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长府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2011年7月1日起,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实现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保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第四条《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
2.缴费标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照固定额或按照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计算。
3.缴费方式: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4.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额度确定养老金的发放金额。
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月发放。
5.保险待遇调整:养老金的发放金额可根据物价指数和经济增长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可以与通货膨胀相适应。
6.社会保障建设: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包括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和教育补贴等福利,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7.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包括收取养老保险费、核算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总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高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高政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高政发〔2024〕7号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高密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方案原则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保障办法第五章资金账户管理第六章建立长效机制第七章附则高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指导意见》(潍人社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征地拆迁成为许多农民的常态。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保障体系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该方案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持续可靠的养老保障,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和尊严。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不断利用,许多农村地区面临被征地的命运。
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与此同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充分覆盖被征地农民,使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保障。
因此,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2. 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与城镇职工相似的养老待遇,消除城乡差距。
- 可持续性: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可持续,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 灵活性:考虑到农民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三、具体实施方案1. 养老保险缴费被征地农民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进行调整。
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2. 养老金发放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透明。
养老金的数额应根据个人缴费的多少和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服务除了提供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还应重视养老服务的提供。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养老机构和社区设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实施策略为了有效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策略应得到重视:1. 宣传和培训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保险意识的增强,增加参保率。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定政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单位:《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
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匹配的养老保障机制。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
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做到用地单位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实行发放缴费补贴与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024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2024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焦点。
在大规模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了一项热点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提高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公平、可持续、可行、适应性。
三、养老保障基金建立与管理:1. 建立养老保障基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养老保障基金。
2. 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划拨、投资和运营管理。
3. 政府补贴:政府根据需要和情况,向养老保障基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四、缴费参与主体和缴费比例:1. 缴费主体:被征地农民、企业和政府均为缴费主体。
2. 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6%,企业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政府根据财务状况确定缴费比例。
五、养老金计划的设定:1. 养老金计划的设定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年限和个人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养老保障基金提供,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3.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提供,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投资收益计算得出。
4. 养老金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六、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条件:1. 养老金领取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
2. 养老金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
七、宣传和教育:1.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2. 培训和咨询: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村组织的培训和咨询工作,提高其对农民保险问题的了解和解决能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长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方向,结合长春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
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坚持《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向本方案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2006年5月以来,长春市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2011年7月1日起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包括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人员,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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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篇一: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阿里巴巴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阿里巴巴项目的顺利引进,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以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街道工委会议纪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缴费为主,个人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对所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金进行核算。
(二)组织申报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武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登记照、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
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交街道人社中心审核申报。
3、街道人社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根据实际情况,旭光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分为三批办理,第一批为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第二批为男56-60岁、女51-55岁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第三批办理其余人员。
缴费标准按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执行(测算表附后)。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此类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其死亡时上一个月养老保障待遇表的13个月支付丧葬补助费。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篇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
2010年5月15日,市政府下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2011年11月19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
2.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总额计算方法:缴费总额=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的计算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8.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月计发。
9.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年之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现年满16周岁,其父母土地被全部征收,能不能纳入参保范围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则因其没有土地被征收,故不能纳入参保范围,若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则纳入参保范围。
1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可以找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
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1)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文件;(2)县区人民政府对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局、社保中心核定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5)听证送达回执;(6)征地告知书;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社保经办机构所需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基金收入的%拨付,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庆阳市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篇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办发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亩以上但不足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亩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