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做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历来得到珍惜和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被征用后,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的生活保障、生存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字〔2006〕10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建立。

一、基本情况

据劳动部门初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市区在0.4亩以下,县(市)0.6亩以下,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约有42530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县(市)、区城镇中。我市自2006年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来,先后在桥西区、南宫市、内邱县、沙河市开展试点,至今已全面铺开,目前已真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核定养老保险资金5080万元,核定并到位的政府社保储备金877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850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开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差。由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宣传不够,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足够认识,参保意识还较差,有的群众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保险应由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据统计,目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参保率较低。造成参保率低的原因:一是应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承担的参保补贴部分95%以上落实不到位,严重阻碍着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比例。二是老弱病残人员土地被征用后生活失去了保障,无力缴纳养老保险。三是部分中青年农民感到现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距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太长,不愿参保。四是农民只看重即得利益,被征地后只想尽快把补偿拿到手而不愿参保。

2、生活负担重,缴费能力弱。一是早期被征地农民获取的补偿标准低,按现在统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较为困难。二是家庭人口较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重,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无钱缴纳数万元养老保险费。

3、保障标准低,生活难保障。我市参保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目前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市区265元、县(市)225元,总体上看保障标准偏低,按目前物价看就是保生活都很困难。

4、补贴不到位,社保开展难。一是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根据市政〔2006〕10号文件规定: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实际上至少占95%以上没有落实到位。二是集体补助资金难以到位,文件规定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目前不少村集体没有积蓄,村级资金不宽裕支付不了应承担的40%补助资金。我市市区各村(即城中村)土地没有分包到户,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并且这些村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以上各村只要被征地就涉及到全村参保,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拿不了,村集体拿不起。三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足,制约农

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我市虽然已经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但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一是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失地农民逐步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和“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参保意识。二是要提高各级干部的社保认识,统一思想,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群众渴望办理的事情办实办好。

2、调整标准,增强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一是建议将缴纳养老保险3:4:3的比例,调整为3:3:4,即个人出资30%,集体出资30%,政府出资40%。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让被征地农民不再为生活忧虑,并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二是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现在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按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建议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

3、完善措施,提升服务,增强养老保险吸引力。一是要及时拨付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市政府应按照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将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征地应按招、拍、挂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而不应以政府收购价提取,比如政府征地

收购价是一亩3万左右,而出让价可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亩,所以应按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地报批手续办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三是要继续积极争取全国新型农保试点。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指出:“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我市要继续积极行动,切实把启动新型农保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09年我市的沙河市被纳入全国新型农保试点市,2010年我市有8个县市积极做准备,已上报5个县市,争取更多的县(市)、区早日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据测算,如果我市的南宫市一个市早一年纳入全国试点,就可以每年多为我市农民争取4000多万元的经济实惠。

4、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强集体个人缴费能力。一是要千方百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要专门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结合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立培训专业和工种,落实培训资金,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应明确规定用地者在用工方面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做到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或安排部分人员到用地者的二、三产业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岗位用工信息和劳务信息,合理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或外出就业。三是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要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创业相应减免两到三年税费,金融部门要放宽信贷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

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 农民工是既具有农村户籍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①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始于1991年,在近二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模式分类、退保问题、参保率问题和政府责任五大方面介绍了国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未来展望。 [关键词] 农民工养老保险文献综述 一、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它将农民工参保资格限定在受雇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5年和1997年的相关规定又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职工。2001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一些具体办法,标志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从模糊走向明确。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明确化绝非偶然。一方面,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群体在一系列与工业化、城市化关系密切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均占总从业人数的很大一部分比例,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根据老牌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与工业化相伴而行的往往是城市化;中国是农业大国,若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作为主要

流动劳动力群体——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则必将引起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基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务院于2006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指明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方向。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农民工在的流动劳动力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二、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的文献综述 目前,农民工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确立起来的包括养老保障权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了国诸多学者的关注,近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下面,笔者将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具体介绍与描述。 1. 建立与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对于必要性的考察应该分为两个维度:必要性是否存在,与其他项目相比其必要性程度大小。对于第一个问题,几乎没有人认为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然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具体地说就是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障项目的何者优先建立与完善的问题则有所分歧。事实上,完善某一个具体社会保障项目的优先程度既取决于问题的重要性,又取决于问题的迫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X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在“新农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2年10月,全市居民应保人数为136万人(其中“新农保”应保人数为132.6万人,“城居保”应保人数为3.4万人),已参保129.3万人(其中“新农保”127.3万人,“城居保”2万人),参保率达95%,为32万60周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但跟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协组成课题组深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2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精神,普遍增加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长汀、武平、漳平、永定等县市特事特办,缩短招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全市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新增编制45人,新增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133人。同时,确保农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农保中心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各地举办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

农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农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购买养老保险。县政府于9年4月出台了《xxxx县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永党发[xxxx9]20xx年满18周岁,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纳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范围。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个人缴费和县财政补贴构成。对按规定缴费的失地农民,一类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批准退休 的次月起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30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二类人员在缴清一次性费用并继续履行续费20xx 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月领 取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自治区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120xx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清20xx年应缴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20xx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总额为23828元(其中个人缴费1xxxx14元,财政补助1xxxx14元)。2、对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20xx年应缴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20xx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总额为15885元(其中个人缴费7943元,财政补助7943元)。3、对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

女年满18周不满3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5年应缴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总额为7943元(其中个人缴费3972元,财政补助3972元)。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 一、基本情况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个别镇领导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看成是一项短期的突击性的工作,认为只要把款一解,考核不受影响就行了,没有站在讲政治、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拉内需的高度去认识国家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和深远意义,工作落实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二是少数干部不认真学习,对国家政策一知半解,没有认识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年12月20日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XX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 【XX】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XX年、XX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XX】216号),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9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XX】99号)。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X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XX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 篇二:xx区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汇报xx区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莆田市xx区人民政府 (XX年5月26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一核四翼”城市建设和“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的推进,征迁量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区委、区政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种类 了解养老险的种类,有利于让老人知道怎么选择养老险。养老险一般是分为三个种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企业和职工已发缴纳保险费用,就能够享受到这个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很多的人对已基 本养老险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其实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为自己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一般的,在正规企业上班的职工都能够 享受到这样的保险; 第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个人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是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的一种保险,同时也是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到 了一定的年龄都是能够连本带利的回来的,这也是为了老年人的利益考虑 的。 如何选择农村老人养老保险 如今,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的保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招商信诺推出的“常青寿险”,它专为老人制定的终身保障保险计划。所以,人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 要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多多的了解各个保险的特点,才能够最终决定是不是能够购买。只有选择对了一份养老保险,在以后老人们的生活才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同时,对于自己的子女也有一个交代。所以,选择对了养老保险相当的关键! 农村老人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一、保基本: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费,中央政策每人(60周岁后)每月补贴55元。 广覆盖:低缴费标准(按农民年纯收入6%计算)每年缴费205。 有弹性: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的55补贴逐年提高(随中央政策,有可能二三年一提高,有可能年年提)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公事管062 张丽琪 2113006228 【摘要】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本文阐明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目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现状仍不容乐观。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区养老机制滞后,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的不足等,导致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处在生活基本保障的边缘,养老堪忧。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面临着极大的问题和挑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稳步开展,社会保障“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得到发挥,解决了部分群众“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系统、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差甚远,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 政府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应该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个“保护伞”,使其老有所养,但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非常少,未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虽在实行,但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这项工作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仓促上马,片面地强调覆盖面,忽视了缴费基数和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偏大、积累

金额少,加之没有统筹金支持等因素,造成了现在符合享受待遇人员领取金额太少,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这种状况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 (三)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弊病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主要采取储蓄积累模式,但范围极小。由于无统筹金支持,又没有其它补助收入,使农保基金总量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从整体看,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无法承担农村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冲击。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原则。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要适当增加集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规范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要引导农民自身增加投入。通过一系列政策激励,吸引农民参保,不断提高覆盖率,最终实现“全民皆保”的目标。 (二)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与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国家适当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必须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企

【2018最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word版 (2页)

【2018最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状况调研报告 一、现状 **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于1997年4月。截止20xx年底,全 县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共有234个,其中:党政机关46个,事业单位188个(乡镇转制事业单位74个),现有参保人员2335人(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人员442人),退休人员425人,供养遗属20人。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退休人员比例 5.5:1。历年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5014 万元,历年累计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2868 万元,历年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 2146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与州局及部分县(市)不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 资源整合、“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等改革目标至今尚未实现。经办机构尚未 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业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控制机制、反馈机制、导向机制不够 完善,管理基础不牢,管理手段不新。 (三)至今没有统一政策和法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与事业发展要求差 距较大。 (四)乡镇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不完善,特别是计发养老 金待遇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如缴费满15年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致使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人员的退休待遇与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 差距越来越大,今年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待遇已高于人事部门核定的退 休费标准。 三、对策 (一)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单位为管理主体,表现在社会保险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单位管理“单位人”;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管理的是“社会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从而减轻参保单位的事 务性负担。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果不创新管理体制,管理就会遇到 体制性障碍,而且难以提升。要遵循“机构职责明确、权限分配适度、制约配

养老保险调研报告范文

养老保险调研报告范文 把政策的落实放在执政为民、和谐民生的高度,专题研究部署,常抓不懈,切实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养老保险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为了推动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年初工作安排,从5月下旬开始,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深入城关、毛坝、汉王、绕溪、高滩、高桥等十个镇及部分村组和人社局、考评办、财政局、审计局等四个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式,对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继20**年实施农村医疗保险后,县委、县政府又于20**年8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积极引导,广泛发动,认真实施,全力推进,连续两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考核位次名列全市前茅。 ﹙一﹚县委政府重视。一是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人社局、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县情出台了《紫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和制度;二是及时召开了动员会议,对全县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并将其列入20XX年度20项重点工作之一;三是与各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县委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二﹚强化工作督导。县人社局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镇的责任制,经常深入镇村,走访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考评办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先后四次组织人员进行督导检查,促进了工作的开展。截至20XX年7月底,已收缴保险基金1645万元,缴费人数达到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一、农民工概况 (一)农民工的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农民工”一词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不同学者各有己见。从广义上而言,农民工包括两类人群:第一类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第二类是在县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狭义上,农民工指的是第一类人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界定和认识农民工:(1)职业:农民工是以非农职业为主要职业,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劳动。(2)身份:其户籍属农业户口,与城市中非农户籍就业者的身份存在显著的差异。(3)劳动关系:由于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可能从事个体或私营业务。因此,这一人群不应列入农民工群体,农民工应属于被雇佣者。 (二)人群数量 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融入城市,为城市化建设添砖加瓦,是工业化建设的加速器。有数据表明:1994年,进城务工的农民约有6000万人;2000年约有8840万农民工;到了2007年,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人数增长,总量达2.26亿人;而在2008年

这一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人员的大量失业使得农民工的数量与2007年相比没有明显涨幅;之后经历了经济好转,这一人群在2010年达到3亿人。总体而言,农民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历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起点,是第一次正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同时也是第一次对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为以后建立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打下良好基础。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肯定了农民工群体的重要性,也明确指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在这份文件颁布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并将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上议程。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覆盖的人群包括了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农民工也被涵盖在内。《暂行办法》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这充分考虑到农民工高流动性这一特点,使农民工不再为跨省就业时无法转移

最新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3篇

最新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3篇 关于养老的调研报告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大陆总人口数已达13.39亿,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老年问题,国家颁布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目的是不断地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使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靠。根据这一问题,本公司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以北京和上海两大城市为例,共有706份问卷,其中北京市有403份,上海市有303份。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和分析,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有关养老问题的真实状况: 1、是否担心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 担心和不太担心可以说是各占一半,有将近43%的人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有所担心,57%的人不太担心或尚未考虑养老问题。从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大城市,人们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并不是很担忧。一是北京上海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

医疗卫生设施更发达;二是北京上海的养老机构非常多,并且有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做后盾;三是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生活的人要面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譬如说房价问题)比较多,因而养老问题属于次要;四是北京上海适合年轻人打拼,许多年轻人选择年老后退居二线城市。 2、选择的养老方式 在这一问题上,选择有子女抚养的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公立养老机构占多数,也有少部分人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总体而言,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各种各样的养老方式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可见,人们对未来的养老有了更新的认识,不再死守着家庭养老和养老院等单一的养老概念了。同时,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社区服务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3、赡养老人的意识 当今的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不但要考虑自身职业的发展,还要顾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生养小孩赡养老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数据显示,将近一半的人不愿意把老人送进条件较好的养老院,尊重父母意愿的接近30%。被问及自己未来赡养老人的压力时,有36%的人认为压力大,25%的人认为压力较小,37%的人选择没什么压力或没考虑过。可见人们赡养老人的意识日渐淡薄,许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8-27 【实施时间】2001-08-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x发(X)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全会精神,以X理论、“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保障范围 X市X区、X、x区行政区域内,自X年1月1日以后经X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X市x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X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根据被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养老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政府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承担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 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 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 和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 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 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 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 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 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 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 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 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 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 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2006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参保,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10.2%。缴费基数为宁 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但不低于政府 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算办法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 极性,政策规定,经本人同意,个人可以不缴费;符合一定条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除退还个人账户额再发给 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比例的养老补贴。通过职工与企业 协商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牧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风险,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大大提高,而目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本文仅就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区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牧民人数约有xx万人,还不到全区农牧业人口的7%,而90%以上农村牧区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牧区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 一是农村牧区人口的老龄化日趋严重。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xxxx年底,农村牧区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为x%,预计到xxxx年前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将比现在高出2—6个百分点。 二是农村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

的实施,农村牧区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据抽样调查统计xxxx年农村牧区家庭户均人口下降为x人。家庭小型化使农村牧区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这种压力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供养,另一方面是与父母分开居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自生活。 三是土地养老功能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牧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为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土地比较收益不断降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农牧民难于完全依赖土地实现养老保障。 四是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的增强,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弱化了家庭的内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牧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牧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门实施的《基本方案》考虑到农村牧区发展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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