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共同点、不同点;法人和合伙人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共同点、不同点(1)不同点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有限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体、机关法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成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出资方式:货比、实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为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条可以劳务出资)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件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担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伙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事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务伙事务。
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执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行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是两种不同的合伙制度。
尽管它们都是合伙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定义、权责以及其他方面的区别。
首先,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的合伙人。
作为所有的共同责任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或法律纠纷负有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或面临法律诉讼,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个人资产的风险,以支付债务或解决诉讼。
普通合伙人还有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并且承担所有盈利和亏损的责任。
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则相对比较安全,因为他们的责任和风险是有限的。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但只负责其投资额。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金额。
他们不承担企业其他债务的风险,并且在企业面临财务难题时,有限合伙人不需要用个人资产来解决债务问题。
有限合伙人通常没有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相反,他们与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以规定他们的权益和责任。
有限合伙人一般只享受分红权,并且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占有较低的优先级。
此外,在税务方面,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存在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将其盈利和亏损直接分配给合伙人,并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向税务部门报税。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向政府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将税后收益分配给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某些国家,对合伙人的责任和权利有具体的法规规定,而在其他地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可能由合伙人签订的协议决定。
总而言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中不可或缺的成员。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管理企业并承担所有风险,而有限合伙人投资有限并享受较低的风险和责任。
理解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对于决策合伙形式和目标非常重要,无论是为了创业还是投资的目的。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1、组成人员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当有力的自然人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承担形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合伙人的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权利义务权利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同合伙组不得同本普通合伙企业进行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织交易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7、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出质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定的除外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转让财产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份额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要经其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额。
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另有约定的除外人9、利润与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损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有约定的除外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110、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1、法定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没有普通合伙的第二种“个人丧(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失代偿能力”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退货后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务承担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限连带责任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3、继承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在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较为典型的类型。
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异。
先来说说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直到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相对较为简单,通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几个志同道合、有共同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只要达成一致,就可以签订合伙协议,成立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较为灵活。
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这种共同决策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每个合伙人的优势和专长,但也可能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在利益分配方面,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按照合伙人的贡献大小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则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关键区别之一。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通常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只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
这种分工模式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吸引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经营企业。
从设立条件来看,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有一定的要求。
比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在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更加多样化,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利润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利润优先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以满足其对投资回报的期望。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楚凤娇金融二班 409114020109(一)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
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虽然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字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
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
但对干有限合伙,则有严格要求。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
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4.利润与亏损不同。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法。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责任的区别、交易的区别、⼈数的区别、利润的区别、份额出质的区别、经营的区别等。
很多⼈都知道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但是⼤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即合伙⼈全部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个普通合伙⼈时)或⽆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数为⼆⼈以上,即对投资⼈数没有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数为⼆⼈以上五⼗⼈以下且⾄少有⼀个普通合伙⼈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对执⾏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决定,可委托⼀个或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不得执⾏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或由部分合伙⼈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承担。
5、普通合伙⼈不得⾃营或与他⼈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可⾃营或与他⼈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不得同本企业进⾏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否则其出资⾏为⽆效;有限合伙⼈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试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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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合伙企业 普: 与有限 企业 合伙 既有相同占 更 同点。 .两 ’ 有不 ’ 辨析该 类合伙企业的 差异之处 既 有利于 对其进行有针对性 的科学管 同时又有利 理, 于明确其在经营活 应当 担的法 任 本文 动中 承 律责 从多个 角度对此问 作了 探. 以 不同 题 _番 究 期有助
义务 。
务. 由普 通 合 伙 人 从 事 具 体 的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二 、 险 承 担 不 同 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合 伙 人 之 间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有 限合 伙 企 业 中 . 同 类 型 的 合 伙 人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存 在 而 不 着 差 异 .其 中 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其 各 自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通 合 伙 人 之 间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普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新 合 伙 人 与 原 合 伙 人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担 承 同 等 义 务 ,对 其 入 伙 前 合 伙 企 业 的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原 合 伙 人 退 伙 以后 .不 能 解 除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既 往 债 务 的连 带 责
四 、 伙 人 数 不 同 合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序 上 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之 合 伙 人 数 至 少 为 2人 以 上 . 行 法 律 对 其 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意 。 有 限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外 的其 他 现 而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有怎样的不同点【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
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
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
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
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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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劳务”方式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执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改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