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信商标权人辨认意见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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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定性与采信规则-精品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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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定性与采信规则基本案情。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XX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最大的酒类综合公司之一,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而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威士忌品牌。

自1999年至今一直位列全球500强,目前已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

原告在中国的经营业务以销售“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为主。

通过在国内外大量的推广、宣传、销售,“JOHNNIE WALKER”威士忌酒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为极具知名度的产品。

原告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 ”、“ ”、“ ”、“ ”、“ ”、“ (立体商标)”。

“JOHNNIE WALKER/尊尼获加”系原告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主打品牌,其子系列“BLACK LABEL/黑牌”亦凭借优良的品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原告在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其成为中国市场知名品牌,并已建立极高的品牌形象及知名度,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亦随之深入人心,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与原告产品密不可分的联系。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假冒威士忌产品,遂公证购买被告的产品后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为证明涉嫌侵权产品为假冒商品,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酒液真假检验,法院依原告申请将被控侵权洋酒交由帝亚吉欧(上海)洋酒XX公司(系原告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普通许可人和原告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以下简称帝亚吉欧上海公司)进行鉴定。

2013年3月2日,帝亚吉欧上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报告,说明该公司使用了“帝亚吉欧光谱分析仪”和“帝亚吉欧包装检测器”等检测工具,从酒液的光谱分析、酒液气味和口感、包装成份、外包装、货号与经销商编号等方面进行详尽的检测和比对,检验结论为送检的12瓶洋酒均不是原告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被告认为帝亚吉欧上海公司系原告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与原告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该公司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既非国际标准,亦非国家标准,因此不应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15•【分类】正文最高法院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4-10-15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4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同步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

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期1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11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至邮箱***********************。

(记者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类型]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当事人在评审阶段主张过的事由,虽然诉讼中未提出请求,但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后,对错误行为做出裁判。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用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独立性,即商标应当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就会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可区分性,即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商标不应当是一般性的词语、图形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过于普通,就无法达到这一功能,也无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标评审规则还要求商标能够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享有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评审规则的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商标初步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等。

商标初步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公告给公众。

公告期间,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商标注册手续就顺利完成。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评审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商标异议相信大家都听到过,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关于商标异议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让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商标异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

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

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以上就是申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异议所包括的几个方面和注意事项,如果大家遇到了商标异议、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都可以来咨询小编哦。

征集商标方案需要注意什么

征集商标方案需要注意什么

征集商标方案需要注意什么征集商标方案是商标设计的重要一环,它是指针对一个企业或产品的商标进行设计征集和选择的过程。

征集商标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目标:征集商标方案前,需要明确商标的定位和目标。

商标应能准确传达企业的形象、核心价值和竞争优势。

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出合适的商标设计要求和参考标准,引导设计师进行创意。

2.市场调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是征集商标方案的重要步骤。

通过了解目标消费群体的喜好、行业的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的商标情况,可以提高商标设计的针对性和独特性。

3.创意设计:征集商标方案需要对设计师进行创意的启发和引导。

提供给设计师明确的任务背景、设计要求和辅助资料,同时鼓励设计师进行创意的自由发挥。

商标设计要创新、独特、简洁,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且与竞争对手区分开。

4.版权保护:商标设计涉及到版权保护的问题,征集商标方案时需要明确版权的归属和保护措施。

设计师在参与商标设计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企业在收集商标方案时,需要制定保密政策,保护设计师的创意和版权。

5.专业评审:征集商标方案后,需要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行业内具有经验的人员组成。

评审应从商标的可读性、辨识度、简洁性、视觉效果、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中选出最适合企业需求的商标方案。

6.公众反馈:征集商标方案后,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公众征求意见。

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形式进行征集,例如举办相关活动、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调查问卷等。

公众的反馈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商标方案的接受程度,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7.法律审查:在确定最终商标方案之前,需进行法律审查。

商标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抄袭、侵权等问题。

法律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商标方案在法律层面是合规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8.商标注册:商标方案确定后,需要进行商标注册手续。

注册商标可以保护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恶意冒用或侵权。

商标注意事项

商标注意事项

商标注意事项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品牌价值的体现。

在商标注册与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首先,商标的独立性和可辨识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商标应该具备鲜明的特征,能够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因此,在选择商标时,应该避免使用与已有商标相似的图形、字母组合、声音等元素,以免引起混淆和纠纷。

其次,商标的合法性和可注册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商标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含有违法、不道德、诽谤、侮辱、淫秽等不良内容,也不能涉及国家禁止、限制注册的标识。

此外,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还要注意避免使用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标识,以免遭到驳回或侵权纠纷。

再次,商标的有效期和维护与管理是需要重视的事项。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可以续展注册,但需要主动申请续展手续,以确保商标权的继续保护。

同时,商标的维护与管理也十分重要,应定期进行监测和监管,防止他人侵权或恶意注册类似商标,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另外,建议企业在准备注册商标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

通过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了解行业内已有商标的情况,避免重复和冲突。

同时,对商标的设计进行创意保护,避免轻易泄露和抄袭。

这样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避免后期维权和纠纷的风险。

最后,对于国际商标申请者来说,还需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

此外,国际商标注册还需要考虑商标的翻译、转写、适应当地市场的要求,确保商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和使用权益。

总的来说,商标的选择、注册、维护和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该为商标申请和维护专门设立管理团队,并根据实际需要与专业机构合作,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打造优秀的商标形象,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商标异议注意问题,商标异议处理结果

商标异议注意问题,商标异议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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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注意问题,商标异议处理结果
如果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上了商标异议,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于商标异议的处理结果有又哪些呢?一休小编整理如下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
1、应在3个月商标公告期内提起。

2、补充材料在3个月内提交。

3、商标异议复审应在15内到商评委复审。

4、行政诉讼在一个月内提交。

5、在商标局的流程大约两年内完成。

被异议人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可针对商标被异议理由做出针对性反驳,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驳斥商标缺乏显著性,全面分析商标构成要素以反驳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等。

二、面对商标异议的处理办法
异议成功流程:
1、提出商标异议→2.等待商标局的审查结果→3.异议成功→4.结束
异议失败流程:
1、提出商标异议→2.等待商标局的审查结果→3.异议失败→4.对方取得商标注册证→5.对其提出无效宣告→6.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7.无效宣告成功/失败→8.结束
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如果您对商标、专利、版权有不理解的,欢迎咨询小编。

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标准及注意事项

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标准及注意事项

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标准及注意事项商标申请过程中,遇有在先商标障碍时,与在先权利人取得商标共存共识是克服在先障碍的重要方法之一。

然而,提交共存协议或单方承诺书并非充分条件,仍然会受其它因素制约,且法院在是否接受共存协议上亦视情况酌定。

笔者拟以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尝试就商标共存协议的法院采信标准进行探讨,并指出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共存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共存案例案情介绍第24863796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美影厂”)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以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1306017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

本所代表美影厂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时,及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并提交法院。

本所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着力于论述以下两个方面: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二者对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与处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得到尊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商标系美影厂出品的动画片《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形象,经过美影厂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北知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且商评委未提起上诉。

笔者认为,类似案件中,仅提交共存协议并不当然得到法院支持。

鉴于《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相关公众利益,商标权利的让渡,不仅关乎私权,亦关乎公权。

代理人务必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共存于市场不至于令相关消费者混淆进行重点论证,以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院采信商标共存协议的变化发展过程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大致按照时间的顺序,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2012年之前,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普遍不认可在第25类第3075566号“”商标行政诉讼案(案号:(2008)一中行初字第345号)中,引证商标为第G601925号“”商标,原告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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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商标权人辨认意见应注意事项
黄璞琳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一方面认可了商标权人辨认意见有相应证明效力,另一方面也限定了商标权人的辨认事项及证明范围。

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机关可以要求商标权人辨认的,是涉案商品是否为商标权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

至于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均不属商标权人辨认意见的合法有效证明范围,而应由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与案件相关的因素依法作出判断和认定。

涉案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混淆(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标不考虑混淆因素),但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商标权人,而是其他厂家的,工商机关既可基于商标权人出具“未授权许可该厂家生产涉案商品”的辨认意见,也可基于该厂家合理期限内未能证明自己获商标权人许可,而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此情形下,商标权人的辨认意见并非必不可少。

涉案商品上,不仅标注了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标注的生产经营者是该注册商标权人,或者未标注任何生产经营者名称的,就有必要请该商标权人辨认该产品是否其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

不过,商标权人的此类辨认意见仍然只是一种证据材料。

对此类辨认意见,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核实方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务必排除合理怀疑并充分保障被控侵权当事人的质证抗辩权利,而不能简单地拿来就用,以防商标权人因打击“串货”等原因而有意将真品谎称为假冒品。

2011至2012年,在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瑞安市工商局分别因查办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假冒张裕葡萄酒案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二审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采信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工商局处罚决定。

其理由是:商标注册人,自然有能力和资格委派工作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真伪进行辨认鉴别。

但鉴别人员应当对辨
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以供行政机关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和确认。

工商局不能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商标权人。

贵州茅台酒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张裕公司的鉴别人员对抽样方法、辩认经过、使用的方法等未作说明,工商局也未向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确告知鉴别结论的内容,未给予足够时间以备陈述辩护及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别结论,而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商标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23日将前述鹿城分局处罚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时,进一步指出:对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做法尚未完全统一之前,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证据审核义务具有积极且现实的实践意义。


笔者建议:委托商标权人辨认真伪时,工商机关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辨认事项,即涉案商品是否商标权人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要求商标权人出具结论明确的辨认意见,如实说明受托辨认的商品批号等信息、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情况,并由商标权人及其辨认人员签名盖章。

对商标权人出具的辨认意见,工商机关应当审查其结论是否明确、内容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属实,并对其说明的辨认经过、辨认方法、真伪品差异进行核查。

同时,除商标权人明确提出并经查证确属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要将商标权人的辨认意见及时、完整地告知被控侵权当事人,给其充足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抗辩。

被控侵权当事人对商标权人出具的假冒品辨认意见有异议,且涉案商品与商标权人确认的真品在外观上无明显差异的,可以考虑进行微量物证鉴定。

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商品及其标签,与商标权人确认的同批次、同规格、同款式真品之间,在材质、成分等微量物证方面进行同类性和同一性鉴定。

对商标权人出具的涉案商品不属其生产也不属其许可他人生产的辨认意见,在充分保障被控侵权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抗辩权利,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予采信,否则不予采信。

若商标权人出具的假冒品辨认意见,内容过于简单,未能说明其辨认经
过、辨认方法、真伪品差异等基本情况,经催告仍然未能补充说明的,以及仅因涉案商品的型号、款式、所标批号或日期、所用包装标签是其从未生产使用过的而辨认为假冒品的,工商机关应当进一步核查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有无同批次或同款式同型号的真品上市、与真品差异等情况。

在充分保障被控侵权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抗辩权利的前提下,工商机关经核查相关证据,能印证商标权人辨认意见,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可采信商标权人辨认意见,否则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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