(包括外出打工)___元;
4、其他收入___元;
5、合计年收入____元,人均年纯收入____元。
6、是否经商办企业?____
7、是否有机动车辆?____车辆名称、型号___
家庭
子女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住址
从事职业
通过年审继续享受低保原因情况说明
乡镇核查人签字:___、___、___
民政所
年审
意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民政所意见应填写年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丽水市移民办公室

丽水市移民办公室
2.2省级…………………………………………………………………………6
2.3市级…………………………………………………………………………12
三、计划规划
3.1计划总结……………………………………………………………………12
四、业务工作
4.1公开年报……………………………………………………………………13
移民动态
2014.06.26
472260054-04-2014-4008
进村入户勤调研“五水共治”话发展
移民动态
2014.06.19
472260054-04-2014-4007
青田县移民办“三个注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移民动态
2014.06.19
472260054-04-2014-4006
2008.04.07
472260054-02-2008-0005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浙江瓯江滩坑水电站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08.04.07
472260054-02-2008-000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政策法规
2008.04.02
472260054-02-2008-0001
政策法规
2013.03.27
472260054-02-2013-3001
关于表彰2012年度移民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的通报
政策法规
2013.01.31
472260054-02-2012-3006
关于徐云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12.09.17
472260054-02-2012-3005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移民办机关工作及会议制度的通知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第一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或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2、“身份”栏分别填写“儿童”、“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居民”等。

3、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4、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缴费的,需同时选择缴费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限低保和五保家庭成员选择。

5、办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障资金和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需要另外填写申请表。

附件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村(居)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村(居)委员会填制,村(居)委员会、街道(镇)政府、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村(居)民代表意见”栏至少有三名村(居)民代表签字。

3、本表连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续表)》作为有关部门拨付养老保障资金要件之一。

4、村(居)另附文字说明以往征地保障情况和此次征地保障对象确定、资金分配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续表)2、“身份”栏分别填写“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居民”。

方案实施时死亡的,填写“死亡”,并在备注栏注明死亡日期。

3、“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根据《个人信息登记表》在对应栏目内划“√”,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为准。

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障资金。

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处在缴费期且申请将养老保险资金计入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在备注栏中填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编号。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公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所属村(居)委会:申请时间:年月日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本表由其监护人填写。

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职工编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会、街道(镇)保障中心、区(市)经办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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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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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现常住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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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放
机 构
( )银行 ( )邮政
异地发放
机 构
邮 编
经办人
科室审核
单位负责人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
部门意见
经核准:该同志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 元。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各一份。
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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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被征地时间
注:本表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一式二份。
选 定
缴费标准
选定第 档,缴费总额 元。
参保人员意见:
以上内容经本人确认无误。签字: 源自 月 日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意见
同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编号: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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