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驾车刑法规制的反思及立法构想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关键词: “酒驾肇事”危险驾驶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XX孙伟铭醉酒驾车案”、“XX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醉驾入刑合理性的反拨与诹议

醉驾入刑合理性的反拨与诹议近年来,醉驾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针对此问题,一些国家出台了醉驾入刑的法规,认为醉驾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然而,这项举措受到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醉驾入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歧视性政策,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风险评估、道德层面、社会成本和法制建设五个方面进行反驳与探讨。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首先从行为本身来看。
醉驾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对过路人、乘客和行车自身带来的风险很大。
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有些事故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醉驾这种危险行为,社会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维护公共安全。
二、醉驾入刑的风险评估醉驾入刑的反对者认为,将醉驾归入刑罚,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方面,施行醉驾入刑制度需要成本,如增加检测设备的数量、提高检测精度等方面的投入。
另一方面,醉驾入刑制度对司法效果的提升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惩罚效果、预防效果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因此,在推行醉驾入刑制度时,需要对其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其效果与投入成本平衡。
三、醉驾入刑的道德层面反对醉驾入刑的人认为,酒后开车是一种危险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危险行为都应该入刑。
将醉驾入刑可能会引发其他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如司法公正性、违规执法、司法滥用等。
此外,醉驾入刑制度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出现道德失范和行政滥权的现象。
因此,在考虑醉驾入刑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其道德层面的问题。
四、醉驾入刑的社会成本推行醉驾入刑制度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成本。
首先,施行醉驾入刑需要增加司法资源,如增加检测人员、建设更多的指挥部等,会对政府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和社会信任造成影响,引发一些疑虑和质疑。
最后,醉驾入刑可能会对驾驶人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增加司法化倾向。
五、醉驾入刑对法制建设的作用推行醉驾入刑制度有助于加强基层法律文化建设,增强群众对法律的遵守意识。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对我国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任尚锋 马霖

对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思考任尚锋马霖摘要:近年来,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惩治醉酒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增设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背景及必要性,随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从扩大行为范围、精确醉酒标准、科学描述罪状、增设法定刑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对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酒驾驶,完善一、增设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背景及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深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均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攀升。
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违法违规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因醉酒驾驶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多有发生,如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全案、江苏张明宝案、河北李启铭案、河南谷青阳案、北京陈家案等等,无一不是因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
醉酒驾驶行为在给社会和公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醉酒驾车的超常关注。
但是,醉酒驾驶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的惨烈而停止。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职场交往、公务接待、亲朋聚会、婚丧宴请都离不开酒,酒文化与汽车文化的冲突在我国更为明显。
受传统酒文化影响,酒后驾驶问题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顽固性。
另一方面原有法律规范在惩治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方面存在滞后性,如我国1997年《刑法》并未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醉驾行为以前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及民事手段调整约束,再加上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醉驾违法行为时‚以罚代管‛、司法部门在交通肇事罪的判罚中‚重赔轻判‛,致使醉酒驾驶行为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警醒震慑醉酒开车的驾驶人员。
这无疑留下了严重后患,也放纵了违法行为。
刍议醉驾入刑后引发的思考

是否应该加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总结词
应该加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详细描述
醉酒驾驶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认识,引导 公众养成文明驾驶的习惯。
总结词
需完善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详细描述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酒精含量达到 多少才算醉驾、如何区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需要进 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是否存在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公等问题
总结词
存在一定问题,需加强监督 和规范执法行为。
详细描述
在醉驾入刑实施过程中,存 在一些过度执法或者执法不 公的问题,如某些地方执法 部门对醉驾犯罪行为过度打 击,或者存在一些不规范的 执法行为,这些问题都需要 引起重视和解决。
血液酒精含量
醉驾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是驾驶员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一般来说,血液酒 精含量超过一定阈值(如 80mg/100ml)就被认定为醉驾。
不同情况的处理
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酒醉驾驶 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标 准。这些标准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 用和认可。
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 醉驾入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醉驾入刑的实施,酒后驾驶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而 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醉驾入刑的实施使得道路交通更加安全,减少了因酒后驾驶 引发的事故和伤害。
醉驾入刑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
提高公众对醉驾的认识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3
醉驾入刑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严格约束和公平制裁,有利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醉驾入刑的现状分析
法律制裁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不断加大,醉驾入刑的 相关规定越来越严格。
社会认知程度不断提高
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社会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 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
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推广与实施
制定教育计划
多渠道宣传
政府应制定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规划, 明确教育目标和实施方案。
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 育,如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社区宣教等。
开展实践活动
加强学校教育
组织公众参与交通安全实践活动,如交通志 愿者活动、模拟驾驶等,让公众亲身体验交 通安全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强化了公众对醉驾危害的认识,提高了公 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社会反响
社会认同度较高
醉驾入刑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公众对这一政策持积极态度 。
有效保护了公共安全
醉驾入刑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对酒文化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入刑对酒文化产生了影响,改变了人们对 饮酒的态度。
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 安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安全 意识。
04
醉驾入刑的未来展望与建 议
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
醉驾入刑将更加严格
随着醉驾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可能会 更加严格,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醉驾入刑将更加人性化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对醉酒驾驶刑 法规制 的探讨
徐春莉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 3 0 08
摘要 :醉酒驾驶致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近年来连续不断地发生,其 恶劣 的后果严 重影 响着社 会公众的安全感和稳 定感, 而我 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 处置存在许 多缺憾 。刑 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在风险社会背景 下当突出其保障社会安 全的价值 ,将 防范和堵截犯 罪的防线前移 ,刑 法作 为治理犯 罪的重要手段 ,可将醉酒驾驶行 为适度犯 罪化 ,创制抽 象危险犯 的犯 罪构成 ,构建罪责均衡的 阶梯式 的醉 酒驾驶刑罚体 系,通过刑法的治理将交通规则意识根植 于公众 的脑 海,维持公众的
险驾驶游离于刑法规制体 系之外 ,使刑法抗击公共风险 的功
能 极大 受 损 。
可见 ,我 国对危险 驾驶处 罚体系存在 的弊端是 :刑法是 过失实害犯的构成模式 ,对单 纯的危险驾驶不能涵盖 ;行政 处罚威 慑力不足 ,不足 以抑 制危险驾驶 。反思我 国对醉洒驾
驶的立法处置 ,与其严重 的社 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不利于有
社会 安 全 感 和信 赖 感 。 关 键 词 : 醉 酒驾 驶 ;刑 法规 制 ;立 法 构 想
近年来 ,醉酒 驾车犯 罪在 我 国呈多发 、高发态 势 ,危 模式。这一规范构成存在 三个 缺失 :一是构成要件对危险结 害更加严重 ,据公安机关统计 ,1 9 年 ,全 国共发生5 7 起 果的要求过高。如果有严重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 尚未 8 9 05 酒 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伯 ,造成2 6 人死亡 ;2 0 年 ,发生 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 就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即使是高度危 33 08 7 1起 , 5 8 死亡3 6人 ;2 0 年 1 月 ,共发生3 0 起 ,造成 险驾驶致人轻伤 ,也无法纳入 刑事制裁范 围;二是对高度危 00 0 9 至8 26 险驾驶使公共安全面 临严重威 胁 ,如引起公众恐慌 、造成严 1o人死亡 ,其 中,酒后驾车肇事2 6起 ,造成8 3 32 12 9 人死亡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 日期 :0 1— 2— 6 2 1 0 1
从 现有 法 条 上 看 , 有 《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仅 最 理交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具 体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二 条 中规 定 ,交 通 肇 事 致 一 人 以上 重伤 , 在 “ 负事 故全部 或者 主要责 任 , 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并 以交 通肇 事罪 定 罪 处 罚 : 一 ) 后 、 ( 酒 吸食 毒 品后 驾 驶机 动车辆 的 …… ” 但仅 仅 是 “ 后 ” 为定 罪 的情 酒 作
命” 案件 , 判决结 果 相 差甚 远 , 其 引发 了各 种 各样 的 社 会论 战。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 共 安全 罪 必 须 以“ 致 人 重伤 、 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死 的严 重 后果为 必要条件 , 如果 不 出 现现 实 的危 险则 不 在 刑 罚惩处 之列 , 如此 显然 不 利 于 打击 和 预 防醉 酒 驾 驶 行为 。此外 , 醉酒 驾驶 在 司 法 实践 中多 以交 通肇 事 罪进行 处罚 , 而此罪 属于过 失犯罪 , 但根 据原 因 自 由行 为理 论 , 醉酒 的行 为及 行 为 人醉 酒 之后 使 自己 陷入无行 为能 力或限 制行为 能力之后 的驾 驶机 动车 的行为 , 者各有 不 同的罪过 表现形 式 , 两 由此交 通肇 事 罪显然 不能完 全 涵 盖 醉酒 驾 驶行 为 。此 外 , 罪 该 量 刑偏低 , 处罚 过 于宽 松 , 一般 在 交 纳赔 偿 金 后 , 判
节
全案 ” 四川 “ 伟 铭 案 ” 布 了指 导性 案 例 , 由 和 孙 发 但 于 司法实践 的现实 复杂性 及各地 司法 机关标 准掌握 的不 一 , 难 对 醉酒 驾 驶 进 行 有 效 的规 制 和 预 防。 很 发 生在我 国各地 多起类 似于 “ 孙伟 铭案 ” 醉 驾夺 的“
节等 不足之 处 , 醉酒驾驶 进行刑 法规制具 有正 当性 , 对 应从 增设 醉 酒 驾车 罪名 、 理 设 置量 刑等 方 面对 醉 酒驾 合
驶刑 法规制 的立法进行 完善 。 关 键词 : 酒驾车 ; 醉 刑法规 制 ; 立法构 想 中图分类 号 : 9 4 3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4 3 2 1 )2— 0 6— 3 10 2 3 ( 0 1 0 0 7 0
2 1 年 4月 01
河南警察学院学 报
J un lo n n P lc olg o ra fHe a oie C l e e
Ap . 01 r2 1
V0 . 0 No 2 12 .
第2 0卷 第 2期
对 醉 酒 驾 车刑 法规 制 的反 思及 立 法构 想
马 乐 明
( 天津 市滨海新 区汉 沽人 民检察 院 , 中国 天津 3 0 8 ) 04 0 摘 要: 目前我 国关 于醉酒驾驶 刑法规 制主要体 现在《 法》 一百一 十五 条和 《 法 》 刑 第 刑 第一 百三十 三条 的
规定 , 存在 未将醉 酒驾驶 明确入 罪、 于可罚 的醉酒类 型并 未明确及 醉酒驾驶 并 未被 评价 为 定罪 量刑 的法 定情 对
节予 以考量 显然 是 残缺 不 全 的 。那 么 在 “ 死亡 一 人
作者 简 介 : 乐明 (9 2 ) 男 , 东临 沂人 , 津 市滨 海新 区汉 沽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科 助 理检 察 员 , 马 18 一 , 山 天 法律 硕 士 。
一
、
关于我 国醉酒 驾驶犯 罪立 法之反 思
从我 国 目前 公 开 的判 例来 看 , 醉酒 驾驶 行 为 对 进 行规制 的 法 条 主要 体 现 在 《 法 》 一 百 一 十 五 刑 第 条和《 刑法 》 第一 百三 十三 条 的规 定 , 除此 之 外就 是 《 道路交通 安全 法》 九 十一条 之 规定 , 中可 以看 第 从 出关 于醉酒驾 驶规制 的相关 法条设 置 的不足之 处 : ( ) 一 并未将 醉酒 驾驶行 为 明确人罪 如 此便会 导致对 于醉酒 驾驶行 为缺 乏有 针对性 的打击 , 不利 于机动 车 驾驶 人 根 据 明确 的法 条来 调 整 自身的行 为 。虽 然最 高 人 民法 院基 于 广东 “ 景 黎
缓刑 的概率很 高 。这导 致 了醉 酒驾驶 的违 法成本很 低, 因此实践 中往 往给 民众产 生一种 错觉 , 为 出事 认 赔 了钱 , 能 了事 … 。 就
( ) 于可罚 的醉酒 类 型并未 明 二 对
虽然现 行 《 法 》 十八 条 明确 规 定 醉 酒 的 人 刑 第 应 当负刑事 责任 , 至 于何 种 类 型 的醉 酒 属 于可 罚 但 的范 围却语 焉不 详 。广 义 的醉酒包 括生 理醉酒 和病 理醉 酒两 种 。通 说认 为病理 性醉酒 属于 精神病 的范 畴 , 于病 理性 醉酒 状 态 下 的行 为人 是 无 刑事 责 任 处 能力 人 ,刑法 》中所 说 的 醉酒 是 指 生 理 性 醉酒 , 《 但 这样 必然会 导致 同“ 不 同“ ” 因” 果 的逻 辑谬 论 , 由此 而 在司法 实践 中 的具体 操 作 有违 罪 刑 法定 原 则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