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大胆尝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大胆尝试——重庆案例1何燕2(1四川师范大学成都 610068)摘要:能否切实的保障好广大农民的基本权益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并据此构建一个系统的规范性分析框架,以期我国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有益探索。
关键词:农民社会权益成都一、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现状城乡一体化背景中,失地农民这一弱势利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又一焦点和难点。
各地区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主要有“纳入农村”、“专门建立”、“纳入城镇”等三种思路:一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青岛是此类代表。
另外,在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政策取向是纳入以个人账户为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殊情况,建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这类尝试的有天津、西安、浙江、山东、江苏等地。
三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北京、苏州等市。
上海将失地农民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也归入此类。
成都市政府于2004年3月颁布了有关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分别采取相应的政策,并对2004年出台有关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政策文件前后的新老被征地农民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从2004年的20.4万人逐年上升2007年的39.43万人3。
二、重庆模式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编号: 08ASH00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研究”(编号: 09BZZ008)阶段性成果之一。
2何燕(1976-),女,四川江油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3华迎放执笔.成都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劳动.社会保障科研网:http:///n1196/n1316/n2057/1188608.html以上几种思路都没有突破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带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
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

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了一项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以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养老保障。
一、背景与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主要的生计来源。
这些被征地农民中,大部分年龄较大,缺乏就业技能,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稳定的工作。
同时,由于长期的农耕生活,他们的身体状况普遍较差,面临着养老保障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
然而,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往往没有稳定的工作,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二、养老保障计划的目标与原则本养老保障计划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养老保障。
计划的目标是:1.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防止他们陷入贫困。
2.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享受到相对稳定的养老保障。
3.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计划的原则是:1.公平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与他们的缴费能力相适应,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养老保障。
2.渐进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养老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完善保障制度。
3.多元化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养老保障资金,提高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养老保障计划的实施措施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2.制定详细的养老保障方案,明确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缴费标准等。
3.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计划,提供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随着中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由于被征地农民通常无固定的工作单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养老保险问题也变得十分紧迫。
如何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进行一定的建议,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思路和参考。
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联动机制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如流动性强、居住地分散、收入来源不固定等。
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联动机制至关重要。
这种机制可以促进各方面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立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机制,共同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二、建立多层次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我们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要保证基本保障,也要为其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具体而言,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附加保险、商业保险等多种补充保险形式,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养老保险需求。
同时还可以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与养老储蓄计划,增加其个人养老储蓄的积累,为养老保险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加强政府支持,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强支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同时还可以建立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便捷和优质的养老保险服务。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五、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共同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共同营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的环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基本都是靠土地种植来维持生计和社会保障的,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和加快,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加之与之配套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且不够健全,农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农民的支持和大力配合,他们出让了自己多年维持生活的土地,给城市的发展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在他们失去土地后,也应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服务,这是其应享有的基本的,政府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和维护。
(二)体现公平公正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念,所以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利的过程中,也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要求。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和保障,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和下岗职工一样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况且农民让出土地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被动的行为,所以国家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为失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以体现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农民生活的安定和谐对社会的和谐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做好和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重要。
但是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集中体现在收入差距、医疗差距、社会养老差距等很多方面,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城乡的和谐进步,所以应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健康的发展。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摘要】本文探讨了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在分析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和推进的重要性。
在提出了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评估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等建议。
结论部分指出,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可以提高覆盖率,保障农民福利,实现全面小康。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农民创造更好的养老保障,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提高。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财政支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养老保险宣传教育、监督和评估机制、政策法规体系、覆盖率、养老福利、制度健全发展。
1. 引言1.1 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针对被征地农民个体或家庭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
截至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率还不高,许多被征地农民缺乏养老保障,面临养老风险。
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差距,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监督评估机制不够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更好地认识当前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和症结,为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1.2 重视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重视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和社会风险。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视,既是保障我国农民的基本权益,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举措。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
重视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仅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
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制定如下办法: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一)符合市政府通政发〔2004〕10号和通政发〔2010〕85号文件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年限折算:按照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最早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得低于16周岁), 每2年折算为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最多不超过15年。
服兵役年限视同工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
全日制在校生学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被依—1 —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灵活就业自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已参保缴费年限累计,增加缴费年限,但累计后的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6周岁,早于16周岁年限折算的养老保险费按比例转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
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将折算年限累加缴费年限,由其本人选择。
2.缴费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经折算的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保当年前推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2011年12月31日前市区已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共需缴纳53590元,不足15年的缴费标准见附件1。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推动农村改革,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在土地被征用后,他们面临着无法继续耕种土地的困境,失去了原有的生活来源。
因此,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文将就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进行探讨。
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仅能依靠低保等政府救助来维持生计,其养老保障体系相当薄弱。
相关政策部门应当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和探索,科学合理地构建起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在老年时有稳定的养老金来源。
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
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其运行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保险金质量,达到更好的保障效果。
应当完善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加大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加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降低其缴费负担。
还可以通过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鼓励更多的养老保险机构涉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市场,提高市场竞争,促进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还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推动。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险意识,增强自觉参保的意愿。
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加他们的信心和参与积极性。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规范运行和保险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还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养老保险市场中存在的恶意欺诈、低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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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和壮大是城市化进程的伴生物。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水平,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超过60%。
[1]民进中央预测,2020年我国被征地农民人口将超过1亿。
长期以来农民阶层相对弱势的经济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低。
特别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式微,如果政府不能助其构筑一道保护网,其养老问题将会带来沉重的家庭和社会负担。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一套适合国情,能够将被征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的发展性保障有效衔接起来的养老保障模式,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现状
维护和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流失和保障现状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土地征用补偿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虽然从法律上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却相对有限,当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改变这种关系时,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作为这场博弈中的弱势一方,在土地的征用、开发、流转和补偿分配中处于边缘位置,利益流失不可避免。
农民既不能参与决定土地征用是否应该,也无法对地方政府征地用途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空间。
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和政府在改变土地使用关系过程中的强势就使得在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征地和征地款的使用过程之中,被征农民始终被排除在通过博弈达成契约以保护自己利益的主体地位之外,加上在这一过程中又
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无法保障其享有的土地权益。
[2]农民在土地使用关系变更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缺失,使得政府掌握了较大的农地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特别是地方政府成了农地的终极所有者。
[3]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各级政府在政绩刺激下,往往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而尽力降低征地的成本,不仅会导致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难以获得对等的利益补偿,而且会诱导政府出现"甩包袱";的行为,将征地的成本社会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三重功能:一是所有权功能;二是就业和发展功能;三是保障功能。
";[4]对于农民而言,关涉其长远生计的养老保障功能应该是重中之重。
因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必须得到足够重视。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最低要保证农民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拥有土地时的水平,这样农民的养老保障才不会因失去土地而变得更差。
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原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经济结构中的"剪刀差";问题,农产品价格不高,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仍然很低,距离确保达到"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甚至令被征地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标准难以达到最低水平。
(二)安置方式较为单一,征地补偿的保障功能难以彰显
当前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仅以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收益作为标准,而忽视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货币安置具有标准明确、程序简单、操作容易等优点,许多地方政府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安置,而部分农民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愿意接受这一方式。
据统计,近年来在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达90%以上。
[5]被征地农民依靠一次性安置费在短期内可以维持生计,生活水平不至于明显下降。
但实质上是政府出钱进行"强制买断";,把农民"一脚踢开";,在进行一次性补偿的同时,也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承担的长期责任甩了出去。
土地征用对农民而言,除了失去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和就业权之外,还失去了一种可持续、低成本的生活和发展方式权。
对于后者而言,单一的货币安置的补偿效应是十分有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安置的补偿效应会逐渐耗损殆尽。
因此,征地单位及相关的受益方必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种稳定而持续的保障内容才能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
显然,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模式下,仅靠单一的"货币化发放难以置换出土地提供的所有保障";。
[6]这是因为,当前农村社保体系十分脆弱,农民在征地前的社会保障就缺失或水平很低,在征地后由于门槛较高,单靠他们自身的力量难以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这就使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和农民的身份后,并未获得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处于身份不清和社会保障地位不明的双重尴尬。
从长远发展来看,会导致被征地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大幅度下降,从而陷入因失地而致贫的困境。
(三)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诉求较难满足
从当前来看,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是导致农民利益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用以及补偿安置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话语权,缺乏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和土地征用单位开出的条件,成了典型的"被";安置。
其次,由于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没有对安置程序和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加大了征地及补偿安置的随意性,造成了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就货币补偿来看,政府及相关部门拿走了其中的大部分,再加上集体留下一部分,被征地农民真正能够拿到手中的已经所剩无几。
再次,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还表现为一些地方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障十分零散,没有形成合力,因而整体保障效能十分低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城市生活的辐射效应,被征地农民不再仅满足于维持短期基本生活的稳定,而是越来越多关注其长远生计,因而社会保障方面的诉求也日渐增多。
当前,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最主要的诉求表现为就业、医疗和养老方面。
但是,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特别在医疗和养老方面的保障诉求还难以得到有效的满足。
特别是年龄比较大的被征地农民,他们在不久的将来会直接面临着养老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
当前,虽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提出了"土地换保障";的安置模式,但是,这一模式还处于尝试阶段,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有力支撑,还有许多瓶颈因素需要突破。
同时,其操作性以及效能也受到一些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